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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保护本国托运人不会因为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而必须在外国法院提起索赔诉讼,从而造成种种不便,加拿大议会于2001年通过了《海上责任法》。该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中的管辖权选择条款无效。2006年,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OT AFRICA LINE LTD AND OTHERS 诉MAGIC SPORTWEAR CORP AND OTHERS一案中判决,根据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该案中的货损索赔应当在英国法院裁决,而不应当在加拿大法院裁决,即《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加拿大法院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海上责任法 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
为了保护本国托运人不会因为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而必须在外国法院提起货物索赔诉讼,从而产生昂贵的诉讼费用和种种不便,加拿大议会于2001年通过了《海上责任法》。然而,2006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对OT AFRICA LINE LTD AND OTHERS 诉MAGIC SPORTWEAR CORP AND OTHERS一案的判决却削弱了该条款的效力。
一、背景介绍
本案涉及從纽约到蒙罗维亚港的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MAGIC SPORTWEAR主要营业地在纽约,收货人BLUE BANANA主要营业地在蒙罗维亚。本案将前述二者合称为"托运人" 。托运人、货物都与加拿大没有联系。承运人OT AFRICA LINE LTD总部位于伦敦。本案中的货损索赔诉讼是由位于加拿大多伦多的保险公司在根据保单赔付给收货人之后,行使代为求偿权而向托运人提出的。提单于2002年2月5日签发,运费已经支付给OT AFRICA LINE LTD。提单中载有法律和管辖权条款:(1)任何与提单运输有关的索赔或争议应适用英国法,并由伦敦高等法院管辖(2)本款规定与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
二、案件经过
2002年3月,货物到达蒙罗维亚,托运人宣称货物损失。
2003年8月1日,货物保险人在加拿大联邦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
2003年9月3日,承运人在伦敦起诉,要求法院宣告托运人的货损宣告是错误的,并要求对托运人及其保险人发出禁诉令,禁止他们在加拿大法院进行诉讼
2003年9月8日,承运人获得英国法院的暂时禁诉令
2003年9月9日,承运人向加拿大法院抗议,要求停止托运人对其的诉讼。
2003年12月1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的首席书记官驳回了承运人的抗议
2004 年8月2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O'Keefe驳回了承运人对首席书记官拒绝停止诉讼的命令的上诉。
2004 年11月3日,英国高等法院签发了对托运人的禁诉令。
2005 年6月13日,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托运人对签发禁诉令的上诉。
2005年6月15日,承运人向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被延期审理,等待英国贵族院对托运人就英国上诉法院支持禁诉令向其申诉的处理结果。
2005年12月9日,英国贵族院驳回了托运人就英国上诉法院支持禁诉令而向贵族院作出的申诉。
2006年6月21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审理了承运人的上诉。
三、争议焦点及判决
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1)加拿大2001年《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1款① 是否剥夺了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根据1985年加拿大《联邦法院法》第50条第1款②享有的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加拿大法院为不方便法院?
