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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追缴、处置存在追产率不高、处置时间长、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不足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容易引起舆情及集资参与人上访风险,也不利于合法财产的保护,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应当在实践中完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保障集资参与人参与权、知情权,保护好合法财产权利,有条件适用审前返还程序,防范和化解因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起的经济社会风险和对营商环境的破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化保障。
关键词:非法集资 涉案财物 追缴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深圳“钱爸爸”P2P理财平台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数据披露,该平台累计吸收资金约325亿元,资金缺口约12.58亿元,涉及借款人近1.5万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充分结合案情,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积极追赃挽损工作,在警方微信公众号上开通报案通道和提供犯罪线索、咨询案件端口,安排专人进行答复;聘请审计部门加紧对涉案账号进行分析,查明涉案资金去向;围绕资金走向进行追赃挽损,对部分借款人员和渠道方进行约谈,促使相关方退缴资金,责令原公司员工组成资产清退小组对逾期标进行催收,由相关部门牵头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指导催收工作;对相关业务人员的非法所得进行核查、追缴,明确说明对于积极配合追缴的人员警方将从轻从宽处理;对通过平台自融并逃避还款的担保方人员进行网上追逃,还对涉案公司涉及的经营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侦查,截止审查起诉阶段累计冻结资金2.31亿元、查封房产11套等涉案财物。期间公安机关根据追赃情况陆续向社会发布10份案情通告,说明案件办理、追赃挽损工作进展的情况。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涉案财物追赃比例、案件公开等方面均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问题的提出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追偿率整体上不高,在处置上往往程序繁琐、耗时经年累月,一部分集资参与人在认为极可能血本无归的情况下,极易情绪失控、走向极端,与其他集资参与人抱团,通过网上串联、线下聚集方式进行所谓“维权”;另一方面涉案财物的处置难度较大,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如果上述两方面均不能有效化解,很可能会破坏社会经济稳定,不利于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一)非法集资案件追偿率不高
赃款是否能够追回、追回多少是集资参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赃款很难追回。“据统计,北京此类案件的追赃率不足18%,37%的案件追償率低于5%,51%的案件追偿率低于10%,仅5%的案件追偿率超过50%”[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非法集资类案件情况与特点进行通报,“受害人人数多达数千人,仅追回少量财物,平均达不到10%,受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2],反映除在71件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除了1件案件追回全部赃款,其余案件均为少部分追赃。在一些P2P网贷平台债权第三方转让平台上,一些被立案侦查的网贷平台债权转让低至1折、2折,这与非法集资案件破案后追赃比例大致吻合。
在案发后,集资参与人对于追缴金额的关注往往远远超过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关注,由于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集资参与人对追回资金的希望往往全部寄托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上,因此在无法获知公安机关是否开展追缴行动、追缴回多少赃款赃物或者在得知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赃物极少的情况下,常常会采取一些极端方式向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施压,要求加强追赃力度,造成网络舆情、非法上访、非法聚集风险,引发社会大众对当地营商环境质疑,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二)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繁琐、耗时长
非法集资案发后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联系集资参与人前来报案并登记受到损失情况,之后集资参与人就回家等待处理结果,但是之后往往等待数年仍没有结果。实践中一般处置、分配涉案财物系在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后进行,但从公安机关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再历经一审、二审程序,耗时较长,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上检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裁判文书,较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从犯罪分子被抓获至刑事判决结果生效往往需要历经两年左右的刑事司法程序。除此之外,一些非法集资大要案甚至在判决生效后较长一段时间后进行集资参与人全面登记与分配。
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初期(如在P2P平台突然爆雷后初期),集资参与人在心理上受到巨大冲击,容易通过极端方式表达诉求,极易形成大规模聚集风险,公安机关、其他政府部门通过让集资参与人进行登记,通过安抚、承诺加快追赃挽损工作进度等措施快速平息事态,但是如果后续没有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追偿、分配迟迟没有结果,引发集资参与人长时间的内心煎熬与急迫心态,则新的舆情、上访风险就会不断累积,对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机关是否能够有效保障财产权利的质疑就会产生、强化。
(三)对合法财产的保障有待加强
