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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团体利益博弈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现象,各种政治型、经济型、社会型利益团体围绕农村公共权力、公共事务、企业经营权、土地承包转让等展开博弈。由于利益团体发展不均衡、博弈规则缺失等原因,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团体利益博弈影响了社会公正,对此,需要从效率、公平与稳定动态平衡的公正观来分析农村社会转型中团体利益博弈现象,在恰当评价农村社会团体利益博弈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形成和谐的利益博弈关系,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关键词:利益团体;利益博弈;效率;公平;稳定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B
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目标的农村改革在带动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基本动力,传统的“农民”分化为多个阶层或利益群体,而群体间区别或联系的基本纽带则是利益关系,包括利益联合,也包括利益矛盾和竞争。世纪之交,农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出现一种新的现象,即团体利益博弈,不同群体的代表人物开始以团体的身份亮相,并依靠团体的力量展开利益竞逐。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竞争的结果,但它同时也会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系列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评价这一现象,又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应对,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以效率与公平的均衡为基本思路,来分析这一新的现象。
一、团体利益博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现象
改革初期农村经济发展以“个体”为主要特征,单个农民、农户和企业投入到市场经济大潮中,依靠的资源主要局限于农民个人、家庭或企业自身。随着市场逐步发展完善、利益竞争的加剧和资源的日益紧缺,以“个体”为主的资源汇集方式已经很难保证在竞争中获胜,于是,在扩大规模、加强竞争力思维的驱使下,以特定关系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团体”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利益竞争形式。在当前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以团体为主的利益博弈日益显著,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些利益团体虽然在利益博弈中对共同利益认知明显,但组织程度并不高,呈现为非正式组织形态,也有学者称之为派系。
(一)农村利益团体的基本形态
利益团体(interest group)的基本含义是利益相同或相近的人的聚合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社会成员分化后形成的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都可以视为利益团体,甚至包括一些临时性的团体,如因某个项目被征地的农民。按照这种理解,几乎所有的农村人口都有团体归属,显然,它大大超出了研究对象的范围。笔者所研究的利益团体有三个基本要素:共同利益认知、一定的组织性和显著的利益行为,这样,只有那些建立在共同利益纽带基础上、在精英人物的带领下、以共同行为谋取自身利益的团体才是利益团体。农村利益团体的目的主要是经济利益,但其指向多为基层政权或其延伸部分。按照这种理解,并根据不同团体所拥有的资源类型以及精英人物的“身份”,可以将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利益团体归结为三种形态:经济型团体、政治型团体和社会型团体。
经济型利益团体,掌握较多的经济资源,团体的精英人物大多是农村经济“能人”,如个体大户、集体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老板、种植能手等。他们凭借经营能力发家致富,为了寻求更多的经济利益或者“发言权”而聚合为利益团体。经济型利益团体往往建立在经济精英关系圈子内或者同行业基础上,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其参与利益博弈的主要“本钱”。
政治型利益团体,掌握着农村主要政治资源,团体的精英人物主要是乡村干部,包括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也涉及部分乡镇党政官员。政治型利益团体由于与权力这一稀缺资源联系紧密而在利益博弈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
