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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处理不当可能致癌?”这是最近不断有媒体报道的一个话题。有人也许会产生疑问:摄影行业中的环境问题有那么严重吗?这么多年了也没听说出什么事啊?事实上,随着彩扩业的兴起,环境科学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这个问题逐渐显露了出来。
照片致癌之说证据不足
最近,有的报纸冠以这样的标题报道“老照片处置不当可能致癌”,老照片处置不当会产生污染影响是可能的,但致癌一说,从现在条件看,证据不足。要致癌,有两个条件是必备的:
(1)先要确定照片中有无致癌物质,如苯系物,这尚需进一步研究和化验分析;
(2)再要确定有无传播途径,如食物链,呼吸系统等。
如果是一般性地保存老照片和翻看老照片,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但事后洗手是应该提倡的,至少应从预防角度加以注意。
感光材料废物——危险废物
感光材料废物是指在摄影化学品及感光材料的生产,配置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是存在于人们身边的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于1998年1月4日颁布,1998年7月1日实施。名录共有47项危险废物,感光材料废物列于第16项,其内容包括“废显影液,定影液,正负胶片,像纸,感光材料及药品”;其来源为“(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2)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渣和废水污泥;(3)出版社,报社,印刷厂,电影厂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4)社会照像部,冲洗部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5)医疗院所的X光和CT检查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及胶片”。
感光材料废物的传播途径
感光材料废物的药液中,已知含危险废物有银和苯系物,还有其它未知的危险废物。其中苯系物是致癌物。其传播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分别为:食物链和呼吸系统。
通过食物链传播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危险废物——排入水体——在鱼和水生物中富集——人食用后再次富集——致病;
另一种情况是:危险废物——排入土壤中,或沉淀在河道的底泥中——在植物中富集——人食用后再次富集——致病。
通过呼吸系统传播是经过长期,大量和暴露性接触而产生的影响。
这里值得提醒的是:这些病症从接触到发病会经过一个长时间的累积过程,有的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而不是短时间能够表现出来的。因此它们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不易被查觉,如下面提到的两件大的污染事件,也是经过环境科学家多年不懈地努力,才最后揭开其谜底的。
历史上的污染事故已给人以很深刻的教训。例如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在日本发生的几件大的污染事故就是如此,如镉的污染就是通过污水——土壤——稻米——人体——最后在人体内大量富集而造成骨痛病;汞的污染就是通过污水——海水——鱼——人体——最后在人体内大量富集而造成神经系统疾病,又称为水俣病;镉和汞都属于水污染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它们致使大量的人群患病,给人们造成了惨重的灾难。这些都应是让我们引以为戒的。
现有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化学好氧和生物好氧性有机污染,对于去除金属物质还解决不了。具体地说,对于污水中的银依旧是去除不了的。故寄希望于城市集中的污水处理厂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危废管理中的不足及隐患
摄影行业中的环境问题涉及单位较多,既有大的生产企业,也有规模较小但数量很多、分布很广的彩扩业。限于时间,笔者仅对北京地区的彩扩业做了一个简单的调查。
北京管理较严格,新的彩扩店开业,必须要落实废药液的接收单位,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否则不能批准开业;已开业的彩扩店也必须有废药液的接收处理单位,定期回收。
一般规模较大的店,有数台扩印机,大多都具有废液自动封闭收集系统,约每3~5天一次,由处理单位定期上门回收,约50升左右;规模相对小一些的店,则是单台扩印机,废液也相对少一些,也都是自动封闭收集,大约1月1次或2次,由处理单位回收。
彩扩店的报废照片率为千分之2-3左右,这里有一个经济效益问题,故各彩扩店都要尽量压低废片率,一般规模较大的店废片量约每周1公斤左右,较小的店废片量为每月小于1公斤,为保障肖像权不受侵犯,事先都要将废照片进行粉碎,粉碎后作为废纸卖掉,也有些店粉碎后做为垃圾倒掉。现在尚没有回收废照片的处理单位。
总的看来,感光材料废物管理中尚存在以下问题:
(1)从已了解的情况看,有些相关的大型企业没有建设处理设施,或建成但达不到预定的处理效果,还有的虽建成但不运行;
(2)有些从事回收和处理单位无相应的资质,其处理效果不能有保障,故在选择回收单位时,应让其出具资质证明;
(3)有的回收单位运作不规范,只将药液中的贵金属“银”提取走,其它废液一倒了之;
(4)废药液交回收单位处理是要交费的,因此也有一些彩扩店为减少费用支出,将部分废药液偷偷排入下水管网;
(5)有些地处偏远地方的彩扩店,本地区没有回收单位,也没有处理设施,只能将废液自行倒掉,随意乱排;
(6)废照片处理仍是一个问题,这情况类似于废电池,收集上来以后也无法处理,尚无统一处理机构和措施,有的干脆混同生活垃圾一起倒掉,这种情况不是少数。