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一些与犯罪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应当进行扣押、冻结。但是在一些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中,并非所有的业务均为非法集资业务,一些P2P平台除了开展非法集资业务之外也有部分合规的P2P业务,这部分的资金往来并非是非法的,另外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在经营过程中也有一些财物系从其他企业、个人处租借而来,那么就应当进行及时退还相关人员,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存在不分具体情形不加以审查、甄别而全部扣押、冻结并延续到底,不利于财产权的保障。
还有一些财物是非法集资企业、个人实施犯罪前所有的合法财产,也有一些非法集资企业正在加工、销售中的产品是否为非法集资款投入而来的不能进行明确判断。这也涉及到对涉案财物范围的界定与甄别,但是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到财物数量极多,导致判断困难,影响处置进度,而且一旦乱作为或者操作不当,可能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
(四)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欠缺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的知情
非法集资案发后有的公安机关会不定时地根据追缴赃款赃物的具体情况发布通报,及时披露追回资金金额、房产与机动车数量等财物情况,稳定集资参与人情绪,也得到好评,但是有的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将追回涉案财物的情况进行披露,有的仅在集资参与人聚集“维权”的情况下透露暂时追回的款物,未在后续刑事司法处理程序中披露追回款物情况,导致追赃挽损工作不透明,引起集资参与人质疑和不满,也存在有的公安机关因为追赃工作开展得不理想,追回的款物极少,担心引起集资参与人进一步“维权”行动而选择不透露追缴情况。 由于非法集资参与人欠缺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的知情,不能充分享有案件进展的知情权,集资参与人容易对司法机关是否真实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追赃产生质疑,集资参与人不知悉涉案财物处理的具体流程,也无从了解财产无法追回的原因,信息不畅通造成误解的情况下集资参与人容易产生挟舆情促“维权”心理,损害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
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现实难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形成的,只有厘清这些因素,我们才能从逻辑与经验上形成破解困境的应对范式。
(一)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待提高
一方面,从现阶段司法实践来看,在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注重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精力用于搜集定罪量刑证据、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这个过程中追缴赃款赃物作为附带、派生职责受到的关注程度并不高,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投入的精力相对来说较少。同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内部考核指标中,非法集资案件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多少、影响力大小通常作为评价办案人员工作量、成绩的重要内容,但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并没有作为考核内容,在奖惩机制上没有体现,不利于激发办案人员投入涉案财物处置的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无法有效促使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退赔。基于功利主义考量,只有在量刑上大幅度从轻、减轻处罚,才可能激发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退赃退赔的积极性。但在大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法定最高刑期较重,不适用刑事和解,犯罪分子退赃退赔量刑从宽幅度也不大。首先刑法没有将退赃退赔作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退赃退赔减轻处罚于法无据,其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具备退赃、退赔、赔偿经济损失情节的,可以分别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0%以下”,这样的从宽幅度不大且不确定,“奖励”不足,吸引力并不大。
(二)对集资参与人参与权、知情权保障不够重视
在非法集资案件案发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不应在能否追赃挽损及能挽回多少问题上大包大揽,但对集资参与人追赃挽损的诉求也不应无所回应。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大量人力用于搜集证据之外可能存在无法投入足够的人力全面追赃的问题,2019年5月公安部通报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显示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立案非法集资案件近1.9万件,2018年6月以来网贷平台集中“爆雷”,依法查办非法集资犯罪平台400余个。案件的集中爆发导致涉案财物处置需要更多的力量参与,集资参与人作为最大的利害关系者最有动力协助公安机关追赃,但是在查办这些案件过程中少有公安机关积极引导集资参与人提供犯罪分子财产线索,影响追赃合力形成。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对集资参与人的知情权重视程度也不够。一些司法机关注重案件办理,但缺乏对集资参与人诉求的关切,有的司法机关掌握不好披露尺度,认为涉案财物追缴情况属于办案秘密不能透露,故在集资参与人要求披露追赃情况时拒绝透露。
(三)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率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0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涉案财物情况在审判前返还或者审判后返还。经在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检索提取10份集资诈骗案件一审判决书[3],该10份判决书关于涉案财物均为审判后返还。这与单个法院对审前返还的适用情况大体一致,“样本案件中仅有1件适用了审前返还程序。这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审慎性,另一方面可能不利于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救济”[4]。反映出在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审前返还程序。
