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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阐述征求建议采购法含义与产生原因的基础上,分析了征求建议采购法在军需品采购中的应用条件,并提出了应用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关键词:征求建议采购法;军事采购;需品采购
一、征求建议采购法的含义与产生原因
征求建议采购法是这样一种采序,即军事采购机构通常可以与少数的供应商接洽,征求提出建议,再与他们谈判有无可能对建议书的实质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再从中提出“最佳和最后建议”,然后按照原先公布的评价标准,以及面向供应商公开透露的相对比重和评审方式,对那些建议书进行评价和比较,选出最能满足军事采购机构需求的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最终完成采购任务的一种采购方法。
与公开招标采购方法相比,征求建议采购法是一种相对比较自由的采购方法,可以允许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征求建议采购法也是—种比较新的采购方法,20世纪80年代才在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中确立其地位。199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将其同两阶段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起列入适用于同一采购环境下的采购方法。而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欧共体的《公共指令》、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都没有规定这种方法。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的日新月异,对于有些军队所需的军事采购,采购机构不可能按招标的要求与程序精确而细致地拟定技术规格或规范,因而公开招标采购方法不可能是最经济有效的采购方法。例如,有时采购机构不知道如何才能达到某一需求,因此需要寻求各种解决问题的建议;另外,当采购技术含量较高的军事物资时,为了能最好地实现采购目标,采购机构在尚未与供应商就其确切的技术能力或可能提供的产品组合及型号等进行接洽之前,仅按自己拟定的技术规范进行采购有时是不可取的,甚至是不可行的。为此,必须寻求一种公开招标采购之外的方法,于是,征求建议采购方法便应运而生。
二、征求建议采购法在军需品采购中的应用条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采购示范法》规定,征求建议采购法的适用条件与两阶段招标采购及竞争性谈判采购相同。在军需品采购中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在军需品采购机构不可能拟定有关军需品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所需服务的特点时,军需品采购机构需谋求建议书,运用竭力征求建议的方式使其采购需求获得最满意解决的情况;
2.因受采购军需品特点的限制,或受服务性质的限制,军需品采购机构必须与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接洽、商谈,征求其建议后方能完成采购的情况;
3.军需品采购机构为谋求签订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采用征求建议采购最为合适的情况;
4.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军需品采购机构断定采用征求建议方式最为恰当的情况;
5.采用招标程序没有投标,或军需品采购机构否决了所有投标,再进行新的招标采购方法也不太可能达到采购目标的情况。
三、征求建议采购法在军需品采购中应用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1.征求建议采购法的应用条件并不排斥此方法运用中的竞争性,亦即采用此方法同样需适合竞争性要求。军需品采购机构虽可邀请少数的供应商提出建议,但仍须向足够数目(至少要有三个)的供应商征求建议书,以确保有效的竞争;即便直接征求是为确保机密或出于国家利益的理由,也需如此。在发出征求建议书通知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采购机构应以国际贸易中惯常使用的一种语言将通知刊登在一份国际广泛发行的报纸上或刊登在一份国际广泛发行的有关行业和专业出版物上。
2.军需品采购机构发出的征求建议书通知的内容应齐全。至少应包含下述内容:
(1)采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关于所需采购的说明(或技术参数);
(3)建议书评审标准的最优值;
(4)建议书的格式要求和任何对建议书适用的指示,包括有关的时间表等。
3.关于评审建议的标准。军需品采购机构在拟定评审建议书的标准的同时,还须确定每条标准的相对比重及其用于评审建议书的方式。这些标准应涉及以下各点:
(1)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
(2)所提建议对满足采购机构需求的有效性;
(3)建议价格,须计算优惠幅度,包括任何附加费用或有关费用;
(4)建议书所提供的经济发展潜力,包括任何附加费用或有关费用,包括国内的投资或其他商业活动,对就业的鼓励,技术的转让,管理科学的操作技能的发展以及适销贸易安排等。
4.关于建议书的评审原则。主要有:
(1)只能按照在征求建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价;
(2)将建议书在满足采购实体之需要方面的有效性与价格分开评审;
(3)先技术评审,后价格评选。
5.最佳和最后报盘的时效性。征求建议结束后,军需品采购机构应要求参加采购的所有供应商最迟须在某一规定日期内提出有关建议书所有各方面的最佳和最后报盘。
6.征求建议采购中的保密义务。军需品采购机构在处理建议书时,可与供应商就提出的建议进行谈判、修改,但应避免将其内容泄露给相互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具体保密要求包括:
