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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最理想的状态是平等关系,而巨大的贫富差距会对人们的平等关系造成伤害。这本书准确地阐释了什么叫“应得”?哪些东西属于应得?以及谁来给予?
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 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在他主持编撰的《法学汇编》(Digest)开篇就如此宣称。1500多年过去了,在有关正义的诸多解释中,这句宣言仍是最简洁的。
可是,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简洁的定义未必管用。因为和人类的其它美德相比,正义是一种特别注重结果、力求切实可行的美德。要追寻它,普遍抽象的原则固然需要,但把正义放到历史的维度中去考察,无疑是较好的方法之一。在这样的考察中,古老定义中隐去的三个关键要素:什么叫“应得”?哪些东西属于应得?以及谁来给予?都会显露出它们的历史复杂性。《分配正义简史》(以下简称《简史》)一书篇幅不长,但准确地标注出三个要素在历史上的重大变化与转折。
分配必须依据美德
事实上早在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意识到追寻正义不能停留于唱高调的阶段。他的老师柏拉图说,正义是所有美德当中最根本的美德,它根源于人的内心,包含着一个人与他人的所有关系,因此称得上是“普遍正义”或“整体美德”。亚里士多德承认老师说得很对,不过他觉得整体美德也好,普遍正义也好,具有过于模糊空疏的伦理含义,实在不易把握。所以,他提出要讨论整体美德中具体的、可以把握的、至关重要的那一部分,即归属政治机构和司法裁决的特殊范畴内的那部分正义。与普遍正义相对应,他称这一部分正义为“特殊正义”。
接下来,亚里士多德把特殊正义划分成两类。一类是“矫正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另一类叫“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对待这两种类型的正义,他采用了不同的平等模式—前者是算术意义上的严格平等,而后者是几何意义上的比例平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意思,矫正正义指的是人与人自愿或不自愿的交往中应该遵循的原则。举个简单的例子:A和B是平等的两个人,假如A不公正地从B那里拿走了C,从而形成A C和B-C两种情形,那么依照矫正的原则,必须从A那里取走相当于C的东西,补偿给B—这就叫矫正正义。矫正正义涵盖了自愿与不自愿两种人际交往的方式,买卖、借贷、租约等自愿交往,谋杀、伤害、盗劫等非自愿交往都受此管辖。不过,从上面这个简单的例子也能看出来,矫正正义是一种“消极的”正义—只有当不正义的事情发生后,它才会发挥矫正的作用。
相比之下,亚里士多德笔下的分配正义要积极得多,因为它关注的不是惩罚和补偿,而是奖励。由于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公民、权力、投票、执政能力等与政治秩序相关的议题,所以他认为分配正义就是根据勇敢、正直、功绩等政治美德,按照比例平等的原则,分配职务、地位、荣誉,或者金钱。德行越高,分到的越多;德行越低,分到的越少。总之,就像他说的那样,以政治地位为核心,“所有人都同意公正的分配必须根据美德而进行。” —正是以亚里士多德为开端,《简史》论证了“分配正义”这一概念在历史中发生的近乎戏剧性的改变。
接下来的2000年,一直到18世纪,后世的思想家所做的就是对亚里士多德建构起来的分配正义“大厦”进行修修补补,但它的根基还是美德。
到了启蒙时期,也就是洛克、休谟和斯密的时代,在有关分配正义的讨论中,大家关注的核心依然是美德—仅有洛克为美德增添了“劳动”这个新品种。斯密在谈到乞丐要求人们施舍的问题,乞丐所谓的“权利”不过是一种比喻的说法,因为他依旧把分配正义视为一切美德的笼统说法,而贫穷显然不是美德。不过,斯密也非常明确地反对穷人比富人道德上低劣的说法,并且提出了一些具有分配正义特征的建议。比如向富人征收更高的税,国家确保穷人的基本教育以及培养他们的道德和政治判断力等等。
没有人注定贫穷
当然,思想家们的观念很难予以简单地概括。相形之下,生活在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中期的普通人要单纯得多。当时的人们或多或少开始关注财产权,关注贫富差距,但仍然坚持正义/慈善的主流区分。他们显然没有预料到世界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正义观也将出现戏剧性的转折。正如《简史》描述的那样,一直到18世纪中期,传统的社会等级观念还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到了18世纪末,大家一致同意没有人注定生活在贫穷的最底层,“通过智慧、勤奋和幸运”(康德语)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乃是情理当中的事情。
《简史》的作者认为,除了上述提到的斯密,卢梭和康德也为这场观念巨变提供了丰富而矛盾的思想资源。卢梭一方面强烈地谴责财产制度导致的仇恨、冲突和贫穷,把它们称作必须消除的社会罪恶,另一方面又说“财产权是公民所有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在有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本身更重要。”他对所谓进步报以极大的怀疑,同时鼓励人们相信所有的社会罪恶都能够克服,并且宣称他心目中的天堂乃是一个没有财产,也没有正义的地方。然而事实上与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相比,只有卢梭是最具现代含义的启蒙者,因为他明确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平等的政治优于精英的政治——人与人之间最理想的状态是平等关系,不是等级关系,而巨大的贫富差距会对人们的平等关系造成伤害。