是否适用审前返还程序司法人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案件确实存在案情复杂、财物权属不明及赃物拍卖等处理需要较长时间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普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不足赔偿全部集资参与人损失问题,有的司法人员也担忧审前发还给部分集资参与人,可能出现其他集资参与人后得到赔偿甚至得不到赔偿问题,因此选择在审判后再统一进行返还。但是有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数量不多且确定,直接按比例进行返还并无不可。在一些案件中有的集资参与人大量举债投入本金,有的集资参与人在案发后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以致所经营的企业难以為继,有的集资参与人或者其家人危重病急需钱款等,在长达数年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不考虑一些特殊情况而一刀切地不适用审前返还,极可能给一些集资参与人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困难。这不利于集资参与人财产权益保障,也不利于化解极端事件的风险。
四、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难题的应对范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处理好维权和维稳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5]。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贯彻司法为民精神,积极应对出现的难题,才能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为营商环境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一)完善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
首先,应当强化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追缴与处置的地位。“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理,却一直是大而化之,法律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缺乏严格规制,司法实践中‘重人身保护、轻财产权保护’‘强调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忽视财物处置的合法性’的现象十分突出”[6]。现阶段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完善,财产权保护深入人心,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顺应时代潮流,树立“人财并重”的司法理念,将财产权利保障放在人身保护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涉案财物追缴与处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同时,应当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易引发风险等因素,在具体激励、追责机制上进行规制,对于追赃成绩突出、处置妥善到位的司法人员,应当在考核、荣誉授予等方面进行激励,同时对于未有效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处置手段粗暴、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司法人员,应当有一定的惩戒措施,以此推进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的进行。 其次,应当改变旧有工作方式,提高追赃工作成效。过去一段时间内,非法集资被立案后公安机关处理方式一般为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冻结账户、查封资产等方式,这些手段在追赃方面有一定效果,但是还有提高的空间。从具体工作上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追赃思路,在一些案件中,有的公安机关约谈通过P2P平台借款的企业、个人的方式追讨废债,要求其尽快归还欠款(如深圳南山区公安机关通过约谈“零钱罐”P2P平台借款企业厦门某游戏公司,该公司陆陆续续归还欠款);有的公安机关通过冻结员工银行卡要求退回非法集资过程中收取的佣金(如上海黄浦区公安机关在“夸客金融”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中通过该方式要求员工退回佣金)等,这些工作方式均是对追赃挽损工作的尝试与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借鉴。
最后,对非法集资案件对积极退赃挽损的犯罪嫌疑人加大从宽处罚的幅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主动退赃的行为从宽幅度不大,对于类似情况,《德国刑法典》第46条(a)规定“行为人与被害人和解、损害赔偿”的作为“特别之法定减轻理由”,且明确规定了赔偿减刑的幅度,值得借鉴。如果将较大从宽处罚幅度甚至减轻处罚作为量刑情节,无疑会较大激发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退赃的意愿,有效提高追偿率。
(二)加强对合法财产的保障
司法机关在追缴、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应当及时查实财物的来源,确保合法财产的所有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是司法机关在扣押、查封、处置财物的过程中应当核实犯罪分子所有的不动产、机动车等资产的购置时间与用于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与犯罪开始时间进行比对,如果查证属实并非用犯罪所得款购买的,不应当进行扣押、冻结,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及其家属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罚而自愿退赔的,可以进行扣押、冻结以待清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对于P2P平台的正常资金中介业务下的资金,应当及时返还相关人员。对于一些财物来源是犯罪分子租借而来的,应当及时退还给相关所有人。
二是积极听取案外人对财物的扣押、处置的异议与意见。一些被扣押、冻结的财物中极可能有一些是案外人合法财产,对此应当在过程中听取意见,针对意见、线索认真核查财物性质,如果有证据证实系他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冻结。
(三)加强对集资参与人参与权、知情权的保障
加强对集资参与人参与权、知情权的保障,不仅能够较好地拓宽涉案财物线索收集渠道,也能够有效回应集资参与人关切,提高集资参与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认同与支持。
