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皇帝亲自录囚徒始于东汉,其功能是纠正冤狱、督办滞狱,皇帝通过录囚活动检验和监督司法官员,树立法律权威,形成上行下效依法公正公平办案的良好社会风气。虽然此制度在汉朝还不完善,但是由于它符合法律理念、顺应民心,在社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故能为后世所延续并不断完善。
关键词:皇帝录囚;上行下效;不定期
录囚一词最早出现于西周,在《礼记·月令》中有此记载“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当时录囚只是一种顺应天时而行事的理论,还未成为一种正式的诉讼制度。
一、皇帝录囚在汉代的体现
皇帝录囚出现于东汉,但是皇帝录囚并没有在法律上体现出来,也没有其他的任何规定来管理或者规范它,它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我们并不能从书面的条文中得出对皇帝录囚的基本规定,只能从有限的史料中来看它的具体内容。
(一)皇帝录囚的时间
公元70年,即东汉永平十三年,一个名叫燕广的男子状告楚王刘英与渔阳王平、颜忠等造作图书,有谋逆,该案被受理后由司法官吏审验,“楚狱遂至累年,其辞语相连,自京师亲戚诸侯、州郡豪桀及考案吏,阿附相陷,坐死徒者以千数。[1]”时任侍御史的寒郎心伤其冤,急谏显宗,显宗感悟,“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2]”从上文史料中就能看出皇帝录囚通常是根据大臣劝谏或气象灾害降临,在不定期的时间内进行。
(二)皇帝录囚的地点
皇帝录囚的范围非常有限,通常是在京畿地区。如《后汉书·虞延传》记载,光武帝建武二十四年(即公元49年),虞延任洛阳县令时,“阴氏有客马成者,常为奸盗,(虞)延收考之。阴氏屡请,获一书辄加旁二百。信阳候阴就乃诉帝,(虞)延多所冤枉。帝乃临御道之馆,亲录囚徒。(虞)延陈其狱状可论者在东,无理者居西。(马)成乃回欲趋东,(虞)延前执之,谓曰:”尔人之巨蠢,久依城社。不畏熏烧。今考实未竟,宜当尽法!(马)成大呼称枉,陛戟郎以戟刺延,叱使置之。帝知(虞)延不私,谓(马)成曰:“汝犯王法,身自取之!”呵使速去,后数日伏诛。[3]“又如显宗在位时,一次亲自到洛阳监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其东汉和帝、安帝、顺帝都曾亲幸洛阳狱录囚,在本文上下文之间皆有其引用。
(三)皇帝录囚的主体
皇帝录囚不仅仅是指录囚人是皇帝,它还包括皇后。如《安帝纪》永初六年五月戊辰“皇太后幸洛阳寺,录囚徒,理冤狱。”又如《皇后纪上·和熹邓皇后》:“(元兴)二年夏,京师旱,亲幸洛阳寺录冤狱,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赢困与见,畏吏不敢言,将去,举头若欲自诉。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行未还宫,澎雨大降。永初三年(公元109年),久旱,太后比三日幸洛阳,录囚徒,理出死罪三十六人,耐罪八十人,其余减罪死、右趾已下至司寇。
二、对汉代皇帝录囚的评析
无论是古代人还是现代人对皇帝录囚都有着极高的评价,但是皇帝录囚是始于汉代,所以汉代的皇帝录囚都是初始的、不完善的,所以我们要辩证的看待这一制度。
(一)汉代皇帝录囚的作用
第一因为汉代皇帝录囚还未形成规范化,所以皇帝录囚最大的作用不是在于自己亲自平反冤案、督办滞狱,而是作为领头羊带领、激励下级官员平反冤案、办理滞狱。皇帝录囚是他一人在有局限的范围内不定期中进行的,所以我们不能期望也不可能由皇帝一人平反全国的冤案,办理所有的滞狱。在封建社会,皇帝的行使的权利是由上天赋予的,皇帝的行为也是象征着上天的意思,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执法者,也是最高的审判官和典狱官,掌握着全国最高的审判权和行刑权。所以皇帝亲自录囚行为的号召力远远超过了只是单单颁布录囚规定的书面法律条文的号召力。如《后汉书·方术列传》注引谢承《后汉书》,叙章帝与荆州刺史谢夷吾比赛录囚云:
夷吾雅性明远,能决断罪疑。行部始到南阳县,遇孝章帝,驾幸鲁阳,有诏敕荆州刺史入传录见囚徒,戒长吏“勿废旧仪,朕将览焉”。上临西厢南面,夷吾处东乡,分帷隔中央。夷吾所决正一县三百余事,事与上合。而朝廷叹息曰:“诸州刺史尽如此者,朕不忧天下。”常以励群臣。
所以皇帝亲自录囚平反冤案,办理滞狱,使下级官吏形成上行下效的良好社会风气,才能够更好的带领下级官员积极平反冤案、督办滞狱,树立法律权威。
