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吊诡与反思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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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以下简称《向何处去》)向我们揭示了中国法学所存在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从1978到2004年这26年间,中国法学始终“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1],在另一重意义上说即是,此间中国法学始终受到一种所谓的“现代化范式”支配而处于不思考的状态之中。然而,颇为奇怪的是,对于人们可能追问的中国法律理想究竟是什么,邓正来却而以狼口与虎口为喻,避开正面的实质性回答。因此,在阅读过程中我一直感到一种紧张:在我看来,这种理想图景可谓是一种没有理想的理想,也是充满了吊诡的理想。如果依循这一学说的指引,寻求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努力就很可能演变成为针尖上的舞蹈,它在瓦解某些中国法学现代性话语的同时也激起我们内心的极度不安。
  说这种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一种没有理想的理想,比较容易理解,因为邓正来明确反对那种“本质主义”的、实在论意义上的理想图景。按照这种观点推导,无论是谁,只要接受他人提供的一种具有确定性的理想图景,则要么堕入狼口,要么堕入虎口。因此邓正来明确拒绝了一种带有确定性意味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我看来,这一没有理想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便呈现出吊诡的面貌。经由仔细对《向何处去》一书和邓正来其他相关文字的阅读,我认为这一理想图景的吊诡性质至少在这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这一理想图景既是有目的的又是无目的的。邓正来先生在《向何处去》题记中写道,“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走某条路都是无意义的;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更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然而,面对人们可能或实际的追问,邓正来却又把追问者口中的理想图景转化为“本质主义”的或超越时空、唯一正确的等“恶”的理想图景而不予回答,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理想图景既是目的又不是目的。
  (二)这一理想图景既是普遍的、集体的、富有使命感的,又是特定的、个殊的、无需使命感的。邓先生给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性质上属于“探寻中国主体性的努力”,在他看来这种努力是当下中国法学界最为重要的使命之一,也是当下中国法学的全新使命之一。一方面,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我们形成政治、文化、身份的认同的重要根据之一,另一方面,如果具体到某个中国法学研究人员,这一理想图景又是需要建构的,“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理想图景”[2]。尽管理想图景可以作为一般化问题进行研究,但它又和知识的个体化(注:关于邓正来对知识的个体化的阐释,参见邓正来:《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第227页。)相关,也就是说首先来源于个人的问题。邓先生在《向何处去》以及相关的文字中做了清楚的交代:他始终关切的是什么是更可欲、更正当、更有德性的生活。这一问题的源头完全是基于他从14岁开始的童工经验与困惑,与对他人的使命感无关。
  (三)这一理想图景既是对既有的中国法学强调的“解决现实问题”或者说服务品格进行批判的产物[1]33,其本身又强调为中国法制发展服务[1]5,尽管其特别强调对中国的现实做问题化理论处理(注:“问题化理论处理”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根据邓正来先生本人对这一概念的解释,所谓“问题化理论处理”是指在研究者针对中国现实生活时,既不是对现实现象做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研究。按照邓正来的看法,这种研究有两点关键之处:一方面,不是对某种价值做单一性审视或者强调,更不是在未加反思或批判的前提下视某种价值为当然的前提;另一方面,对价值问题或目的问题所做的“关系性审视或批判”,依凭的是置于世界结构或全球结构中的特定时空中的中国,亦即在中国现实实践之正当性依据与全球化价值示范的关系框架中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根据这些“理想图景”去评价、批判、捍卫和建构中国的法制/法治发展进程。(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第6页注释2)。在这里,“问题化理论处理”包含若干《向何处去》中提出来的关键术语,比如,批判、全球化、以及本文着重讨论的反思与理想图景。尽管这一概念极为值得注意,也与本文讨论的问题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但限于本文旨趣,本文并不打算集中讨论这一概念与反思性理想图景的关联。在这里只强调一点,邓正来的“问题化理论处理”不仅没有消除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吊诡性质,而且似乎从方法论层面上强化了理想图景的内在紧张关系。)来消解这种紧张关系。
  (四)这一理想图景所强调的是要对中国进行定义,强调根据中国自身定义中国,而这种理想图景的展开,却又要依托世界结构,依托全球化,并且这种法律哲学意义上的中国自然法、中国法律观同时也变成了一种中国的世界观,根据邓正来的看法,这种中国的世界观与中国观是彼此不分的。
  
  二
  
  就我本人而言,尽管反复阅读了《向何处去》,但始终难以打消心中产生的这样一些疑虑:这些紧张存在吗?为什么会产生上述诸多吊诡?很显然,不能简单地把这些紧张或者吊诡视为矛盾、错误或者荒谬而不予理睬,更为可取的处理是追问:为什么《向何处去》会带给阅读者这些可能刻骨体会的内在紧张?