(2)假设在加拿大法院是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第46条第1款没有剥夺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不方便法院原则、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法院、根据专属管辖权条款认定英国高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判决三者中何者为重?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认为:
(1)加拿大《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并没有剥夺联邦法院根据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理由是:一,《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一款并没有规定一旦第46条规定的某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得到满足,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就必须管辖。该款仅仅只是规定,当满足条件时,原告可以选择在加拿大法院起诉;二,该款规定并没有明确表明剥夺了加拿大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根据1985年联邦法院法第50条第1款享有的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若要剥夺法院的这种对其自主控制诉讼程序至关重要的权力,必须使用比第46条第1款更为明确具体的用词;三,如果将第46条第1款解释为默示地剥夺了联邦法院以另一法院为更方便法院为由而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将会产生不恰当的后果,这将成为一个先例。
(2)事实上,《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1款没有违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先前的案例中确立的国际礼让原则。在决定哪个法院是方便法院时将英国法院的判决考 虑在内也没有违反加拿大议会的立法目的--议会制定第46条的目的在于保护加拿大本国的货物进出口贸易商及其保险人的利益。当保险货物、装卸港、托运人都与加拿大无关时,议会便不愿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即使该保险人是加拿大保险人。因此,应更多考虑根据专属管辖权条款认定英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3)与加拿大法院相比,英国法院是更方便法院。与加拿大有关的连结因素很少且都不重要,而与英国有关的连结因素更为重要。包括:
a.国际礼让原则③
b.当事人选择英国高等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c.合同双方选择受英国法的约束,在英国法院,法官们对英国法更为熟悉
d.承运人的总部位于伦敦
综合以上原因,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中止托运人的诉讼。
四、评价与总结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OT AFRICA LINE LTD AND OTHERS 诉MAGIC SPORTWEAR CORP AND OTHERS案中的判决是正确的。《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一款只是给予加拿大法院一个可能的管辖权,它没有剥夺加拿大法院以不方便诉讼法院为由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严重削弱了《海上责任法》第46条的适用性。在此案之后,其他案例中的托运人在试图依据第46条在加拿大法院提起诉讼时,承运人就会根据提单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条款在外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而且还可能根据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要求加拿大法院中止诉讼程序。
也就是说,《海上责任法》第 46 条只是给与索赔人一个能够在加拿大法院起诉的机会,而索赔人能否违反约定的外国法院管辖权选择条款而在加拿大起诉将取决于该法院是否是不方便诉讼法院,而不是直接根据《海上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就可以在加拿大法院起诉。在该案中,托运人、收货人和货物都与加拿大没有联系,根据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加拿大是不方便法院,因此得出这样的判决结果。
注释:
①《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一款:"如果不适用《汉堡规则》的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合同引起的争议的审判地或仲裁地在加拿大以外的其他地点,则原告可以在有资格裁决争议的加拿大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审判或仲裁的诉讼程序,只要合同中同意将争议提交加拿大解决,并且:
(1)合同中的实际装卸港或预期的装卸港在加拿大;或
(2)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在加拿大有住所或营业地、分公司或代理机构;或
(3)合同在加拿大订立。"
②《联邦法院法》第50条第一款:"在下列情形下,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可以任何原因或方式行使其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
(1)争议正在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或
(2)为了公平正义而中止诉讼
③国际礼让原则:International Comity,国家在相互交往中遵守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善意、友好、礼遇的做法和规则。它并不是必守的国际法律义务,即使不遵守或者违反也不构成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和产生国家责任。
关键词:海上责任法 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
为了保护本国托运人不会因为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而必须在外国法院提起货物索赔诉讼,从而产生昂贵的诉讼费用和种种不便,加拿大议会于2001年通过了《海上责任法》。然而,2006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对OT AFRICA LINE LTD AND OTHERS 诉MAGIC SPORTWEAR CORP AND OTHERS一案的判决却削弱了该条款的效力。
一、背景介绍
本案涉及從纽约到蒙罗维亚港的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MAGIC SPORTWEAR主要营业地在纽约,收货人BLUE BANANA主要营业地在蒙罗维亚。本案将前述二者合称为"托运人" 。托运人、货物都与加拿大没有联系。承运人OT AFRICA LINE LTD总部位于伦敦。本案中的货损索赔诉讼是由位于加拿大多伦多的保险公司在根据保单赔付给收货人之后,行使代为求偿权而向托运人提出的。提单于2002年2月5日签发,运费已经支付给OT AFRICA LINE LTD。提单中载有法律和管辖权条款:(1)任何与提单运输有关的索赔或争议应适用英国法,并由伦敦高等法院管辖(2)本款规定与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
二、案件经过
2002年3月,货物到达蒙罗维亚,托运人宣称货物损失。
2003年8月1日,货物保险人在加拿大联邦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
2003年9月3日,承运人在伦敦起诉,要求法院宣告托运人的货损宣告是错误的,并要求对托运人及其保险人发出禁诉令,禁止他们在加拿大法院进行诉讼
2003年9月8日,承运人获得英国法院的暂时禁诉令
2003年9月9日,承运人向加拿大法院抗议,要求停止托运人对其的诉讼。
2003年12月1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的首席书记官驳回了承运人的抗议
2004 年8月2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O'Keefe驳回了承运人对首席书记官拒绝停止诉讼的命令的上诉。
2004 年11月3日,英国高等法院签发了对托运人的禁诉令。
2005 年6月13日,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托运人对签发禁诉令的上诉。
2005年6月15日,承运人向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被延期审理,等待英国贵族院对托运人就英国上诉法院支持禁诉令向其申诉的处理结果。
2005年12月9日,英国贵族院驳回了托运人就英国上诉法院支持禁诉令而向贵族院作出的申诉。
2006年6月21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审理了承运人的上诉。
三、争议焦点及判决
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1)加拿大2001年《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1款① 是否剥夺了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根据1985年加拿大《联邦法院法》第50条第1款②享有的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加拿大法院为不方便法院?