一方面,将集资参与人纳入追赃挽损工作中来。司法机关可以加强对集资参与人的引导,使其能够有序加入到追赃挽损的工作格局中,让集资参与人为司法机关追赃挽损提供有效线索,在一些案件中可以建立被害人设立集资参与人委员会,推选代表与司法机关进行对接,强化沟通的顺畅性,在一起合力追赃过程中强化其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提高集资参与人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集资参与人知情权保障。可以通过不定时地通报追缴的涉案财物情况,如深圳南山区公安机关针对“零钱罐”“中融投”“钱爸爸”等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情况不定期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以通报的形式进行披露,安抚集资参与人的情绪,成效明显。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节点,可向集资参与人公布追缴财物清单,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可以通过召开释法座谈会等形式,阐明涉案财物追缴、分配等情况,加强沟通,获取信任。
(四)有条件地开展审前返还工作
一方面,在一些集资参与人数相对较少、集资参与人确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为避免久拖不决影响集资参与人正常生产、生活,可以将追缴的涉案财物在判决前进行审前返还,返还工作可以与审判工作同步进行,在返还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后续又追缴到涉案财物,可以再根据比例进行再次分配,确保涉案财物处置的高效与公平。
另一方面,在非法集资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可引入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针对生活困难、危重病人等情况,可以由该部分集资参与人提供医疗证明、单位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其受损金额、暂扣涉案财物情况,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账户中按月向集资参与人发放保障基本生活的小额审前返还款,先予执行款在最终分配金额中进行扣除,同时审前返还应当加强资质审查和公开。
五、结语
在優化营商环境、化解重大风险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应当有所作为,尤其在非法集资涉案财物追缴与处置上,应当牢固树立保护保护财产权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司法理念,提高对涉案财产处置重要性的认识,只有保护好了财产权利,维护了经济社会稳定,才能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法治保障,为化解重大风险做出贡献。
注释:
[1]王文华、刘宏武:《“赔偿损失”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兼论我国刑法中对“赔偿损失”的类型化研究》,《法学杂志》2014年第1期。
[2]《非法集资类案件平均追赃不足一成》,《法制日报》2016年7月29日版。
[3] (2018)粤01刑初189号、(2018)京03刑初3号、(2018)辽14刑初21号、2015)宝中刑二初字第00002号、(2018)晋01刑初68号、(2016)闽09刑初20号、(2017)豫08刑初17号、(2018)沪02刑初7号、(2017)黔01刑初119号、(2016)浙03刑初133号、(2017)苏10刑初8号。
[4]张洪亮、罗登亮:《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之机制完善——以非法集资案件为研究对象》,《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5]陆德生:《处理好维权和维稳的关系》,《红旗文稿》2014年第15期。
[6]熊秋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检视》,《人民检察》2015年第13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 涉案财物 追缴
一、基本案情
2018年,深圳“钱爸爸”P2P理财平台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数据披露,该平台累计吸收资金约325亿元,资金缺口约12.58亿元,涉及借款人近1.5万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充分结合案情,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积极追赃挽损工作,在警方微信公众号上开通报案通道和提供犯罪线索、咨询案件端口,安排专人进行答复;聘请审计部门加紧对涉案账号进行分析,查明涉案资金去向;围绕资金走向进行追赃挽损,对部分借款人员和渠道方进行约谈,促使相关方退缴资金,责令原公司员工组成资产清退小组对逾期标进行催收,由相关部门牵头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指导催收工作;对相关业务人员的非法所得进行核查、追缴,明确说明对于积极配合追缴的人员警方将从轻从宽处理;对通过平台自融并逃避还款的担保方人员进行网上追逃,还对涉案公司涉及的经营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侦查,截止审查起诉阶段累计冻结资金2.31亿元、查封房产11套等涉案财物。期间公安机关根据追赃情况陆续向社会发布10份案情通告,说明案件办理、追赃挽损工作进展的情况。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涉案财物追赃比例、案件公开等方面均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问题的提出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追偿率整体上不高,在处置上往往程序繁琐、耗时经年累月,一部分集资参与人在认为极可能血本无归的情况下,极易情绪失控、走向极端,与其他集资参与人抱团,通过网上串联、线下聚集方式进行所谓“维权”;另一方面涉案财物的处置难度较大,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如果上述两方面均不能有效化解,很可能会破坏社会经济稳定,不利于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一)非法集资案件追偿率不高
赃款是否能够追回、追回多少是集资参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赃款很难追回。“据统计,北京此类案件的追赃率不足18%,37%的案件追償率低于5%,51%的案件追偿率低于10%,仅5%的案件追偿率超过50%”[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非法集资类案件情况与特点进行通报,“受害人人数多达数千人,仅追回少量财物,平均达不到10%,受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2],反映除在71件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除了1件案件追回全部赃款,其余案件均为少部分追赃。在一些P2P网贷平台债权第三方转让平台上,一些被立案侦查的网贷平台债权转让低至1折、2折,这与非法集资案件破案后追赃比例大致吻合。