  或许可以从两个相关的方面对这种吊诡加以解释。第一个方面,在《向何处去》中,“为什么中国法学缺失自己的理想图景”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两个问题相互纠缠。尽管邓正来明确说“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问题尝试给出我个人的回答”,但是他也总在试图照顾另一个他欲图拒绝而又无力拒绝的问题: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即如本书书名所暗示的)?这两个问题从本书一开始就纠缠在一起。(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开始就试图将“中国法学为什么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两个问题等同起来。(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第2页。)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两个问题尽管有很强的关联性,但至少在逻辑上而言,很难把它们视为等同的。)应该说,尽管“为什么”的问题一直构成本书的主导线索, 但“是什么”这一问题却是《向何处去》试图摆脱而又常常主动涉及的。更为确切地说,在本书的一开始,邓正来主要尝试回答的是“为什么”的问题,但是在最后完成的自序中,邓正来的问题已经发生了转换,已经从“为什么”跳到了“是什么”,从“支配性的现代化范式”转换到“世界结构”或“全球化范式”上来,但是,这样一来,论证“全球化范式”如何不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就颇为关键了,不过,对此《向何处去》并无交代。
  第二个方面,或许邓正来意识到“是什么”的问题可能导致“为什么”的问题陷入逻辑上的困境,因而需要在某个环节上采取比较独特的知识进路。这种知识进路就是邓正来对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采取“否定性”定义方式。邓正来认为,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尽管颇为重要,但这类问题却透露出他本人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虽然我并不认同邓先生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表态,而且正如上文所表明,邓正来实际并非不关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未来想象,但是由这一明确表态使我们似乎洞见到“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背后作为根据的思维方式,确切地说,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始终是作为对既有的中国法学进行批判和反思的姿态出现的。这一概念是基于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反思”[1]39而出场的,正是在“反思”这个概念中,我们似乎可以找到本文一开始所阐述的吊诡、不安的渊源。(注:邓正来本人也明确意识到对这种反思性可能产生的不安。(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第46页。))
  这种反思,大体上符合吉登斯对现代性的反思性所做的界定。吉登斯认为,从根本的意义上所有的人类活动都具有反思性的特征,“在现代性的条件下,再没有什么知识仍然是‘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了,在‘原来’意义上,‘知道’就是能确定。”[3]现代性特征在于对整个反思性的认定,甚至包括反思性自身的反思。这种反思性,使我们对前景的认定不再具有确定性,实际上也在不断破坏着获取确定性知识的理性。
  可见,反思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根本不可能提供一幅具体明确的图景;反过来说,一幅勾画明确的图景也并非反思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所意欲之物。相反,在反思性概念的支配之下,任何确定的建构之物都将成为反思的标靶,都可能为反思所瓦解。正如论者指出,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上,无论是“建构论”还是“虚无论”都没有真正把住《向何处去》本身内在的脉络[4]。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不能抓住反思或反思性这一概念,不把否定式理想图景、反本质主义、吊诡与反思结合起来做一总观,可能就难以真正对《向何处去》展开实质性批判。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邓正来的反思性理想图景大体与吉登斯的反思界定相一致,但两者在反思的根据和对象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就反思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言,其所立足的是一个中西对比结构,它沿袭了百年来中国思想界一直争论不休的根本性问题:中学/西学问题。不过,反思性理想图景并没有简单地回复到老调的“体用”之争上面,而是对于西学/中学采取了一种开放的态度[2]231。以民族主义或者知识引进运动终结[5]一类的标签来解释反思性理想图景,即使不是误解,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夸张。反思性理想图景的另一个特定方面是突出了“关系性视角”或者世界结构。吉登斯的反思性概念渊源于对现代性的审视,而反思性理想图景则是对全球化或者世界结构中的共谋与强制性支配关系的检讨。在此意义上,反思性理想图景又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学色彩。
  然而,关于反思性概念,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反思性在邓正来的文本中也无法仅仅停留在空洞的或形式上的反思概念上,于是,“反思”的知识分子极有可能在“为什么缺失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与“什么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两个问题之间徘徊,在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与全球化范式的建构之间苦吟,在有目的与无目的、普遍与特殊、使命与丧失使命、现实与理论、中国与世界等一系列的二元结构中挣扎。在这些结构支配下,形形色色的政治方案、理想图景纷纷粉墨登场。难道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跳不出去的陀螺岛?