社会型利益团体,主要指当前农村复兴的各种宗族、血缘、宗教团体,它们以共同的宗族、血缘或宗教为纽带连结起来,共同参与利益博弈。社会型利益团体还包括一些新兴的农村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环保组织、农村社区福利院等,限于掌握的资源等原因,这些新兴的社会组织在利益博弈中往往不占优势。另外,现在比较多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虽然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但它们与经济型利益团体不一样,没有足够强大的经济资本,组织程度也比较差,所以,将它们视为社会型利益团体。
在农村利益团体的发展中,经常出现同时拥有以上两种或三种资源的团体,如凭借宗族势力或经济实力担任村干部,实现社会型与政治型团体、经济型与政治型团体的融合,或者同时掌握经济、政治、社会资源的“超级”利益团体,这些团体在利益博弈中更加处于有利位置。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与“三农”相关的利益团体很多,但主要关注的是农村内生的团体,那些外在的、与“三农”相关联、可能参与利益博弈并从中获取利益的团体不是研究的对象。
(二)团体利益博弈现象
利益团体的目标明确指向利益,所以,它的诞生意味着团体利益博弈在农村的出现。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典型的团体利益博弈以宗族势力复兴、“老板村长、老板书记”、“红顶商人”、“干部傍大款”、农村专业协会等形式体现出来。曾经一度消失的宗族势力借农村改革、特别是村民自治的东风沉渣泛起,虽然有传统文化、权力真空等方面的因素,但其最根本的目的还是利用宗族、血缘等纽带联结同宗同族,谋求小团体的利益。“老板村长、老板书记”的实质是农村经济精英以经济资源为基础谋求政治资源,从而凭借经济和政治资源优势谋求更大的利益。“红顶商人”与“老板村长”类似,体现为经济精英寻求政治认同和掌握政治资源,现实中确实有部分企业家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担任行政官员,而这对其本人、其企业以及他所代表的团体的利益不能不说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干部傍大款”则体现了经济资源与政治资源的结盟,是合作博弈的一种体现。“果树协会”、“蔬菜协会”等专业协会也是团体利益博弈的一种形式,只不过其精英色彩不如前几种现象明显。
农村团体利益博弈主要围绕农村公共权力、公共事务、集体企业经营权、土地承包和转让、农产品价格等事项展开,而博弈的场域则包括村委会选举、“两委”关系、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工作等。公共权力是农村稀缺资源,自然也成为利益团体追逐的首要目标,政治型利益团体力图保持住手中的权力资源,经济型和社会型团体则试图掌握权力资源,所以才产生基层党组织家族化、村干部由几个家族轮流坐庄、拉票、贿选、操纵选举等现象。农村公共事务的发言权是“权威”的体现,大到建桥修路,小到婚丧嫁娶、邻里关系,各利益团体也会展开“较劲”,以获得“话语权”。能够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事项更是利益团体争夺的焦点,在企业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等问题上,利益团体的竞争往往达到白热化,甚至引发群体械斗、破坏生产经营等刑事案件。
二、团体利益博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正如现代社会中利益集团的积极和消极作用都非常显著一样,农村日益显性化的团体利益博弈也同样具有显著的正负效应。就积极作用而言,农村利益团体:(1)是当前农村社会成员组织化程度较低情况下的一种补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组织功能;(2)团体间的竞争是激发农民潜能,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向更精更好发展的动力因素之一;(3)从长远看,农民自身的利益团体的存在和发展,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4)宗法、宗教团体之外的社会性组织在农村社会的出现,是农村走向现代自治社会的重要支持因素。
但是,目前对农村团体利益博弈的评价仍然是负面居多,其主要依据是利益团体加剧了利益分配的不均衡,特别是在当前利益团体发展本身就不均衡的情况,只有少数“精英”存在于团体中、依靠团体展开利益博弈,而多数人还处于团体之外,只能因为团体利益博弈而利益受损。农村团体利益博弈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加剧了农村社会成员收入不平等,拉大收入差距
正如当前各界对“既得利益团体”导致社会不公正问题的关注一样,农村社会中以少数精英为核心的利益团体也有“特殊利益团体”的影子,它们在利用掌握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为自身获取更多的利益的同时,也拉大了农村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调查表明,一些地区农村经济“能人”的收入是普通农民的45倍;某地参加蔬菜协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一般农民高出3倍以上。
(二)农村公共权力为团体“俘获”、控制
利益团体的出现导致基层群众自治这一民主形式成为团体博弈的平台。农村干部将手中的公共权力作为获取利益的“资本”,侵占集体财富、索贿受贿,在土地承包、企业经营权等方面“照顾”亲朋好友。经济精英凭借资金优势和财富权威谋求公共权力,导致“老板村长”出现;或者依靠经济话语权影响基层政府的政策决策乃至领导干部的人选,出现了金钱与权力的“联姻”。宗族团体控制农村社会公共权力的现象更不鲜见,上世纪90年代中期湖南某镇由族长直接担任或操纵村干部选举的就达14个;一些地方的村主任往往由几大家族轮流坐庄,一人上任,家族成员分享一官半职,村党支部会议、村委会会议往往变成了家族会议。
