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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仅适用于111个试点城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的破产,以下简称10号文件)规定,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前必须制订“企业破产预案”。这里面就包含有破产测算的内容。不属于试点城市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申请破产也必须经其主管部门甚至所在地县以上政府的批准或认可。这样,企业的破产测算资料,就成为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的主要附件。因此,拟破产企业的破产测算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破产前的必经程序。拟破产企业的破产测算,可分为资产、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