  
  三
  
  邓正来所提示的反思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概念并没有为中国未来提供任何确实的想象,虽然他使用了“理想”这一术语,但这里的“理想”仅仅表明了未来存在,而这种未来是现在所无力洞见的,也是不明确的。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归属于乌托邦,更难以断言它是一种现实的乌托邦。乌托邦所以为乌托邦,它总是在当下提供某种关于未来生活的明确说法,乌托邦并不回避对未来的确定性建构。如果要给予反思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一个比较恰当的定位,我个人觉得它更多地是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漂浮在理想与现实之间。面对理想,它强调的是特定时空的意义;面对现实,它则极力主张自然法,强调更可欲、更正当的生活。
  尽管如前文所述,邓正来的反思性理想图景这个概念并非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未来的保证,尽管邓先生对于未来也抱着相当乐观的看法,并借助了重叠共识、反复博弈[2]218等过程性理论来论证未来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然而,这种担保的效果还是缺少足够的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来源于对知识/权力结构所做的规定。无论是在国际向度还是国内向度上,反思性理想图景决不仅仅是话语争夺,潜藏于反思性深层的乃是一种知识/权力的结构,而在我看来,在知识与权力、话语与制度之间的关系上很难断定何者优先,何者更具有决定性。在这方面,尽管邓正来的“主体性中国”彰显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于国际政治领域的知识/权力结构,但由于邓正来对于知识决定性作用(即所谓的知识正当性赋予)的强调,而对于权力则相对轻忽,所以作为国际政治学概念的反思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实际在邓正来那里也就是中国理想图景)也就很难真正为人接受。因为,在现实主义者眼中,具有现实力量的硬邦邦的权力常常是压倒一切的,也是左右未来走向的重要因素。
  由此,这种反思性理想图景除了给我们带来不安和紧张感之外,还有什么呢?难道仅仅是知识、概念、理论意义上反思?难道我们的命运只能是反思——谜一样的反思?反思是否无处不在、笼罩一切、“破坏”一切?我们的命运是否就像西西狒斯一样,永远不能把石头推向山顶,在永无止尽的反思劳作中耗尽我们的生命?
  在另一个层面上讲,我们为什么要反思?反思的根据是什么?我们是否为反思而反思?按照吉登斯的看法,反思性意味着“社会科学的理论、概念和发现不断地‘循环穿梭’于它们所研究的对象之中”[3]38。这里所引申出来的关键可能在于,我们把何者确定为我们的目的?反思、概念抑或研究对象(现实/权力)?这可能是一个选择甚或是信仰的问题。当我们把反思作为自己的宿命的时候,无休无止的反思就是我们的生命方式;当我们把理论或实践作为我们的终极目的时,我们常常是在寻找一种真理或者根据这种或那种真理作出某种社会行动。在这个意义上,反思性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一种关于可能命运的知识。在面对反思性理想图景展现的吊诡和所提供的模糊前景时,我们该如何,又该何时确定自己的身位?理论还是实践,反思还是行动?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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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
  [2]邓正来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19
  [3]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黄平,校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35
  [4] 刘小平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评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EB/OL](2006-04-30)[2006-09-12]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to.asp?id=11801.
  [5] 魏敦友“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四评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J]河北法学,2006(10):16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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