(三)少数团体操纵地方经济命脉
在一些农村地区,私营企业等经济精英团体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非常大,有的税收贡献甚至占90%以上。这些经济团体因此也在这些地区具有强大的话语权,他们可以据此要求地方政府在公共项目投资、财政资金分配等方面跟随自己的“意愿”,基层政府和普通公众都得对其礼让三分。有些团体与地方公共权力相勾结,操纵地方经济命脉,公然侵蚀公众利益。
(四)诱发非法组织和群体事件
团体利益博弈具有示范效应,它可能诱发一些体制外的力量以团体的形式从事非法活动,如农村的宗族团体演变为黑恶势力,部分别有用心者诱骗农民参加非法会社组织。另外,在团体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的成员往往将自己的利益损失算到政府头上,导致他们以各种方式寻求保护或追回自己利益,如集体暴力上访以及近来发生农民集体围攻地方政府等事件,就是团体利益博弈中弱势群体的过激反应。
团体利益博弈的不平衡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威胁。不平等的博弈破坏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公正环境,利益分配不均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并导致农村社会不稳定,而这都背离了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
三、分析思路:效率、公平与稳定的动态平衡
正如利益集团在当前受到社会各界的“声讨”一样,农村社会团体利益博弈面临种种指责的基本原因也是它影响了社会公正,导致农村社会成员利益分配不公平。从结果上看,这种不公是存在的,而且也是当前政府努力改变的现象,但是,这里还涉及一个深层理论问题,即如何评价社会公正。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给农村社会团体利益博弈一个恰当的定位。
究竟什么是公正即公正的评价尺度,历来是学术界争论的难题之一。实际上,对公正的评价涉及到效率、公平与稳定这三个维度:效率原则使社会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使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向好的方向发展;平等则是一种基本社会价值,包含各种平等原则;稳定原则则保证社会处于一种有序状态,避免社会混乱造成的“毁灭性”。公正是这三大维度之间的相互制衡,任何一方都不能忽视。同时,公正还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正的主导维度会有所不同,即公正观可能向三个维度中的某一个有所倾斜而使其居于优先的地位,但这需要不断地调整以使各个维度之间以及每个维度的各个原则之间保持动态平衡。
在这种社会公正观下来审视农村利益团体博弈,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它处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转型期,这是思考这个问题的基本前提。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会,其公正观念必然有特定的历史内涵,涉及到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关系。
(一)从效率原则的角度看,团体利益博弈可以被认为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产物
改革开放打破了农村的大锅饭,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农村开始了建设市场经济的进程。正是在这一进程中,农村社会成员发生了分化,并在此基础上孕育出一些利益团体。农村团体利益博弈是效率优先原则下经济发展的伴生物,而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来说,当时确定的效率优先原则并无不妥,所以,否定农村社会团体利益博弈乃至指责效率优先原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它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而且在当时的历史阶段,效率优先的原则已经被证明是恰当的选择。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不宜全盘否定团体利益博弈。虽然并不认为消除团体利益博弈就必然导致农村经济发展的倒退,但从当前的情况看,如果片面否定乃至采取严厉措施消除利益团体,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
(二)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看,需要建立利益均衡博弈的机制
从绝对的公平理想出发,最好的状态是没有利益团体博弈存在,每一个农村社会成员都是单个“个体”。这种想法过于消极,也不符合现实。从当前的情况看,产生不平衡利益博弈的主要原因是利益团体发展不平衡,部分精英人物有团体归属,而多数农民没有团体归属,从而也就不可能以团体的形式参与利益博弈。要实现利益博弈的公平,基本的要求是让农民都有自己的团体代表自身的利益,从而在团体之间展开博弈。同时,当前农村地区存在的利益团体也可以被视为“既得利益团体”,这些团体由于政治、经济、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即使是在所有农民都有团体归属的情况下,它们仍然可能在利益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所以,从公平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它们加以适当的限制。