(1)军需品采购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任何谈判均应保密;
(2)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
关键词:征求建议采购法;军事采购;需品采购
一、征求建议采购法的含义与产生原因
征求建议采购法是这样一种采序,即军事采购机构通常可以与少数的供应商接洽,征求提出建议,再与他们谈判有无可能对建议书的实质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再从中提出“最佳和最后建议”,然后按照原先公布的评价标准,以及面向供应商公开透露的相对比重和评审方式,对那些建议书进行评价和比较,选出最能满足军事采购机构需求的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最终完成采购任务的一种采购方法。
与公开招标采购方法相比,征求建议采购法是一种相对比较自由的采购方法,可以允许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征求建议采购法也是—种比较新的采购方法,20世纪80年代才在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中确立其地位。199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将其同两阶段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一起列入适用于同一采购环境下的采购方法。而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欧共体的《公共指令》、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都没有规定这种方法。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的日新月异,对于有些军队所需的军事采购,采购机构不可能按招标的要求与程序精确而细致地拟定技术规格或规范,因而公开招标采购方法不可能是最经济有效的采购方法。例如,有时采购机构不知道如何才能达到某一需求,因此需要寻求各种解决问题的建议;另外,当采购技术含量较高的军事物资时,为了能最好地实现采购目标,采购机构在尚未与供应商就其确切的技术能力或可能提供的产品组合及型号等进行接洽之前,仅按自己拟定的技术规范进行采购有时是不可取的,甚至是不可行的。为此,必须寻求一种公开招标采购之外的方法,于是,征求建议采购方法便应运而生。
二、征求建议采购法在军需品采购中的应用条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采购示范法》规定,征求建议采购法的适用条件与两阶段招标采购及竞争性谈判采购相同。在军需品采购中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在军需品采购机构不可能拟定有关军需品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所需服务的特点时,军需品采购机构需谋求建议书,运用竭力征求建议的方式使其采购需求获得最满意解决的情况;
2.因受采购军需品特点的限制,或受服务性质的限制,军需品采购机构必须与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接洽、商谈,征求其建议后方能完成采购的情况;
3.军需品采购机构为谋求签订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采用征求建议采购最为合适的情况;
4.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军需品采购机构断定采用征求建议方式最为恰当的情况;
5.采用招标程序没有投标,或军需品采购机构否决了所有投标,再进行新的招标采购方法也不太可能达到采购目标的情况。
三、征求建议采购法在军需品采购中应用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1.征求建议采购法的应用条件并不排斥此方法运用中的竞争性,亦即采用此方法同样需适合竞争性要求。军需品采购机构虽可邀请少数的供应商提出建议,但仍须向足够数目(至少要有三个)的供应商征求建议书,以确保有效的竞争;即便直接征求是为确保机密或出于国家利益的理由,也需如此。在发出征求建议书通知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采购机构应以国际贸易中惯常使用的一种语言将通知刊登在一份国际广泛发行的报纸上或刊登在一份国际广泛发行的有关行业和专业出版物上。
2.军需品采购机构发出的征求建议书通知的内容应齐全。至少应包含下述内容:
(1)采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关于所需采购的说明(或技术参数);
(3)建议书评审标准的最优值;
(4)建议书的格式要求和任何对建议书适用的指示,包括有关的时间表等。
3.关于评审建议的标准。军需品采购机构在拟定评审建议书的标准的同时,还须确定每条标准的相对比重及其用于评审建议书的方式。这些标准应涉及以下各点:
(1)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
(2)所提建议对满足采购机构需求的有效性;
(3)建议价格,须计算优惠幅度,包括任何附加费用或有关费用;
(4)建议书所提供的经济发展潜力,包括任何附加费用或有关费用,包括国内的投资或其他商业活动,对就业的鼓励,技术的转让,管理科学的操作技能的发展以及适销贸易安排等。
4.关于建议书的评审原则。主要有:
(1)只能按照在征求建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价;
(2)将建议书在满足采购实体之需要方面的有效性与价格分开评审;
(3)先技术评审,后价格评选。
5.最佳和最后报盘的时效性。征求建议结束后,军需品采购机构应要求参加采购的所有供应商最迟须在某一规定日期内提出有关建议书所有各方面的最佳和最后报盘。
6.征求建议采购中的保密义务。军需品采购机构在处理建议书时,可与供应商就提出的建议进行谈判、修改,但应避免将其内容泄露给相互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具体保密要求包括:
(1)军需品采购机构与某一供应商之间的任何谈判均应保密;
(2)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