深受卢梭影响的康德则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救济穷人是国家义务的思想家。在分配正义的领域,他比卢梭还要激进。他敦促国家开办医院、学校和救助无家可归者的机构,用纳税人的钱直接为穷人提供救济。他还非常敏锐地揭示出慈善背后隐藏的等级关系,因为一个人在物质上帮助别人的时候,很可能从道德上贬低了对方。而在康德看来,所有美德的本质就是帮助创造由平等、理性的人组成的群体,一旦有人自我感觉在道德上比别人优越,就破坏了道德本身。因此,真正的慈善不应该被看做慷慨和善意的表现,而应该是“荣誉的债务”,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固有权利的尊重。
到此为止,读者们可能已经发现,人人平等的思想如何彻底地改变了分配正义的传统含义。之前,无论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多大的变化,“应得”的前提始终是与美德密切相关。但现在,“应得”的前提在于人人内在的平等价值。这意味着无论道德差距有多大,从本质上讲,任何人都配得到美好的生活。
在《简史》作者心目中,斯密、卢梭和康德不单是法国大革命的英雄,也是现代意义上分配正义的奠基人。不过,尽管已是呼之欲出,他们都没有正式为分配正义提供准确的定义。这项工作是由康德的学生费希特和法国政治活动家巴贝夫(G. Babeuf)完成的。特别是巴贝夫,他把摆脱生活贫困视作一种政治权利,第一次提出社会经济地位上的人人平等应该列入政治议程。自此之后,现代的分配正义终于具备了确切的含义:国家保证人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财富。
之后相当长的时期,有关分配正义的吁求依旧处于政治讨论的边缘,就连马克思也不太重视。马克思当然支持穷人在劳动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报偿,但是仅仅因为“这是一个人”,就有权得到某些物品,这并不在他理解的正义范畴之内。事实上19世纪到20世纪的大部分历程中,人们抛弃了“按德分配”的传统分配正义,接受了洛克、马克思等人的“按劳分配”原则,但是现代分配正义中隐含的“按需分配”对于人们来说还是太遥远太激进。直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罗尔斯、诺奇克、沃尔泽等人的争论才把分配正义带入政治哲学思考的中心地带。关于这方面的情况,《正义论》、《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正义诸领域》等著作,以及最近周保松的《自由人的平等政治》一书可以参考。
令人放心的是,《分配正义简史》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视野广阔、图像明晰的历史背景。我个人认为,假如人们不了解这部书所介绍的历史,任何有关分配正义的讨论都难免会显得虚浮。
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 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在他主持编撰的《法学汇编》(Digest)开篇就如此宣称。1500多年过去了,在有关正义的诸多解释中,这句宣言仍是最简洁的。
可是,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简洁的定义未必管用。因为和人类的其它美德相比,正义是一种特别注重结果、力求切实可行的美德。要追寻它,普遍抽象的原则固然需要,但把正义放到历史的维度中去考察,无疑是较好的方法之一。在这样的考察中,古老定义中隐去的三个关键要素:什么叫“应得”?哪些东西属于应得?以及谁来给予?都会显露出它们的历史复杂性。《分配正义简史》(以下简称《简史》)一书篇幅不长,但准确地标注出三个要素在历史上的重大变化与转折。
分配必须依据美德
事实上早在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意识到追寻正义不能停留于唱高调的阶段。他的老师柏拉图说,正义是所有美德当中最根本的美德,它根源于人的内心,包含着一个人与他人的所有关系,因此称得上是“普遍正义”或“整体美德”。亚里士多德承认老师说得很对,不过他觉得整体美德也好,普遍正义也好,具有过于模糊空疏的伦理含义,实在不易把握。所以,他提出要讨论整体美德中具体的、可以把握的、至关重要的那一部分,即归属政治机构和司法裁决的特殊范畴内的那部分正义。与普遍正义相对应,他称这一部分正义为“特殊正义”。
接下来,亚里士多德把特殊正义划分成两类。一类是“矫正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另一类叫“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对待这两种类型的正义,他采用了不同的平等模式—前者是算术意义上的严格平等,而后者是几何意义上的比例平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意思,矫正正义指的是人与人自愿或不自愿的交往中应该遵循的原则。举个简单的例子:A和B是平等的两个人,假如A不公正地从B那里拿走了C,从而形成A C和B-C两种情形,那么依照矫正的原则,必须从A那里取走相当于C的东西,补偿给B—这就叫矫正正义。矫正正义涵盖了自愿与不自愿两种人际交往的方式,买卖、借贷、租约等自愿交往,谋杀、伤害、盗劫等非自愿交往都受此管辖。不过,从上面这个简单的例子也能看出来,矫正正义是一种“消极的”正义—只有当不正义的事情发生后,它才会发挥矫正的作用。