(三)从稳定原则的角度看,稳定压倒一切
不管是优先考虑经济发展,还是关注公平,都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大局,即稳定压倒一切。农村团体利益博弈不能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这 是基本前提。过度限制既得利益团体,或者放任现有团体博弈不平衡局面,都可能引发利益冲突,所以,都是不可取的。
当前社会处于新的转型阶段,即从效率优先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决定了在农村利益团体博弈问题上,首先要考虑公平,不能允许特殊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应该放任利益团体的发展而不加限制;同时,当前也不能放弃经济发展,公平要建立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基础上,所以,一味地强调利益团体不符合整体利益目标、影响社会公正,而将其一棍子打死也不可取;面对农村团体利益博弈,关键是构建和谐的利益博弈关系,实现利益博弈的均衡,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四、结论与讨论
面对农村社会日益显著的团体利益博弈现象,以及各种对利益团体影响社会公正的批评指责,本研究提出效率、公平与稳定动态平衡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和想法。
(一)结论
1 在特定的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团体利益博弈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它是效率优先政策的产物,没有必要为其扣上危及社会主义整体利益的帽子。要继续保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势头,就不可能完全消除利益团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利益团体必然促进经济发展)。
2 在社会转型期,对团体利益博弈对社会公正影响的评价要从效率、公平和稳定三维动态平衡的角度出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忽视。
3 在这种社会公正观下,团体利益博弈并不必然导致社会不公正,当前,只是部分既得利益团体的存在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公正,导致利益分配不均衡。
4 从长远看,处理农村团体利益博弈应该是构建均衡的利益博弈机制,既保持经济增长,又能够保证农村社会成员都享受到经济增长的好处,利益均沾,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想法
在正确定位团体利益博弈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去应对这一现象。各级政府应该在这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当然也涉及到农村社会成员、利益团体自身的认识和行为。对
1 基本态度:政府应对农村团体利益博弈加以引导,而不是简单地封堵、消除。在团体利益博弈已经成为事实的情况下,回避不是办法,应该积极面对,引导其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2 制定团体利益博弈的规则,构建和谐的利益博弈关系。现存的各种不合理、不合法博弈手段、既得利益、超额利益问题,与利益博弈规则缺失有很大关系。制定相关的规则是政府引导团体利益博弈的主要途径,包括博弈手段、领域、利益分配原则、诚信约束等。规则可能在博弈过程中孕育,但需要处于相对超然地位的政府来制定和掌握。当然,前提是政府部门自身超脱于利益博弈,不能成为博弈的一方参与其中。
3 削弱既得利益,弥补利益受损者。承认团体利益博弈并不意味着容忍既得利益和超额利益,对农村社会的既得利益团体,要采取限制措施,特别是要限制其资源占有,尽量使利益团体只拥有一种资源,避免全面占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的超级利益团体出现。同时,对那些异化的团体:如黑恶势力、非法组织,要坚决打击,避免其给正常的利益团体“抹黑”。处理既得利益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给利益受损者适当的补偿。既得利益已经发生,也不便于采取强制措施追回,那么,可行的办法就是给利益受损团体适当的补偿。
4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竞争格局。在农村团体利益博弈中,最显著的问题是多数农民没有团体归属,从而无法参与团体利益博弈过程,为此,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提供参与利益博弈的“管道”,让团体与团体相竞争,让利益与利益相博弈。当前农村发展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协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农民的自组织,但它们的行为能力一般比较弱,还达不到与精英团体竞争的程度。