(2)假设在加拿大法院是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第46条第1款没有剥夺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不方便法院原则、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法院、根据专属管辖权条款认定英国高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判决三者中何者为重?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认为:
(1)加拿大《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并没有剥夺联邦法院根据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理由是:一,《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一款并没有规定一旦第46条规定的某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得到满足,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就必须管辖。该款仅仅只是规定,当满足条件时,原告可以选择在加拿大法院起诉;二,该款规定并没有明确表明剥夺了加拿大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根据1985年联邦法院法第50条第1款享有的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若要剥夺法院的这种对其自主控制诉讼程序至关重要的权力,必须使用比第46条第1款更为明确具体的用词;三,如果将第46条第1款解释为默示地剥夺了联邦法院以另一法院为更方便法院为由而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将会产生不恰当的后果,这将成为一个先例。
(2)事实上,《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1款没有违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先前的案例中确立的国际礼让原则。在决定哪个法院是方便法院时将英国法院的判决考 虑在内也没有违反加拿大议会的立法目的--议会制定第46条的目的在于保护加拿大本国的货物进出口贸易商及其保险人的利益。当保险货物、装卸港、托运人都与加拿大无关时,议会便不愿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即使该保险人是加拿大保险人。因此,应更多考虑根据专属管辖权条款认定英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3)与加拿大法院相比,英国法院是更方便法院。与加拿大有关的连结因素很少且都不重要,而与英国有关的连结因素更为重要。包括:
a.国际礼让原则③
b.当事人选择英国高等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c.合同双方选择受英国法的约束,在英国法院,法官们对英国法更为熟悉
d.承运人的总部位于伦敦
综合以上原因,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中止托运人的诉讼。
四、评价与总结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OT AFRICA LINE LTD AND OTHERS 诉MAGIC SPORTWEAR CORP AND OTHERS案中的判决是正确的。《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一款只是给予加拿大法院一个可能的管辖权,它没有剥夺加拿大法院以不方便诉讼法院为由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严重削弱了《海上责任法》第46条的适用性。在此案之后,其他案例中的托运人在试图依据第46条在加拿大法院提起诉讼时,承运人就会根据提单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条款在外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而且还可能根据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要求加拿大法院中止诉讼程序。
也就是说,《海上责任法》第 46 条只是给与索赔人一个能够在加拿大法院起诉的机会,而索赔人能否违反约定的外国法院管辖权选择条款而在加拿大起诉将取决于该法院是否是不方便诉讼法院,而不是直接根据《海上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就可以在加拿大法院起诉。在该案中,托运人、收货人和货物都与加拿大没有联系,根据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加拿大是不方便法院,因此得出这样的判决结果。
注释:
①《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一款:"如果不适用《汉堡规则》的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合同引起的争议的审判地或仲裁地在加拿大以外的其他地点,则原告可以在有资格裁决争议的加拿大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审判或仲裁的诉讼程序,只要合同中同意将争议提交加拿大解决,并且:
(1)合同中的实际装卸港或预期的装卸港在加拿大;或
(2)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在加拿大有住所或营业地、分公司或代理机构;或
(3)合同在加拿大订立。"
②《联邦法院法》第50条第一款:"在下列情形下,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可以任何原因或方式行使其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
(1)争议正在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或
(2)为了公平正义而中止诉讼
③国际礼让原则:International Comity,国家在相互交往中遵守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善意、友好、礼遇的做法和规则。它并不是必守的国际法律义务,即使不遵守或者违反也不构成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和产生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