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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老师:
2005年3月28日晚7时,我父亲在下班路上被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造成脑部血肿,送医院手术后,现留下后遗症,行动受限,生活也难以自理。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就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2005年8月王某与妻子吴某协议离婚了。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房屋、储蓄等财物均归妻子吴某所有,孩子也归吴某抚养。并明确告诉我们,他已离婚,本人无钱,不可能给我们家多少赔偿。请问编辑老师,对王某的这种做法我们应该怎么办,难道我父亲真的成为“撞了白撞”?
× × 十一中 丁俊阳
丁俊阳同学:
王某在事故处理期间匆忙与其妻离婚,很容易使人联想起这是利用离婚来规避债务。对王某的这种做法,只要你们处理得当,是能够挽回损失的,不至于使你父亲陷入“撞了白撞”的尴尬境地。当前要做的事是,首先到法院起诉王某夫妇。根据你父亲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精神赔偿费等,向王某夫妇提出赔偿要求。由于王某撞伤你父亲的交通事故发生在王某和吴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尽管王某和吴某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你们的诉讼请求。
编辑老师:
我班有些同学喜爱上网,并经常在互联网上发布一些侮辱其他同学的帖子,并把自己发的帖子作为谈资,互相吹嘘、炫耀。我总觉得他们的这种做法不对,但不知道错在何处。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违法吗?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 × 十八中 李洪忠
李洪忠同学:
在互联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若这种信息对他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信息的发布者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有这样一个案例,就说明了这种利害关系。2005年3月份,郑州的一个网站上出现了网民包虎发布的几条帖子,标题为“50元出卖身体”,并留有联系人王女士的手机及其家庭电话号码。此后,王女士就不断遭到莫名其妙的电话骚扰。王女士后来在网上发现了这条侮辱性的信息,十分气愤,当即向郑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知该网站删除了这条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了包虎为信息的发布人,也就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包虎很快受到应有法律制裁。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网上的世界尽管很精彩,但在网络的虚拟空间内,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若以为网络是虚拟空间,发布一些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的信息可以不承担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它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这个问题上网站也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网站虽不可能防止所有有害信息的发布,但在接到有害信息的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对有害信息进行备份和删除,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否则网站也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05年3月28日晚7时,我父亲在下班路上被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造成脑部血肿,送医院手术后,现留下后遗症,行动受限,生活也难以自理。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就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2005年8月王某与妻子吴某协议离婚了。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房屋、储蓄等财物均归妻子吴某所有,孩子也归吴某抚养。并明确告诉我们,他已离婚,本人无钱,不可能给我们家多少赔偿。请问编辑老师,对王某的这种做法我们应该怎么办,难道我父亲真的成为“撞了白撞”?
× × 十一中 丁俊阳
丁俊阳同学:
王某在事故处理期间匆忙与其妻离婚,很容易使人联想起这是利用离婚来规避债务。对王某的这种做法,只要你们处理得当,是能够挽回损失的,不至于使你父亲陷入“撞了白撞”的尴尬境地。当前要做的事是,首先到法院起诉王某夫妇。根据你父亲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精神赔偿费等,向王某夫妇提出赔偿要求。由于王某撞伤你父亲的交通事故发生在王某和吴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尽管王某和吴某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你们的诉讼请求。
编辑老师:
我班有些同学喜爱上网,并经常在互联网上发布一些侮辱其他同学的帖子,并把自己发的帖子作为谈资,互相吹嘘、炫耀。我总觉得他们的这种做法不对,但不知道错在何处。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违法吗?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 × 十八中 李洪忠
李洪忠同学:
在互联网上发布侮辱他人的信息,若这种信息对他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信息的发布者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有这样一个案例,就说明了这种利害关系。2005年3月份,郑州的一个网站上出现了网民包虎发布的几条帖子,标题为“50元出卖身体”,并留有联系人王女士的手机及其家庭电话号码。此后,王女士就不断遭到莫名其妙的电话骚扰。王女士后来在网上发现了这条侮辱性的信息,十分气愤,当即向郑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知该网站删除了这条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了包虎为信息的发布人,也就是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包虎很快受到应有法律制裁。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网上的世界尽管很精彩,但在网络的虚拟空间内,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若以为网络是虚拟空间,发布一些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的信息可以不承担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它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这个问题上网站也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网站虽不可能防止所有有害信息的发布,但在接到有害信息的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对有害信息进行备份和删除,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否则网站也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