5 建立对话机制,提高谈判能力。当前农村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话机制缺失,不管是个体农民,还是利益团体,通过对话、谈判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都比较低,而这恰恰是在团体利益博弈中最基本的解决问题方式。所以,在农村利益团体公平博弈的过程中,各团体首先要学会谈判,要有容忍精神,充分掌握通过谈判、协商维护团体利益的技巧。这样的团体利益博弈才可能是和谐的,各团体的利益也才可能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关键词:利益团体;利益博弈;效率;公平;稳定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B
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目标的农村改革在带动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基本动力,传统的“农民”分化为多个阶层或利益群体,而群体间区别或联系的基本纽带则是利益关系,包括利益联合,也包括利益矛盾和竞争。世纪之交,农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出现一种新的现象,即团体利益博弈,不同群体的代表人物开始以团体的身份亮相,并依靠团体的力量展开利益竞逐。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竞争的结果,但它同时也会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系列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评价这一现象,又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应对,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以效率与公平的均衡为基本思路,来分析这一新的现象。
一、团体利益博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现象
改革初期农村经济发展以“个体”为主要特征,单个农民、农户和企业投入到市场经济大潮中,依靠的资源主要局限于农民个人、家庭或企业自身。随着市场逐步发展完善、利益竞争的加剧和资源的日益紧缺,以“个体”为主的资源汇集方式已经很难保证在竞争中获胜,于是,在扩大规模、加强竞争力思维的驱使下,以特定关系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团体”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利益竞争形式。在当前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以团体为主的利益博弈日益显著,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些利益团体虽然在利益博弈中对共同利益认知明显,但组织程度并不高,呈现为非正式组织形态,也有学者称之为派系。
(一)农村利益团体的基本形态
利益团体(interest group)的基本含义是利益相同或相近的人的聚合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社会成员分化后形成的各个阶层和利益群体都可以视为利益团体,甚至包括一些临时性的团体,如因某个项目被征地的农民。按照这种理解,几乎所有的农村人口都有团体归属,显然,它大大超出了研究对象的范围。笔者所研究的利益团体有三个基本要素:共同利益认知、一定的组织性和显著的利益行为,这样,只有那些建立在共同利益纽带基础上、在精英人物的带领下、以共同行为谋取自身利益的团体才是利益团体。农村利益团体的目的主要是经济利益,但其指向多为基层政权或其延伸部分。按照这种理解,并根据不同团体所拥有的资源类型以及精英人物的“身份”,可以将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利益团体归结为三种形态:经济型团体、政治型团体和社会型团体。
经济型利益团体,掌握较多的经济资源,团体的精英人物大多是农村经济“能人”,如个体大户、集体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老板、种植能手等。他们凭借经营能力发家致富,为了寻求更多的经济利益或者“发言权”而聚合为利益团体。经济型利益团体往往建立在经济精英关系圈子内或者同行业基础上,强大的经济实力是其参与利益博弈的主要“本钱”。
政治型利益团体,掌握着农村主要政治资源,团体的精英人物主要是乡村干部,包括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也涉及部分乡镇党政官员。政治型利益团体由于与权力这一稀缺资源联系紧密而在利益博弈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
社会型利益团体,主要指当前农村复兴的各种宗族、血缘、宗教团体,它们以共同的宗族、血缘或宗教为纽带连结起来,共同参与利益博弈。社会型利益团体还包括一些新兴的农村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环保组织、农村社区福利院等,限于掌握的资源等原因,这些新兴的社会组织在利益博弈中往往不占优势。另外,现在比较多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虽然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但它们与经济型利益团体不一样,没有足够强大的经济资本,组织程度也比较差,所以,将它们视为社会型利益团体。