在案发后,集资参与人对于追缴金额的关注往往远远超过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关注,由于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集资参与人对追回资金的希望往往全部寄托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上,因此在无法获知公安机关是否开展追缴行动、追缴回多少赃款赃物或者在得知公安机关追回的赃款赃物极少的情况下,常常会采取一些极端方式向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施压,要求加强追赃力度,造成网络舆情、非法上访、非法聚集风险,引发社会大众对当地营商环境质疑,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二)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繁琐、耗时长
非法集资案发后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联系集资参与人前来报案并登记受到损失情况,之后集资参与人就回家等待处理结果,但是之后往往等待数年仍没有结果。实践中一般处置、分配涉案财物系在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后进行,但从公安机关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再历经一审、二审程序,耗时较长,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上检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裁判文书,较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从犯罪分子被抓获至刑事判决结果生效往往需要历经两年左右的刑事司法程序。除此之外,一些非法集资大要案甚至在判决生效后较长一段时间后进行集资参与人全面登记与分配。
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初期(如在P2P平台突然爆雷后初期),集资参与人在心理上受到巨大冲击,容易通过极端方式表达诉求,极易形成大规模聚集风险,公安机关、其他政府部门通过让集资参与人进行登记,通过安抚、承诺加快追赃挽损工作进度等措施快速平息事态,但是如果后续没有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追偿、分配迟迟没有结果,引发集资参与人长时间的内心煎熬与急迫心态,则新的舆情、上访风险就会不断累积,对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机关是否能够有效保障财产权利的质疑就会产生、强化。
(三)对合法财产的保障有待加强
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一些与犯罪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应当进行扣押、冻结。但是在一些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中,并非所有的业务均为非法集资业务,一些P2P平台除了开展非法集资业务之外也有部分合规的P2P业务,这部分的资金往来并非是非法的,另外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在经营过程中也有一些财物系从其他企业、个人处租借而来,那么就应当进行及时退还相关人员,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存在不分具体情形不加以审查、甄别而全部扣押、冻结并延续到底,不利于财产权的保障。
还有一些财物是非法集资企业、个人实施犯罪前所有的合法财产,也有一些非法集资企业正在加工、销售中的产品是否为非法集资款投入而来的不能进行明确判断。这也涉及到对涉案财物范围的界定与甄别,但是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到财物数量极多,导致判断困难,影响处置进度,而且一旦乱作为或者操作不当,可能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
(四)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欠缺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的知情
非法集资案发后有的公安机关会不定时地根据追缴赃款赃物的具体情况发布通报,及时披露追回资金金额、房产与机动车数量等财物情况,稳定集资参与人情绪,也得到好评,但是有的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将追回涉案财物的情况进行披露,有的仅在集资参与人聚集“维权”的情况下透露暂时追回的款物,未在后续刑事司法处理程序中披露追回款物情况,导致追赃挽损工作不透明,引起集资参与人质疑和不满,也存在有的公安机关因为追赃工作开展得不理想,追回的款物极少,担心引起集资参与人进一步“维权”行动而选择不透露追缴情况。 由于非法集资参与人欠缺对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的知情,不能充分享有案件进展的知情权,集资参与人容易对司法机关是否真实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追赃产生质疑,集资参与人不知悉涉案财物处理的具体流程,也无从了解财产无法追回的原因,信息不畅通造成误解的情况下集资参与人容易产生挟舆情促“维权”心理,损害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
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现实难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形成的,只有厘清这些因素,我们才能从逻辑与经验上形成破解困境的应对范式。
(一)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待提高
一方面,从现阶段司法实践来看,在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注重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精力用于搜集定罪量刑证据、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这个过程中追缴赃款赃物作为附带、派生职责受到的关注程度并不高,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投入的精力相对来说较少。同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内部考核指标中,非法集资案件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多少、影响力大小通常作为评价办案人员工作量、成绩的重要内容,但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并没有作为考核内容,在奖惩机制上没有体现,不利于激发办案人员投入涉案财物处置的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无法有效促使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退赔。基于功利主义考量,只有在量刑上大幅度从轻、减轻处罚,才可能激发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退赃退赔的积极性。但在大量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法定最高刑期较重,不适用刑事和解,犯罪分子退赃退赔量刑从宽幅度也不大。首先刑法没有将退赃退赔作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退赃退赔减轻处罚于法无据,其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具备退赃、退赔、赔偿经济损失情节的,可以分别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0%以下”,这样的从宽幅度不大且不确定,“奖励”不足,吸引力并不大。