相比之下,亚里士多德笔下的分配正义要积极得多,因为它关注的不是惩罚和补偿,而是奖励。由于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公民、权力、投票、执政能力等与政治秩序相关的议题,所以他认为分配正义就是根据勇敢、正直、功绩等政治美德,按照比例平等的原则,分配职务、地位、荣誉,或者金钱。德行越高,分到的越多;德行越低,分到的越少。总之,就像他说的那样,以政治地位为核心,“所有人都同意公正的分配必须根据美德而进行。” —正是以亚里士多德为开端,《简史》论证了“分配正义”这一概念在历史中发生的近乎戏剧性的改变。
接下来的2000年,一直到18世纪,后世的思想家所做的就是对亚里士多德建构起来的分配正义“大厦”进行修修补补,但它的根基还是美德。
到了启蒙时期,也就是洛克、休谟和斯密的时代,在有关分配正义的讨论中,大家关注的核心依然是美德—仅有洛克为美德增添了“劳动”这个新品种。斯密在谈到乞丐要求人们施舍的问题,乞丐所谓的“权利”不过是一种比喻的说法,因为他依旧把分配正义视为一切美德的笼统说法,而贫穷显然不是美德。不过,斯密也非常明确地反对穷人比富人道德上低劣的说法,并且提出了一些具有分配正义特征的建议。比如向富人征收更高的税,国家确保穷人的基本教育以及培养他们的道德和政治判断力等等。
没有人注定贫穷
当然,思想家们的观念很难予以简单地概括。相形之下,生活在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中期的普通人要单纯得多。当时的人们或多或少开始关注财产权,关注贫富差距,但仍然坚持正义/慈善的主流区分。他们显然没有预料到世界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正义观也将出现戏剧性的转折。正如《简史》描述的那样,一直到18世纪中期,传统的社会等级观念还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与之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到了18世纪末,大家一致同意没有人注定生活在贫穷的最底层,“通过智慧、勤奋和幸运”(康德语)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乃是情理当中的事情。
《简史》的作者认为,除了上述提到的斯密,卢梭和康德也为这场观念巨变提供了丰富而矛盾的思想资源。卢梭一方面强烈地谴责财产制度导致的仇恨、冲突和贫穷,把它们称作必须消除的社会罪恶,另一方面又说“财产权是公民所有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在有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本身更重要。”他对所谓进步报以极大的怀疑,同时鼓励人们相信所有的社会罪恶都能够克服,并且宣称他心目中的天堂乃是一个没有财产,也没有正义的地方。然而事实上与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相比,只有卢梭是最具现代含义的启蒙者,因为他明确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平等的政治优于精英的政治——人与人之间最理想的状态是平等关系,不是等级关系,而巨大的贫富差距会对人们的平等关系造成伤害。
深受卢梭影响的康德则是第一个明确提出救济穷人是国家义务的思想家。在分配正义的领域,他比卢梭还要激进。他敦促国家开办医院、学校和救助无家可归者的机构,用纳税人的钱直接为穷人提供救济。他还非常敏锐地揭示出慈善背后隐藏的等级关系,因为一个人在物质上帮助别人的时候,很可能从道德上贬低了对方。而在康德看来,所有美德的本质就是帮助创造由平等、理性的人组成的群体,一旦有人自我感觉在道德上比别人优越,就破坏了道德本身。因此,真正的慈善不应该被看做慷慨和善意的表现,而应该是“荣誉的债务”,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固有权利的尊重。
到此为止,读者们可能已经发现,人人平等的思想如何彻底地改变了分配正义的传统含义。之前,无论分配正义的观念发生多大的变化,“应得”的前提始终是与美德密切相关。但现在,“应得”的前提在于人人内在的平等价值。这意味着无论道德差距有多大,从本质上讲,任何人都配得到美好的生活。
在《简史》作者心目中,斯密、卢梭和康德不单是法国大革命的英雄,也是现代意义上分配正义的奠基人。不过,尽管已是呼之欲出,他们都没有正式为分配正义提供准确的定义。这项工作是由康德的学生费希特和法国政治活动家巴贝夫(G. Babeuf)完成的。特别是巴贝夫,他把摆脱生活贫困视作一种政治权利,第一次提出社会经济地位上的人人平等应该列入政治议程。自此之后,现代的分配正义终于具备了确切的含义:国家保证人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财富。
之后相当长的时期,有关分配正义的吁求依旧处于政治讨论的边缘,就连马克思也不太重视。马克思当然支持穷人在劳动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报偿,但是仅仅因为“这是一个人”,就有权得到某些物品,这并不在他理解的正义范畴之内。事实上19世纪到20世纪的大部分历程中,人们抛弃了“按德分配”的传统分配正义,接受了洛克、马克思等人的“按劳分配”原则,但是现代分配正义中隐含的“按需分配”对于人们来说还是太遥远太激进。直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罗尔斯、诺奇克、沃尔泽等人的争论才把分配正义带入政治哲学思考的中心地带。关于这方面的情况,《正义论》、《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正义诸领域》等著作,以及最近周保松的《自由人的平等政治》一书可以参考。
令人放心的是,《分配正义简史》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视野广阔、图像明晰的历史背景。我个人认为,假如人们不了解这部书所介绍的历史,任何有关分配正义的讨论都难免会显得虚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