在农村利益团体的发展中,经常出现同时拥有以上两种或三种资源的团体,如凭借宗族势力或经济实力担任村干部,实现社会型与政治型团体、经济型与政治型团体的融合,或者同时掌握经济、政治、社会资源的“超级”利益团体,这些团体在利益博弈中更加处于有利位置。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与“三农”相关的利益团体很多,但主要关注的是农村内生的团体,那些外在的、与“三农”相关联、可能参与利益博弈并从中获取利益的团体不是研究的对象。
(二)团体利益博弈现象
利益团体的目标明确指向利益,所以,它的诞生意味着团体利益博弈在农村的出现。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典型的团体利益博弈以宗族势力复兴、“老板村长、老板书记”、“红顶商人”、“干部傍大款”、农村专业协会等形式体现出来。曾经一度消失的宗族势力借农村改革、特别是村民自治的东风沉渣泛起,虽然有传统文化、权力真空等方面的因素,但其最根本的目的还是利用宗族、血缘等纽带联结同宗同族,谋求小团体的利益。“老板村长、老板书记”的实质是农村经济精英以经济资源为基础谋求政治资源,从而凭借经济和政治资源优势谋求更大的利益。“红顶商人”与“老板村长”类似,体现为经济精英寻求政治认同和掌握政治资源,现实中确实有部分企业家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担任行政官员,而这对其本人、其企业以及他所代表的团体的利益不能不说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干部傍大款”则体现了经济资源与政治资源的结盟,是合作博弈的一种体现。“果树协会”、“蔬菜协会”等专业协会也是团体利益博弈的一种形式,只不过其精英色彩不如前几种现象明显。
农村团体利益博弈主要围绕农村公共权力、公共事务、集体企业经营权、土地承包和转让、农产品价格等事项展开,而博弈的场域则包括村委会选举、“两委”关系、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工作等。公共权力是农村稀缺资源,自然也成为利益团体追逐的首要目标,政治型利益团体力图保持住手中的权力资源,经济型和社会型团体则试图掌握权力资源,所以才产生基层党组织家族化、村干部由几个家族轮流坐庄、拉票、贿选、操纵选举等现象。农村公共事务的发言权是“权威”的体现,大到建桥修路,小到婚丧嫁娶、邻里关系,各利益团体也会展开“较劲”,以获得“话语权”。能够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事项更是利益团体争夺的焦点,在企业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等问题上,利益团体的竞争往往达到白热化,甚至引发群体械斗、破坏生产经营等刑事案件。
二、团体利益博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正如现代社会中利益集团的积极和消极作用都非常显著一样,农村日益显性化的团体利益博弈也同样具有显著的正负效应。就积极作用而言,农村利益团体:(1)是当前农村社会成员组织化程度较低情况下的一种补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组织功能;(2)团体间的竞争是激发农民潜能,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向更精更好发展的动力因素之一;(3)从长远看,农民自身的利益团体的存在和发展,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4)宗法、宗教团体之外的社会性组织在农村社会的出现,是农村走向现代自治社会的重要支持因素。
但是,目前对农村团体利益博弈的评价仍然是负面居多,其主要依据是利益团体加剧了利益分配的不均衡,特别是在当前利益团体发展本身就不均衡的情况,只有少数“精英”存在于团体中、依靠团体展开利益博弈,而多数人还处于团体之外,只能因为团体利益博弈而利益受损。农村团体利益博弈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加剧了农村社会成员收入不平等,拉大收入差距
正如当前各界对“既得利益团体”导致社会不公正问题的关注一样,农村社会中以少数精英为核心的利益团体也有“特殊利益团体”的影子,它们在利用掌握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为自身获取更多的利益的同时,也拉大了农村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调查表明,一些地区农村经济“能人”的收入是普通农民的45倍;某地参加蔬菜协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一般农民高出3倍以上。
(二)农村公共权力为团体“俘获”、控制
利益团体的出现导致基层群众自治这一民主形式成为团体博弈的平台。农村干部将手中的公共权力作为获取利益的“资本”,侵占集体财富、索贿受贿,在土地承包、企业经营权等方面“照顾”亲朋好友。经济精英凭借资金优势和财富权威谋求公共权力,导致“老板村长”出现;或者依靠经济话语权影响基层政府的政策决策乃至领导干部的人选,出现了金钱与权力的“联姻”。宗族团体控制农村社会公共权力的现象更不鲜见,上世纪90年代中期湖南某镇由族长直接担任或操纵村干部选举的就达14个;一些地方的村主任往往由几大家族轮流坐庄,一人上任,家族成员分享一官半职,村党支部会议、村委会会议往往变成了家族会议。
(三)少数团体操纵地方经济命脉
在一些农村地区,私营企业等经济精英团体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非常大,有的税收贡献甚至占90%以上。这些经济团体因此也在这些地区具有强大的话语权,他们可以据此要求地方政府在公共项目投资、财政资金分配等方面跟随自己的“意愿”,基层政府和普通公众都得对其礼让三分。有些团体与地方公共权力相勾结,操纵地方经济命脉,公然侵蚀公众利益。
