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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首例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实体审理裁判标准的公报案例。家事纠纷一般涉及多方权利主体,采"事后救济理论",共有财产权人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在学理上并不存在障碍。基于夫妻共有财产制特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实体审理应基于第三人新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在重新衡量原审生效裁判的基础上解决实体权利冲突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订有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施行的背景下,亦可以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实现的程序路径进行重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