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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是立法上的进步。美中不足的是,并未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刑事和解作出区分。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有很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质,在具体适用刑事和解时应当有所区分。因而,如何在已有刑事司法体制内建立专属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