(四)诱发非法组织和群体事件
团体利益博弈具有示范效应,它可能诱发一些体制外的力量以团体的形式从事非法活动,如农村的宗族团体演变为黑恶势力,部分别有用心者诱骗农民参加非法会社组织。另外,在团体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的成员往往将自己的利益损失算到政府头上,导致他们以各种方式寻求保护或追回自己利益,如集体暴力上访以及近来发生农民集体围攻地方政府等事件,就是团体利益博弈中弱势群体的过激反应。
团体利益博弈的不平衡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威胁。不平等的博弈破坏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公正环境,利益分配不均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并导致农村社会不稳定,而这都背离了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
三、分析思路:效率、公平与稳定的动态平衡
正如利益集团在当前受到社会各界的“声讨”一样,农村社会团体利益博弈面临种种指责的基本原因也是它影响了社会公正,导致农村社会成员利益分配不公平。从结果上看,这种不公是存在的,而且也是当前政府努力改变的现象,但是,这里还涉及一个深层理论问题,即如何评价社会公正。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给农村社会团体利益博弈一个恰当的定位。
究竟什么是公正即公正的评价尺度,历来是学术界争论的难题之一。实际上,对公正的评价涉及到效率、公平与稳定这三个维度:效率原则使社会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使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向好的方向发展;平等则是一种基本社会价值,包含各种平等原则;稳定原则则保证社会处于一种有序状态,避免社会混乱造成的“毁灭性”。公正是这三大维度之间的相互制衡,任何一方都不能忽视。同时,公正还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正的主导维度会有所不同,即公正观可能向三个维度中的某一个有所倾斜而使其居于优先的地位,但这需要不断地调整以使各个维度之间以及每个维度的各个原则之间保持动态平衡。
在这种社会公正观下来审视农村利益团体博弈,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它处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社会转型期,这是思考这个问题的基本前提。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会,其公正观念必然有特定的历史内涵,涉及到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关系。
(一)从效率原则的角度看,团体利益博弈可以被认为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产物
改革开放打破了农村的大锅饭,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农村开始了建设市场经济的进程。正是在这一进程中,农村社会成员发生了分化,并在此基础上孕育出一些利益团体。农村团体利益博弈是效率优先原则下经济发展的伴生物,而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来说,当时确定的效率优先原则并无不妥,所以,否定农村社会团体利益博弈乃至指责效率优先原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它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而且在当时的历史阶段,效率优先的原则已经被证明是恰当的选择。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不宜全盘否定团体利益博弈。虽然并不认为消除团体利益博弈就必然导致农村经济发展的倒退,但从当前的情况看,如果片面否定乃至采取严厉措施消除利益团体,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
(二)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看,需要建立利益均衡博弈的机制
从绝对的公平理想出发,最好的状态是没有利益团体博弈存在,每一个农村社会成员都是单个“个体”。这种想法过于消极,也不符合现实。从当前的情况看,产生不平衡利益博弈的主要原因是利益团体发展不平衡,部分精英人物有团体归属,而多数农民没有团体归属,从而也就不可能以团体的形式参与利益博弈。要实现利益博弈的公平,基本的要求是让农民都有自己的团体代表自身的利益,从而在团体之间展开博弈。同时,当前农村地区存在的利益团体也可以被视为“既得利益团体”,这些团体由于政治、经济、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即使是在所有农民都有团体归属的情况下,它们仍然可能在利益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所以,从公平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它们加以适当的限制。
(三)从稳定原则的角度看,稳定压倒一切
不管是优先考虑经济发展,还是关注公平,都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大局,即稳定压倒一切。农村团体利益博弈不能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这 是基本前提。过度限制既得利益团体,或者放任现有团体博弈不平衡局面,都可能引发利益冲突,所以,都是不可取的。
