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产品市场监管的演化博弈分析

来源 :中国集体经济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igyu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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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运用演化博弈理论研究了生鲜产品市场监管问题,在理性经济人假设前提下,引入了次品追究概率因子,建立了生鲜产品市场监管博弈模型,得到了零售商和政府的复制动态方程,研究了各均衡点成为ESS的条件并结合社会需求进行分析,最后给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次品追究;市场监管;进化博弈;演化均衡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近年来,媒体相继爆出食品不合格的新闻,如肯德基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以及最近的“僵尸肉”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微观角度分析,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宏观角度分析,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监控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零售商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道德风险,不顾消费者利益赚取“黑心钱”,这种行为违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为了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预防食品安全危机,对生鲜产品的质量监管控制势在必行。
  目前,生鲜食品监管研究主要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角度分析了监管现状,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还有部分学者运用博弈论的方法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析。
  本文将运用演化博弈论的理论和方法,构建存在“次品”追究情况下生鲜产品零售商和政府部门的收益矩阵,分析两者的策略选择及稳定均衡状态,为规范生鲜市场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
  二、演化博弈模型
  假定参与人一方为生鲜产品零售部门,简称零售商;另一方为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简称政府部门。零售商是否选择合法经营可以看作是政府部门和零售商的博弈结果。零售部门在销售生鲜农产品的时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当的销售新鲜的产品;另一种是在私利的驱使下,为追求获得更多的额外收入,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出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行为(如将不新鲜的或过保质期的产品重新包装当作新鲜的产品重新卖给顾客),以下文章称之为“以次充好”的欺骗行为。政府部门的策略也有两种:一种是认真监管市场上零售商是否正规运营;另一种是监管松弛,不认真监管。


  假设零售商正当运营时,产品价值成本为c1,得到的收入为r;但是如果零售商为了获取更多的私利违规经营时,零售商可以以次充好,这样只需要付出价值成本c2就可以获取同样的收入;但是,如果零售商违规经营一旦被消费者追究,将会付出损失成本f。政府部门监管零售商的经营行为是本职,所以不会带来额外收益,但是会有监管成本cg;如果监管就一定会查出违规行为,并且会对零售商处以罰款e;如果政府部门监管松弛就不会有监管成本,但是一旦零售商所售次品被消费者追究,会面临上级主管部门处罚d。
  进一步假设:
  (1)政府部门和生鲜零售商均为有限理性,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进行。
  (2)如果消费者购入不合格品,不一定都会追究,设销售次品被追究的概率为p。
  (3)销售次品被追究时承担的平均损失风险小于政府对该不合格品的处罚值(pf  设所有参数均为正值,这样我们得到零售商和政府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三、模型分析
  (一)政府部门和零售商的收益分析
  根据博弈矩阵,假设政府零售商正规经营策略的概率为x,政府部门严格监管的概率为y。可得到零售商选择正规运营策略、政府部门采用严格监管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x(1-x)[-c1+c2+pf-y(pf-e)] (1)
  =y(1-y)[-cg+(1-x)(e+pd)] (2)
  (二)系统演化稳定分析
  由零售商和政府部门组成的博弈动态系统有5个可能的均衡点,分别为(0,0),(0,1),(1,0),(1,1)和(x*,y*),其中x*=,y*=,因此,系统的雅可比矩阵为
  J=[
  ]
  根据雅可比矩阵局部稳定性分析法对6种情况下均衡点成为ESS的条件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从社会意愿考虑,希望得到的ESS为“X=1,Y=1”,但是分析结果显示该点是不稳定点或鞍点,所以是不可能成为ESS的;最不愿意得到的ESS为“X=0,Y=0”,所以我们要讨论如何尽量避免形成该点的稳定。根据社会总福利角度考虑,希望得到的ESS为“X=1,Y=0”,这是可能的稳定点,所以我们以下将着重讨论形成该稳定点的动态演化趋势。
  零售商和政府部门组成的博弈双方(1,0)策略变化的动态演化趋势如图1、图2所示。
  由图1、2可知,当c1  如果确实存在投机欺骗行为,即x=0情景,政府部门必须要进行检查,以试图达到“X=0,Y=1”的状态,此时,应该使得监管部门松弛监管时次品被追究受上级部门处罚的成本大于严格监管时监管成本与对零售商处罚金额的差,激励他们认真检验市场产品,减少被处罚的次数,以此让市场生鲜产品更加安全。


  从社会意愿考虑,最不愿出现的是零售商欺骗消费者而政府部门还不检验,即“X=0,Y=0”的状态。此时,需要满足:(1)新鲜生鲜产品和次品成本价值差大于销售次品被追究时所承担的平均损失;(2)监管部门松弛监管时次品被追究受上级部门处罚的成本小于严格监管时监管成本与对零售商处罚金额的差。因此,为了防止出现零售商欺骗消费者而政府部门不检验的情况,要遏制这两个条件的产生。   四、对策建议
  通过上节分析,为了更好的维护生鲜农产品市场,针对生鲜市场交易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监管部门角度
  1. 提高政府对零售商“欺骗”策略的处罚金额,激励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处罚金额,变相提高监管部门收入,使监管部门更容易被激励,争取通过处罚金额抵押监管成本,创造额外收入。
  2. 加大对政府部门工作失误的处罚金额,督促政府部门做好监管工作。通过对工作失误的处罚,让政府部门不敢松懈监管工作,必要时追究到个人,杜绝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零售商角度
  1. 提高对出事产品的处罚金额,提高零售商销售次品的损失风险,杜绝机会主义行为。当销售次品承担的平均损失风险大于“以次充好”能获得的利润差时,理性的零售商都会选择“正规经营”,放弃欺骗行为。
  2. 给予合理的“正规经营”激励机制。根据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各地区可组织生鲜协会,对长期合理合法经营的零售商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如给予部分奖金或者锦旗等),在进行激励政策时要注意公平性和强化性,即评选要公平,不断用先进的事例鼓舞大家选择“正规经营”。
  (三)消费者角度
  1. 提高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公众媒体等应当加强维权宣传,鼓励消费者将零售商的“以次充好”行为公之于众,加大次品追究的概率,使零售商怯于欺骗经营。
  2. 给予提供违规行为线索的消费者奖励。从目前来看,奖金依旧是一个很好的激励机制,调动消费者对零售商的监督。
  參考文献:
  [1]李长健,罗洁,梁菊.关于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J].西华大学学报,2009(05).
  [2]张满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优化与创新[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4(04).
  [3]李艳波,刘松先.食品安全供应链中政府主管部门与食品企业的博弈分析[J].工业工程,2007(01).
  [4]杨青,施亚能.基于演化博弈的食品安全监管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1(04).
  [5]Friedrnan D. Evolutionary games in economics[J].econometrica,1991(59).
  *本文受北京社会科学基金(14JGB059);北京信息科技大学2015年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5111523505)资助。
  (作者单位: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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