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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加強农村法制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强对农村问题的研究,发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缺陷,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法制宣传和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制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390-01
一、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农村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协调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抑制和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积极创新谋求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2]国家在加强农村经济改革的同时,忽视了民主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漠。农民法律知识贫乏与法律意识淡薄相互作用,从而导致其恶性循环。在中国农村,农民的法律知识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对许多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难于理解;另一方面是农村的各级政权组织在对农村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时,主要靠行政命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培养村民法律观念的外部环境。
(二)立法存在空白与缺陷
近年来,虽然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健全和完善的地方。首先,农业立法严重滞后且质量不高,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农业法规层次低,大量农业法规(以农业部制定规章形式出现)威慑力差,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现象较普遍存在。其次,现有的农业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和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经济格格不入。再次,农业执法行为不规范,农业法律法规太原则、难以依法行政,与农村实际有偏离,农业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还有,农村的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养老保险以及合作医疗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缺位。
(三)执法混乱且效率不高
农村立法虽然重要,但执法工作也不能轻视。良好的法律必须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乡村基层干部的依法治农的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而更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路远人少,事多面宽管不过来,以及加上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农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执法混乱的现象。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和有错不纠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三农”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调处不及时,农民与政府、企业和村社的矛盾纠纷一般偏向后者,对农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措施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进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要:一方面,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首先加快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实做到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快完善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的监督问题。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诸如粮种补贴、种粮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补贴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现行法律,要结合、吸收农村的一些现实而有益的习惯,使之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生活,而更利于执行。要改变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同时,注意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体系。
(二)强化监督,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
加强法律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法律监督的功能作用体现了法律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意义和价值。也是人类为追求法制统一、秩序井然而进行的探索和努力。在我们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要注意:第一,要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与权限。同时乡镇人大要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并把党的监督、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有力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发挥该监督体系的综合运用。第二,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纷争,有害于社会稳定,有害于新农村建设。要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农民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第三,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分解到执法者个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激励机制,使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执法中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岗位执法效果差的执法人员,要分别采取措施,该批评的批评、该调离的调离、该取消执法资格的取消,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律思考[EB/OL].三农中国网.
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先行[EB/OL].[2006-3-8]
[关键词]社会主义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390-01
一、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农村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协调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抑制和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积极创新谋求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2]国家在加强农村经济改革的同时,忽视了民主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漠。农民法律知识贫乏与法律意识淡薄相互作用,从而导致其恶性循环。在中国农村,农民的法律知识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对许多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难于理解;另一方面是农村的各级政权组织在对农村各项事务进行管理时,主要靠行政命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培养村民法律观念的外部环境。
(二)立法存在空白与缺陷
近年来,虽然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健全和完善的地方。首先,农业立法严重滞后且质量不高,政策性强而规范性差,农业法规层次低,大量农业法规(以农业部制定规章形式出现)威慑力差,义务性规范多而权利性规范少,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现象较普遍存在。其次,现有的农业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色彩和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经济格格不入。再次,农业执法行为不规范,农业法律法规太原则、难以依法行政,与农村实际有偏离,农业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还有,农村的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养老保险以及合作医疗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缺位。
(三)执法混乱且效率不高
农村立法虽然重要,但执法工作也不能轻视。良好的法律必须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乡村基层干部的依法治农的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而更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路远人少,事多面宽管不过来,以及加上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农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执法混乱的现象。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和有错不纠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三农”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调处不及时,农民与政府、企业和村社的矛盾纠纷一般偏向后者,对农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措施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进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要:一方面,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首先加快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实做到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快完善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的监督问题。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诸如粮种补贴、种粮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补贴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现行法律,要结合、吸收农村的一些现实而有益的习惯,使之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生活,而更利于执行。要改变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同时,注意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体系。
(二)强化监督,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
加强法律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法律监督的功能作用体现了法律监督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意义和价值。也是人类为追求法制统一、秩序井然而进行的探索和努力。在我们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要注意:第一,要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与权限。同时乡镇人大要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并把党的监督、机关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有力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发挥该监督体系的综合运用。第二,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纷争,有害于社会稳定,有害于新农村建设。要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农民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做到公平公正、及时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第三,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分解到执法者个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的激励机制,使执法责任具有明晰化、可操作性的特点。对执法中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岗位执法效果差的执法人员,要分别采取措施,该批评的批评、该调离的调离、该取消执法资格的取消,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律思考[EB/OL].三农中国网.
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先行[EB/OL].[20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