第二皇帝录囚能够加强对下级官吏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同时有利于整顿吏治。封建社会制度的腐败和黑暗,产生了一批又一批的贪官污吏,皇帝录囚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贪官污吏,为整肃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笔者在上文中提道的东汉安帝年间,邓太后亲自驾临洛阳寺监狱录囚徒,当时有人被冤枉但因惧怕污吏,而有口不敢言,还是太后看见后察觉主动问起才平反冤案,同时也严惩污吏让司隶校尉、河南尹均降职,其他官吏也受到震恐。
(二)汉代皇帝录囚的局限
第一汉代皇帝录囚没有任何的法律或者规定来规范其行使权利的内容,并且具有地域的局限性,加上还不是由皇帝主动去监狱录囚,而是在有特殊情况下才会被动的去监狱录囚,如本文上文中提到的大臣的劝谏或者是气象异常,其行为通常只是局限于京畿地区,所以并未被普及化和经常化,具有巨大的随意性和被动性。
第二皇权监督的不现实。皇帝录囚是在为追求司法公正的下级官吏做榜样,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司法的监督。但是在封建社会中,皇权至上,一切权利都是在皇帝的支配下进行的,皇帝录囚也是随着皇帝的意志在进行的,皇帝录囚也只在维护其统治的前提下进行,凡是一切推翻其统治或者危害其统治的行为,不管什么原因全部都会被镇压。
但是不管怎么说,皇帝录囚的作用和功绩远远大于它的局限性,它开启了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并为后世的各个朝代所沿用,被不断完善,为人民谋福利。
参考文献:
[1]《后汉书楚王英传》[M].上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后汉书寒朗传》[M].上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后汉书虞延传》[M].上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后汉书皇后纪》[M].上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
唐媛(1991~ ),女,汉族,湖南湘潭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
关键词:皇帝录囚;上行下效;不定期
录囚一词最早出现于西周,在《礼记·月令》中有此记载“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当时录囚只是一种顺应天时而行事的理论,还未成为一种正式的诉讼制度。
一、皇帝录囚在汉代的体现
皇帝录囚出现于东汉,但是皇帝录囚并没有在法律上体现出来,也没有其他的任何规定来管理或者规范它,它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我们并不能从书面的条文中得出对皇帝录囚的基本规定,只能从有限的史料中来看它的具体内容。
(一)皇帝录囚的时间
公元70年,即东汉永平十三年,一个名叫燕广的男子状告楚王刘英与渔阳王平、颜忠等造作图书,有谋逆,该案被受理后由司法官吏审验,“楚狱遂至累年,其辞语相连,自京师亲戚诸侯、州郡豪桀及考案吏,阿附相陷,坐死徒者以千数。[1]”时任侍御史的寒郎心伤其冤,急谏显宗,显宗感悟,“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2]”从上文史料中就能看出皇帝录囚通常是根据大臣劝谏或气象灾害降临,在不定期的时间内进行。
(二)皇帝录囚的地点
皇帝录囚的范围非常有限,通常是在京畿地区。如《后汉书·虞延传》记载,光武帝建武二十四年(即公元49年),虞延任洛阳县令时,“阴氏有客马成者,常为奸盗,(虞)延收考之。阴氏屡请,获一书辄加旁二百。信阳候阴就乃诉帝,(虞)延多所冤枉。帝乃临御道之馆,亲录囚徒。(虞)延陈其狱状可论者在东,无理者居西。(马)成乃回欲趋东,(虞)延前执之,谓曰:”尔人之巨蠢,久依城社。不畏熏烧。今考实未竟,宜当尽法!(马)成大呼称枉,陛戟郎以戟刺延,叱使置之。帝知(虞)延不私,谓(马)成曰:“汝犯王法,身自取之!”呵使速去,后数日伏诛。[3]“又如显宗在位时,一次亲自到洛阳监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其东汉和帝、安帝、顺帝都曾亲幸洛阳狱录囚,在本文上下文之间皆有其引用。
