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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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许昌志(1971.12-),天台农商银行。
  摘要: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三会一层”为主的法人治理结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其核心的竞争力。目前我国的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存在很多的弊端,影响着法人治理结构功能的有效发挥,下文将就农村合作经融机构的发展现状,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完善方法作出简要分析。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农村合作金融;完善
  农村合作机融机构是在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的,由辖内的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等经济组织采取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入股组成地方金融机构,它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创新,其主要任务是为居民、农业、农村经济等的发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为独立的法人在我国经历时间的不长,其中必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阻碍了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即“三会一层”是指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在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已经明初步形成了一套监督管理体系结构,包括结构产生的程序、议事规则及职责的划分等。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大会”,由法人股东以规定的比例决策产生,包括员工股东,自然人股东包括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它是金融关机机构内部的最终控制主体。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决定金融机构中的大政方针,对高管等人员进行相应的监督,它是也由员工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以规定的比例投票决策产生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的决策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它主要对内行使监督权力,包括董事和各个高级管理层,用以保护股东们各个方面的利益,它也是由员工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以规定的比例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是金融机构的执行机构,受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监督。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发展困境
  (一)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分析这种现象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股权过于分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中股东人数众多,各自的股本也是相当少,法人股比例较低投资额小,他们主要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概念”,自然就很难引起其对股东权益的重视;而且股东及小的他们行使监督权的成本超出于收益,因此他们对于金融机构中的管理的运作漠不关心。职工自然股和其他自然股构成了自然人股东,其中其他自然股的比例较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职工自然股和其他自然股在对机构管理中获取的信息不一致,所以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时候股东对机构的监督作用和民主管理作用就无从谈起,股东权益未发挥出来。
  2.在股东代表的选举出现“同股不同权的”现象。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其决策理论上说是由股民说了算,但事实上,确实出现“内部人员控制”的现象。在农村合作金融结构中股东代表的选举有这样的规定,通常一个股东只有一票的机会,如果某个自然股东想要增加一个投票权,必须增加2000元投资股才可以得到,法人股东如果需要增加一个投票权,也是必须增加20000元的投资股。综上所诉金融机构的重要决策权不在股民而在内部人员手中,换句话说,股东代表大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民主选举决策权难以得到实现。
  (二)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董事参与金融机构的管理所参照的数据资料等都是金融机构自身提供的,不可避免的出現提供的材料不全面或不及时的状况发生,也就是说他的知情权有限。其次,对于董事会的只能和处罚规定相当模糊不明确,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董事应有的约束和监管作用。
  监事会也是形同虚设。目前监事会受到董事会和其他高管的约束,它的监督体制还没有成熟,监督权力还不能付诸实际,而且董事会和高管接受监督的体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董事会相关人员基本上都是退休的领导,所有的监督和考评都是由董事会和高层决定,监事会很难对董事会和高管发挥自己的监督约束职能。另外,监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出现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不分的局面,这是由于其工作一般是由行长下设的监察审计部门来完成的。
  三、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彼此相互约束的制度,以保护法人、股东及其他法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一)完善股东代表大会制度
  调整股权结构,逐步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引导广大自然人股东和职工股东积极参与,给这些占有比例小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益的时候有一个良好的环境。第一,调整股权结构,改善现有股权结构过于分散的状态,在不影响农合行股份合作制性质的前提下,通过更为广泛的调研,调高相关股权占有比例,降低因为股权分散所引起的弊端。第二,优化职工股和非职工股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增加信息披露渠道,让更多的股东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真实的运营情况,让更多的股东参与到管理工作中来。在具体过程中可以采用投票权征集制,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可以征得广大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听取这些中小股东的心声,提高股东的积极性,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影响力。
  (二)完善董事会制度,明确董事职权
  完善董事会制度。一是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实行集体表决制度。董事会下设立统计部门、人事行政等专业部门,使董事会的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科学化、组织化;二是注重对董事会人员的选拔,针对董事的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考察考察,对其进行专业素养和管理技能的培训,使董事在对经融管理方面起到审慎经营的作用;三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使董事会的独立意义得到充分的发挥,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包括董事人员的选任条件、程序、资格以及具体职责权利义务,使董事会的决策能更大限度的体现各方的利益,以保证董事能真正发挥作用,履行职责,加强董事会的力量。
  (三)完善监事会制度
  加大监事会的监管力度, 不断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一是建议把监事会设立为董事会的上级部门。明确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负责,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有权决定董事会人员的任免,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责任。二是监事会中应投票竞选决定外部监事事务。现行外部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提名产生。但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导致“外部监事不监视”的现象,也就是说有控制权的股东或董事可能会提名对自己有利的外部监事,因此外部监事应改为投票竞选制。
  结语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有序发展是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首要前提,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农村金融机构中法人治理结构即三会一层,是否健全,虽然再行中的制度有众多的不足和弊端,但相信在我国未来不断的改进中,法人治理结构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应用将日趋完善。(作者单位:天台农商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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