(二)对集资参与人参与权、知情权保障不够重视
在非法集资案件案发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不应在能否追赃挽损及能挽回多少问题上大包大揽,但对集资参与人追赃挽损的诉求也不应无所回应。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大量人力用于搜集证据之外可能存在无法投入足够的人力全面追赃的问题,2019年5月公安部通报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显示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立案非法集资案件近1.9万件,2018年6月以来网贷平台集中“爆雷”,依法查办非法集资犯罪平台400余个。案件的集中爆发导致涉案财物处置需要更多的力量参与,集资参与人作为最大的利害关系者最有动力协助公安机关追赃,但是在查办这些案件过程中少有公安机关积极引导集资参与人提供犯罪分子财产线索,影响追赃合力形成。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对集资参与人的知情权重视程度也不够。一些司法机关注重案件办理,但缺乏对集资参与人诉求的关切,有的司法机关掌握不好披露尺度,认为涉案财物追缴情况属于办案秘密不能透露,故在集资参与人要求披露追赃情况时拒绝透露。
(三)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率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0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涉案财物情况在审判前返还或者审判后返还。经在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检索提取10份集资诈骗案件一审判决书[3],该10份判决书关于涉案财物均为审判后返还。这与单个法院对审前返还的适用情况大体一致,“样本案件中仅有1件适用了审前返还程序。这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审慎性,另一方面可能不利于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救济”[4]。反映出在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审前返还程序。
是否适用审前返还程序司法人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案件确实存在案情复杂、财物权属不明及赃物拍卖等处理需要较长时间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普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不足赔偿全部集资参与人损失问题,有的司法人员也担忧审前发还给部分集资参与人,可能出现其他集资参与人后得到赔偿甚至得不到赔偿问题,因此选择在审判后再统一进行返还。但是有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数量不多且确定,直接按比例进行返还并无不可。在一些案件中有的集资参与人大量举债投入本金,有的集资参与人在案发后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以致所经营的企业难以為继,有的集资参与人或者其家人危重病急需钱款等,在长达数年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不考虑一些特殊情况而一刀切地不适用审前返还,极可能给一些集资参与人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困难。这不利于集资参与人财产权益保障,也不利于化解极端事件的风险。
四、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难题的应对范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处理好维权和维稳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5]。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贯彻司法为民精神,积极应对出现的难题,才能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为营商环境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一)完善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
首先,应当强化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追缴与处置的地位。“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理,却一直是大而化之,法律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缺乏严格规制,司法实践中‘重人身保护、轻财产权保护’‘强调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忽视财物处置的合法性’的现象十分突出”[6]。现阶段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完善,财产权保护深入人心,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顺应时代潮流,树立“人财并重”的司法理念,将财产权利保障放在人身保护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涉案财物追缴与处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同时,应当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易引发风险等因素,在具体激励、追责机制上进行规制,对于追赃成绩突出、处置妥善到位的司法人员,应当在考核、荣誉授予等方面进行激励,同时对于未有效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处置手段粗暴、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司法人员,应当有一定的惩戒措施,以此推进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的进行。 其次,应当改变旧有工作方式,提高追赃工作成效。过去一段时间内,非法集资被立案后公安机关处理方式一般为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冻结账户、查封资产等方式,这些手段在追赃方面有一定效果,但是还有提高的空间。从具体工作上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追赃思路,在一些案件中,有的公安机关约谈通过P2P平台借款的企业、个人的方式追讨废债,要求其尽快归还欠款(如深圳南山区公安机关通过约谈“零钱罐”P2P平台借款企业厦门某游戏公司,该公司陆陆续续归还欠款);有的公安机关通过冻结员工银行卡要求退回非法集资过程中收取的佣金(如上海黄浦区公安机关在“夸客金融”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中通过该方式要求员工退回佣金)等,这些工作方式均是对追赃挽损工作的尝试与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借鉴。
