警惕以劳务派遣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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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专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劳动法专家鲁志峰
  Q:2004 年6 月,我以临时工身份来到现在的厂里上班,厂里一直没和我签合同。2005 年2 月厂里让我签了一份《劳务规则》,内容是我作为丙方被甲方(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乙方(我们厂里)工作。到现在为止劳务公司以及厂里都没和我们直接签订合同,我们根本就不知道这家劳务公司在什么地方,每月的工资要比厂里的合同工少好几百,加班工资也没有按1.5 倍和2 倍计算。请问厂里这样做合法吗?
  
  A:首先是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第16 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你于2004年到现在所在的公司工作,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违法的。关于《劳务规则》的问题,这显然是该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律义务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本身操作方式也不规范。严格说来,对于劳务派遣用工,首先应有合法注册的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直接招收劳动者;然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职工输送到用工单位,并且派遣单位应将派遣事实明确告知劳动者。你所在的单位仅凭一纸《劳务规则》就确定你的身份为派遣职工,这也有悖于事实,你与单位的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来认定。
  关于加班工资与同工同酬的问题,《劳动法》第44 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第46 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你现在单位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Q:我是一名销售部的员工,我们的工资都是底薪加提成的。但最近公司经理告诉我们,由于我们催款不力,造成一部分客户拖欠货款,所以这个月的提成不发,还要扣掉一半的底薪,货款什么时候来什么时候补发。请问,公司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杭州 小柏
  A:《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费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法》第47 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据此,你单位规定销售人员的工资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是单位的自主权。
  不过自主权的行使也应当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底薪加提成是一种基本工资与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方式,除非公司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否则无论销售人员业绩如何、货款回收与否,底薪都应当依法支付;而提成支付与否,要看公司有无相关规定,即提成与货款回收是否挂钩。如果挂钩,单位可以不支付,如果不挂钩,在货物销售出去后,就应当支付。当然,无论如何规定或约定,销售人员在扣掉一半底薪后的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Q: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四年,现在还在哺乳期内。但公司在合同到期时以合同到期、人事发生变动为由辞退我,请问这合法吗?本人在武汉市,打电话咨询过劳动局,对方答复我只对产期90 天内的女职工进行保护,而我看到劳动法规定应把合同延续到哺乳期满,难道说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说法吗?另请问是否在哺乳期内上班应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公司没有给我这个时间,这是否合法?
  
  武汉 乔女士
  A:《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4 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 条规定的情形外(即劳动者违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鉴于你目前的状况,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至婴儿满1 周岁时,否则你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诉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当地劳动局关于“只对产期90 天内的女职工进行保护”的说法,显然是不全面的,哺乳期同样受法律保护。关于哺乳时间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 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 分钟。单位不提供哺乳时间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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