这些问题有的是认识上的,有主观的,还有客观的,只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有些还要做许多相关的研究工作,例如废照片是否可以送入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理等。
国家水污染中第一类污染物
国家将水污染中的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其中第一类污染物是对人体有严重危害,且受国家严格控制的。感光材料中的银属第一类污染物,是应受到严格控制的。第一类污染物共13项,其中银是第11项,其排放标准是0.5MG/L,要求一律在车间排口采样,不能混同其它水。
有关环保部门的关注
感光材料废物的污染和管理也已引起相关环保部门的重视。
2005年5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有乐凯等大公司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感光材料废物的后期处理问题。为解决感光材料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决定以重庆、沈阳、武汉、西安、哈尔滨为试点城市,开展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试点工作;
有的地方的环保主管部门已对乱排感光材料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罚;
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5年会”上,已有消息表明,今后5~10年内,国家将要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设立“环境税”是大势所趋,这不仅起到了“寓禁于征”,控制环境污染的作用,而且为环境治理筹集了经费。一个成功的实例是:2001年3月,爱尔兰对购物塑料袋征收环境税,每用一个塑料购物袋要交15欧分税款,半年后,塑料购物袋的使用量骤降90%。
国家有关危废管理的规定
1996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四章专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共有17条,内容较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仅把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的设施设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申报登记;
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经营许可证;
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
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报转运联单;
相关从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
相关单位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在此法中还列有第五章“法律责任”,共有15条,详细列出了违法的处罚情况,包括停业,关闭,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照片致癌之说证据不足
最近,有的报纸冠以这样的标题报道“老照片处置不当可能致癌”,老照片处置不当会产生污染影响是可能的,但致癌一说,从现在条件看,证据不足。要致癌,有两个条件是必备的:
(1)先要确定照片中有无致癌物质,如苯系物,这尚需进一步研究和化验分析;
(2)再要确定有无传播途径,如食物链,呼吸系统等。
如果是一般性地保存老照片和翻看老照片,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但事后洗手是应该提倡的,至少应从预防角度加以注意。
感光材料废物——危险废物
感光材料废物是指在摄影化学品及感光材料的生产,配置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是存在于人们身边的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于1998年1月4日颁布,1998年7月1日实施。名录共有47项危险废物,感光材料废物列于第16项,其内容包括“废显影液,定影液,正负胶片,像纸,感光材料及药品”;其来源为“(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2)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渣和废水污泥;(3)出版社,报社,印刷厂,电影厂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4)社会照像部,冲洗部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5)医疗院所的X光和CT检查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及胶片”。
感光材料废物的传播途径
感光材料废物的药液中,已知含危险废物有银和苯系物,还有其它未知的危险废物。其中苯系物是致癌物。其传播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分别为:食物链和呼吸系统。
通过食物链传播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危险废物——排入水体——在鱼和水生物中富集——人食用后再次富集——致病;
另一种情况是:危险废物——排入土壤中,或沉淀在河道的底泥中——在植物中富集——人食用后再次富集——致病。
通过呼吸系统传播是经过长期,大量和暴露性接触而产生的影响。
这里值得提醒的是:这些病症从接触到发病会经过一个长时间的累积过程,有的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而不是短时间能够表现出来的。因此它们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不易被查觉,如下面提到的两件大的污染事件,也是经过环境科学家多年不懈地努力,才最后揭开其谜底的。