最后,对非法集资案件对积极退赃挽损的犯罪嫌疑人加大从宽处罚的幅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主动退赃的行为从宽幅度不大,对于类似情况,《德国刑法典》第46条(a)规定“行为人与被害人和解、损害赔偿”的作为“特别之法定减轻理由”,且明确规定了赔偿减刑的幅度,值得借鉴。如果将较大从宽处罚幅度甚至减轻处罚作为量刑情节,无疑会较大激发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退赃的意愿,有效提高追偿率。
(二)加强对合法财产的保障
司法机关在追缴、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应当及时查实财物的来源,确保合法财产的所有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是司法机关在扣押、查封、处置财物的过程中应当核实犯罪分子所有的不动产、机动车等资产的购置时间与用于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与犯罪开始时间进行比对,如果查证属实并非用犯罪所得款购买的,不应当进行扣押、冻结,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及其家属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罚而自愿退赔的,可以进行扣押、冻结以待清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对于P2P平台的正常资金中介业务下的资金,应当及时返还相关人员。对于一些财物来源是犯罪分子租借而来的,应当及时退还给相关所有人。
二是积极听取案外人对财物的扣押、处置的异议与意见。一些被扣押、冻结的财物中极可能有一些是案外人合法财产,对此应当在过程中听取意见,针对意见、线索认真核查财物性质,如果有证据证实系他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扣押、冻结。
(三)加强对集资参与人参与权、知情权的保障
加强对集资参与人参与权、知情权的保障,不仅能够较好地拓宽涉案财物线索收集渠道,也能够有效回应集资参与人关切,提高集资参与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认同与支持。
一方面,将集资参与人纳入追赃挽损工作中来。司法机关可以加强对集资参与人的引导,使其能够有序加入到追赃挽损的工作格局中,让集资参与人为司法机关追赃挽损提供有效线索,在一些案件中可以建立被害人设立集资参与人委员会,推选代表与司法机关进行对接,强化沟通的顺畅性,在一起合力追赃过程中强化其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提高集资参与人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集资参与人知情权保障。可以通过不定时地通报追缴的涉案财物情况,如深圳南山区公安机关针对“零钱罐”“中融投”“钱爸爸”等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情况不定期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以通报的形式进行披露,安抚集资参与人的情绪,成效明显。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节点,可向集资参与人公布追缴财物清单,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可以通过召开释法座谈会等形式,阐明涉案财物追缴、分配等情况,加强沟通,获取信任。
(四)有条件地开展审前返还工作
一方面,在一些集资参与人数相对较少、集资参与人确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为避免久拖不决影响集资参与人正常生产、生活,可以将追缴的涉案财物在判决前进行审前返还,返还工作可以与审判工作同步进行,在返还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后续又追缴到涉案财物,可以再根据比例进行再次分配,确保涉案财物处置的高效与公平。
另一方面,在非法集资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可引入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针对生活困难、危重病人等情况,可以由该部分集资参与人提供医疗证明、单位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其受损金额、暂扣涉案财物情况,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账户中按月向集资参与人发放保障基本生活的小额审前返还款,先予执行款在最终分配金额中进行扣除,同时审前返还应当加强资质审查和公开。
五、结语
在優化营商环境、化解重大风险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应当有所作为,尤其在非法集资涉案财物追缴与处置上,应当牢固树立保护保护财产权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司法理念,提高对涉案财产处置重要性的认识,只有保护好了财产权利,维护了经济社会稳定,才能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法治保障,为化解重大风险做出贡献。
注释:
[1]王文华、刘宏武:《“赔偿损失”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兼论我国刑法中对“赔偿损失”的类型化研究》,《法学杂志》2014年第1期。
[2]《非法集资类案件平均追赃不足一成》,《法制日报》2016年7月29日版。
[3] (2018)粤01刑初189号、(2018)京03刑初3号、(2018)辽14刑初21号、2015)宝中刑二初字第00002号、(2018)晋01刑初68号、(2016)闽09刑初20号、(2017)豫08刑初17号、(2018)沪02刑初7号、(2017)黔01刑初119号、(2016)浙03刑初133号、(2017)苏10刑初8号。
[4]张洪亮、罗登亮:《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之机制完善——以非法集资案件为研究对象》,《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5]陆德生:《处理好维权和维稳的关系》,《红旗文稿》2014年第15期。
[6]熊秋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检视》,《人民检察》2015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