(三)皇帝录囚的主体
皇帝录囚不仅仅是指录囚人是皇帝,它还包括皇后。如《安帝纪》永初六年五月戊辰“皇太后幸洛阳寺,录囚徒,理冤狱。”又如《皇后纪上·和熹邓皇后》:“(元兴)二年夏,京师旱,亲幸洛阳寺录冤狱,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赢困与见,畏吏不敢言,将去,举头若欲自诉。太后察视觉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行未还宫,澎雨大降。永初三年(公元109年),久旱,太后比三日幸洛阳,录囚徒,理出死罪三十六人,耐罪八十人,其余减罪死、右趾已下至司寇。
二、对汉代皇帝录囚的评析
无论是古代人还是现代人对皇帝录囚都有着极高的评价,但是皇帝录囚是始于汉代,所以汉代的皇帝录囚都是初始的、不完善的,所以我们要辩证的看待这一制度。
(一)汉代皇帝录囚的作用
第一因为汉代皇帝录囚还未形成规范化,所以皇帝录囚最大的作用不是在于自己亲自平反冤案、督办滞狱,而是作为领头羊带领、激励下级官员平反冤案、办理滞狱。皇帝录囚是他一人在有局限的范围内不定期中进行的,所以我们不能期望也不可能由皇帝一人平反全国的冤案,办理所有的滞狱。在封建社会,皇帝的行使的权利是由上天赋予的,皇帝的行为也是象征着上天的意思,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执法者,也是最高的审判官和典狱官,掌握着全国最高的审判权和行刑权。所以皇帝亲自录囚行为的号召力远远超过了只是单单颁布录囚规定的书面法律条文的号召力。如《后汉书·方术列传》注引谢承《后汉书》,叙章帝与荆州刺史谢夷吾比赛录囚云:
夷吾雅性明远,能决断罪疑。行部始到南阳县,遇孝章帝,驾幸鲁阳,有诏敕荆州刺史入传录见囚徒,戒长吏“勿废旧仪,朕将览焉”。上临西厢南面,夷吾处东乡,分帷隔中央。夷吾所决正一县三百余事,事与上合。而朝廷叹息曰:“诸州刺史尽如此者,朕不忧天下。”常以励群臣。
所以皇帝亲自录囚平反冤案,办理滞狱,使下级官吏形成上行下效的良好社会风气,才能够更好的带领下级官员积极平反冤案、督办滞狱,树立法律权威。
第二皇帝录囚能够加强对下级官吏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同时有利于整顿吏治。封建社会制度的腐败和黑暗,产生了一批又一批的贪官污吏,皇帝录囚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贪官污吏,为整肃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笔者在上文中提道的东汉安帝年间,邓太后亲自驾临洛阳寺监狱录囚徒,当时有人被冤枉但因惧怕污吏,而有口不敢言,还是太后看见后察觉主动问起才平反冤案,同时也严惩污吏让司隶校尉、河南尹均降职,其他官吏也受到震恐。
(二)汉代皇帝录囚的局限
第一汉代皇帝录囚没有任何的法律或者规定来规范其行使权利的内容,并且具有地域的局限性,加上还不是由皇帝主动去监狱录囚,而是在有特殊情况下才会被动的去监狱录囚,如本文上文中提到的大臣的劝谏或者是气象异常,其行为通常只是局限于京畿地区,所以并未被普及化和经常化,具有巨大的随意性和被动性。
第二皇权监督的不现实。皇帝录囚是在为追求司法公正的下级官吏做榜样,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司法的监督。但是在封建社会中,皇权至上,一切权利都是在皇帝的支配下进行的,皇帝录囚也是随着皇帝的意志在进行的,皇帝录囚也只在维护其统治的前提下进行,凡是一切推翻其统治或者危害其统治的行为,不管什么原因全部都会被镇压。
但是不管怎么说,皇帝录囚的作用和功绩远远大于它的局限性,它开启了一种新的诉讼制度,并为后世的各个朝代所沿用,被不断完善,为人民谋福利。
参考文献:
[1]《后汉书楚王英传》[M].上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后汉书寒朗传》[M].上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后汉书虞延传》[M].上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4]《后汉书皇后纪》[M].上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
唐媛(1991~ ),女,汉族,湖南湘潭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