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P2P著作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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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著作权在网络时代面临挑战,利用P2P技术的网络共享和数据交换使得侵权行为变得更容易且难以界定,我国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相关强制措施,但问题依然存在,只有采用类似于补偿金制度的方法来调整网络空间的利益生态链条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 P2P 补偿金
  一,P2P技术简介
  P2P是一种新的网络技术,中文里称为"点对点"或者"对等"技术。这种技术与传统的模式不同,以往用户要寻找资源的时候一般只能是去一些大型服务器上查找在网页上挂出来的资源,但P2P可以让处于网络中的任何两台计算机实现文件共享,用户可以直接读取对方的文件,这种技术使得整个网络可以利用的资源大大增加,网络的利用效率也大大提高了。每个用户,每个计算机终端不仅仅是资源获取者,同时也是资源提供者,在自己下载的同时电脑也作为主机上传别人感兴趣的资源。
  二,P2P技术对著作权的挑战
  网络是另一个世界,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目前看来,网络并不是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之所以说不健康,一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能力还没有探底,网络的能力还没有完全被人们开发和知晓,其二是因为已经开发出来的功能引发的利益分配不均衡,不平衡。P2P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公共利益,著作权人的利益以及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推动力这三者之间作者认为是最需要得到平衡的。尽管目前有《著作权法》以及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但是还是无法赶上技术的发展。法律也无法把握住技术的走向,从某个方面讲,法律很可能都不能限制网络的能力。就像法律不能阻止声音在空气中传播一样,它是无法限制的。将来的网络中必然会出现一些这样的"固有能力"是通过法律也无法得到限制的,即使限制了,网络便会进入一种瘫痪的状态。P2P不可以说不能发展成为这种固有能力。
  著作权在网络时代遭遇了尴尬,版权法是为了应对印刷技术而发展起来的法律,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革新,现行的著作权法已经显得苍白无力。在印刷技术时代,作品的获得和使用要以获得复制件为条件,著作权人只要控制的作品的印刷复制就可以保护其权利,因此,复制权成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权力。①电子模拟技术(包括激光照排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广播电影电视技术和静电复印技术)的发明使复制作品比较容易,对作品的复制从专业的出版组织发展到了家庭或私人复制,磁带、录音机和录像机等大量进入家庭,使未经许可的复制逃离著作权人的掌控,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以德国为先,对模拟技术征收版税用以弥补著作权人损失的补偿金制度应运而生。数字网络技术(包括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下的私人复制和暂时复制成为使用作品常态,使得复制权控制作品的使用变得困难,但著作权制度面对数字网络技术显得力不从心。
  三,对我国目前采取的措施看法
  我国对于P2P侵犯著作权一直以来没有特别的立法来规制,2009年的时候,国家强行关闭了国内的电影BT种子发布网站,规范了刚刚兴起的网络视频网站。同时,从各大高校的校园网情况来看,校园网内已经限制使用电驴等P2P软件。但是BT的使用并没有得到限制,而像迅雷等HTTP和P2P混合下载模式的软件也没有得到限制。国内的这种措施看起来对网民寻求免费资源的热情没有太大的影响,侵权的还是继续侵权。个人认为,采取这种围堵的方式是行不通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能需要新的思路。
  之所以网民对免费资源的热情其实反映了一个事实就是,互联网上的利益分配不均衡和资源相对匮乏。有如下一个假设,如果人们可以用少量的花费就可以获得无障碍而且方便使用的资源,他们还会花费精力去破解,花时间去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可能质量并不好,甚至是可能带有病毒风险的免费资源么。是出版商狮子口大开,要价太高,还是网民们真的是吸血鬼,只想免费的获得别人的劳动成果。可能这两个原因都有,但是出版商的贪婪是显而易见的。微软公司的近期举措其实是一个良好的让步,可以给其他的文化出版商和软件公司作一个参考。众所周知,盗版软件在中国是非常猖獗的,一方面是政府基本不太情愿保护软件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软件公司要价实在太高,一般的小老百姓认为,如果购买软件的钱都可以买一个新的电脑的话,他们是极其不情愿的。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的价格以前是相当高的,基本可以卖到上千元人民币。但是09年以前,除了在品牌机里面预装的正版系统,通过光盘零售的正版操作系统几乎没有人买。微软公司看到了这一点,与其在少数人身上狠狠的宰一笔,不如薄利多销,既获得了更多的利润,同时稳定的提高了市场占有率,培养了消费者使用正版软件的观念,好处是很多的。于是,09年以后,微软大幅度下调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套装的价格,两年过去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使用正版软件的用户比例远远大于之前,这不得不归功于微软所采取的措施。
  文化出版商和软件公司必须对市场做出一些妥协。而不仅仅是盼望这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能够做到,让自己所推出的文化产品价格低于消费者获取非法免费资源的搜寻成本,消费者必然会选择前者。诚然,这样可能很难保证出版商的盈利能力,但这并不是唯一的途径。通过在产品中附带广告也可以帮助出版商来获取一些利益弥补直接从消费者那里获取的利润。
  四,对于补偿金制度的思考
  目前,许多文章中作者都支持中国应该采纳补偿金制度。从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目前采取的补偿金制度来看,本人暂且不论上述三国的在其他网络模式下的保护效果,但就在P2P这种模式的情形下,我觉得是很难行得通的,即使行得通,操作起来也会有很大的弊端。首先,补偿金不论是采取事先收取还是时候收取,先不说通过何种方式来收取,补偿金如何分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网络的消费者零散的分布在全国各地,消费形式各异,统计起来就是有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对于一些刚刚起步的出版公司将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因为刚起步或者刚发行的新的出版物很可能最初的消费群体很小,如果统计数字不够精确,很容易在补偿金的分配是被一些大的出版集团巨大的数字忽略掉,无法分配到利益。这样就会打击民间原创力量的热情,使得大型的出版商很容易就获得垄断的地位。这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是不利的。第二,补偿金制度对于音乐和影视作品可能还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是对于其他的资源,比如软件,比如一些数据文件,由于种类繁多,是很难统计和分配的。法律不能说只保护强者的合法利益而对弱者和合法利益置之不理。
  当然,也不是说补偿金完全不能采取,至少这种方式改变了传统的围堵观念,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考虑了利益平衡的问题,还是很值得探讨的。
  注释:
  ①共享P2P网络对著作权的挑战与法律回应 武汉大学法学院 邓社民
  作者简介:方舟之,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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