当前社会处于新的转型阶段,即从效率优先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决定了在农村利益团体博弈问题上,首先要考虑公平,不能允许特殊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应该放任利益团体的发展而不加限制;同时,当前也不能放弃经济发展,公平要建立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基础上,所以,一味地强调利益团体不符合整体利益目标、影响社会公正,而将其一棍子打死也不可取;面对农村团体利益博弈,关键是构建和谐的利益博弈关系,实现利益博弈的均衡,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四、结论与讨论
面对农村社会日益显著的团体利益博弈现象,以及各种对利益团体影响社会公正的批评指责,本研究提出效率、公平与稳定动态平衡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和想法。
(一)结论
1 在特定的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团体利益博弈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它是效率优先政策的产物,没有必要为其扣上危及社会主义整体利益的帽子。要继续保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势头,就不可能完全消除利益团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利益团体必然促进经济发展)。
2 在社会转型期,对团体利益博弈对社会公正影响的评价要从效率、公平和稳定三维动态平衡的角度出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忽视。
3 在这种社会公正观下,团体利益博弈并不必然导致社会不公正,当前,只是部分既得利益团体的存在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公正,导致利益分配不均衡。
4 从长远看,处理农村团体利益博弈应该是构建均衡的利益博弈机制,既保持经济增长,又能够保证农村社会成员都享受到经济增长的好处,利益均沾,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想法
在正确定位团体利益博弈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去应对这一现象。各级政府应该在这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当然也涉及到农村社会成员、利益团体自身的认识和行为。对
1 基本态度:政府应对农村团体利益博弈加以引导,而不是简单地封堵、消除。在团体利益博弈已经成为事实的情况下,回避不是办法,应该积极面对,引导其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2 制定团体利益博弈的规则,构建和谐的利益博弈关系。现存的各种不合理、不合法博弈手段、既得利益、超额利益问题,与利益博弈规则缺失有很大关系。制定相关的规则是政府引导团体利益博弈的主要途径,包括博弈手段、领域、利益分配原则、诚信约束等。规则可能在博弈过程中孕育,但需要处于相对超然地位的政府来制定和掌握。当然,前提是政府部门自身超脱于利益博弈,不能成为博弈的一方参与其中。
3 削弱既得利益,弥补利益受损者。承认团体利益博弈并不意味着容忍既得利益和超额利益,对农村社会的既得利益团体,要采取限制措施,特别是要限制其资源占有,尽量使利益团体只拥有一种资源,避免全面占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的超级利益团体出现。同时,对那些异化的团体:如黑恶势力、非法组织,要坚决打击,避免其给正常的利益团体“抹黑”。处理既得利益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给利益受损者适当的补偿。既得利益已经发生,也不便于采取强制措施追回,那么,可行的办法就是给利益受损团体适当的补偿。
4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竞争格局。在农村团体利益博弈中,最显著的问题是多数农民没有团体归属,从而无法参与团体利益博弈过程,为此,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提供参与利益博弈的“管道”,让团体与团体相竞争,让利益与利益相博弈。当前农村发展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协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农民的自组织,但它们的行为能力一般比较弱,还达不到与精英团体竞争的程度。
5 建立对话机制,提高谈判能力。当前农村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话机制缺失,不管是个体农民,还是利益团体,通过对话、谈判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都比较低,而这恰恰是在团体利益博弈中最基本的解决问题方式。所以,在农村利益团体公平博弈的过程中,各团体首先要学会谈判,要有容忍精神,充分掌握通过谈判、协商维护团体利益的技巧。这样的团体利益博弈才可能是和谐的,各团体的利益也才可能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