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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传统行政法公民权与行政权二元对立的观点,以交流、沟通、协调促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需纠正以往行政立法缺乏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缺乏与当事人协商,行政审判只从形式上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现实状况。以交往正义诠释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力图梳理行政立法缺乏交往正义,行政执法缺乏交往正义,而行政诉讼不得不承担起建构实现交往正义平台——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