历史上的污染事故已给人以很深刻的教训。例如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在日本发生的几件大的污染事故就是如此,如镉的污染就是通过污水——土壤——稻米——人体——最后在人体内大量富集而造成骨痛病;汞的污染就是通过污水——海水——鱼——人体——最后在人体内大量富集而造成神经系统疾病,又称为水俣病;镉和汞都属于水污染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它们致使大量的人群患病,给人们造成了惨重的灾难。这些都应是让我们引以为戒的。
现有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化学好氧和生物好氧性有机污染,对于去除金属物质还解决不了。具体地说,对于污水中的银依旧是去除不了的。故寄希望于城市集中的污水处理厂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危废管理中的不足及隐患
摄影行业中的环境问题涉及单位较多,既有大的生产企业,也有规模较小但数量很多、分布很广的彩扩业。限于时间,笔者仅对北京地区的彩扩业做了一个简单的调查。
北京管理较严格,新的彩扩店开业,必须要落实废药液的接收单位,此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否则不能批准开业;已开业的彩扩店也必须有废药液的接收处理单位,定期回收。
一般规模较大的店,有数台扩印机,大多都具有废液自动封闭收集系统,约每3~5天一次,由处理单位定期上门回收,约50升左右;规模相对小一些的店,则是单台扩印机,废液也相对少一些,也都是自动封闭收集,大约1月1次或2次,由处理单位回收。
彩扩店的报废照片率为千分之2-3左右,这里有一个经济效益问题,故各彩扩店都要尽量压低废片率,一般规模较大的店废片量约每周1公斤左右,较小的店废片量为每月小于1公斤,为保障肖像权不受侵犯,事先都要将废照片进行粉碎,粉碎后作为废纸卖掉,也有些店粉碎后做为垃圾倒掉。现在尚没有回收废照片的处理单位。
总的看来,感光材料废物管理中尚存在以下问题:
(1)从已了解的情况看,有些相关的大型企业没有建设处理设施,或建成但达不到预定的处理效果,还有的虽建成但不运行;
(2)有些从事回收和处理单位无相应的资质,其处理效果不能有保障,故在选择回收单位时,应让其出具资质证明;
(3)有的回收单位运作不规范,只将药液中的贵金属“银”提取走,其它废液一倒了之;
(4)废药液交回收单位处理是要交费的,因此也有一些彩扩店为减少费用支出,将部分废药液偷偷排入下水管网;
(5)有些地处偏远地方的彩扩店,本地区没有回收单位,也没有处理设施,只能将废液自行倒掉,随意乱排;
(6)废照片处理仍是一个问题,这情况类似于废电池,收集上来以后也无法处理,尚无统一处理机构和措施,有的干脆混同生活垃圾一起倒掉,这种情况不是少数。
这些问题有的是认识上的,有主观的,还有客观的,只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有些还要做许多相关的研究工作,例如废照片是否可以送入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理等。
国家水污染中第一类污染物
国家将水污染中的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其中第一类污染物是对人体有严重危害,且受国家严格控制的。感光材料中的银属第一类污染物,是应受到严格控制的。第一类污染物共13项,其中银是第11项,其排放标准是0.5MG/L,要求一律在车间排口采样,不能混同其它水。
有关环保部门的关注
感光材料废物的污染和管理也已引起相关环保部门的重视。
2005年5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有乐凯等大公司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感光材料废物的后期处理问题。为解决感光材料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决定以重庆、沈阳、武汉、西安、哈尔滨为试点城市,开展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试点工作;
有的地方的环保主管部门已对乱排感光材料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罚;
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5年会”上,已有消息表明,今后5~10年内,国家将要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设立“环境税”是大势所趋,这不仅起到了“寓禁于征”,控制环境污染的作用,而且为环境治理筹集了经费。一个成功的实例是:2001年3月,爱尔兰对购物塑料袋征收环境税,每用一个塑料购物袋要交15欧分税款,半年后,塑料购物袋的使用量骤降90%。
国家有关危废管理的规定
1996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四章专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共有17条,内容较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仅把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的设施设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申报登记;
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经营许可证;
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
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报转运联单;
相关从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
相关单位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在此法中还列有第五章“法律责任”,共有15条,详细列出了违法的处罚情况,包括停业,关闭,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