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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基。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在赋予育种者以知识产权,调动育种者培育及研制植物新品种的积极性,激发其创造力的同时,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并尽力使育种者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持适当的平衡。为此,应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对象、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各方面进行适度调整,创建适合我国需要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