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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联盟影业”),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影股份”)告上了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拟于7月6日开庭审理。
2010年底,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下称“中影集团”)进行股份制改制,中影股份注册成立,中影集团占股93%。因合作投资的《武林外传》电影版收益分成存在问题,联盟影业对中影股份旗下子公司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制片分公司(原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下称“中影制片”)提起诉讼,要求中影制片支付1亿余元的分成款项。
联盟影业在诉状中指责中影制片财务混乱,甚至有瞒报收益做假账的嫌疑。2月28日,北京市环保局的一则环保核查公示显示,中影股份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中影股份财务报告显示,票房收入目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60%,诉讼将会为中影股份的业绩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武林已终结索亿元分成
中影股份和联盟影业的分成纠纷源于《武林外传》电影版的合作。
2009年初,《武林外传》的版权拥有者联盟影业计划投资拍摄电影版《武林外传》。联盟影业董事长郝亚宁告诉记者,做电视剧《武林外传》之后,一直想拍电影版,联盟影业最初是要与万达集团合作,但后来经过内部协商,选择了与中影集团合作。
2009年12月31日,联盟影业和未改制的中影集团在北京签署了《联合投资合同书》(下称“投资合同”)。
《投资合同》显示,甲方为中影制片,乙方为联盟影业。甲乙双方确认本片制片成本为人民币1700万元。共同投资,其中甲方占投资70%,计人民币1190万元,乙方占投资30%,计人民币510万元。双方同意,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发行净收入。
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28日,《武林外传》电影版在国内外上映,票房一路飙升。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联盟影业应该收到30%的收益分成。联盟影业方面表示,从电影档期结束后的一年多里,公司收到的款项不超过800万元,公司多次要求中影制片方面依据合同约定出具原始财务报表,并依约支付票房收益,却始终未果。
最终,联盟影业一纸诉状将中影制片告上法庭。
民事起诉书显示,联盟影业要求被告中影制片支付《武林外传》电影版发行净收入的30%,以及上述款项自2011年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上述款项截至起诉时合计人民币101128697元。
联盟影业代理律师表示,依同期市场行情计算,《武林外传》电影版的票房总额应当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包括其他各种形式的版权收益。起诉书中称,中影制片仅提供并承认一个月的票房监测数据,仅为1.89亿元,尚有一个月的数据未提供。因此,联盟影业要求中影制片支付收益分成款项将近人民币一亿元。
不设共同账户的秘密
原本签好的合同,为何在分成时出现这样的纠纷?
联盟影业方面告知记者,“本来行业的规则是投资方一起成立一个账户,大家都把投资款打进来,投资各方共管这个账户。但中影股份说他们从来不建立共同账户。所以,我们连对方有没有出钱都不知道。他也不给我们看账户信息。”在联盟影业看来,没有设立共同账户,无法查看账户信息成为如今导致纠纷的关键。
起诉书称,中影制片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联盟影业提供与之有关的各种账簿、原始合同和相关原始文件。起诉书中详细罗列了包括制作成本报告的《财务报表》、相关财务凭证和账簿、影片发行商的详细资料和报表、影片销售报告等13项原始文件。联盟影业认为,中影制片不提供上述原始文件,导致拍摄宣传发行过程混乱,账目不清。
由于没有设立共同账户,联盟影业还认为在影片剧本的报批送审环节,中影制片不仅未按合同约定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进行,还在相关费用问题上制作虚假账目,隐瞒发行收入,骗取投资。
起诉书显示,中影制片通知联盟影业网络播映权转让收益只有10万元销售收益,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期水平。对此,联盟影业方面称,后来经过多次催问,一个财务总监回邮件说误将300万元看成10万元了,公司方面进一步确认网络播映权是不是310万元,但至今也没有回复。
同时,据知情人士透露,签完合同后,中影制片方面将七成中的四成分别卖给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文化中国传播集团、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每家卖给10%。对此,联盟影业方面认为中影制片在没有征得其书面同意以前,私自将合同第三章“投资”条款下的权利义务分别对其他4家无关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转让,严重侵害了其版权利益,违背了股权转让应先履行老股东同意程序,且股东享有优先收购权等基本权利。
就联盟影业的起诉一事,中影制片的总经理赵海城对记者表示,“这个情况还不了解,要先问一下。”同时,中影制片办公室主任姜泓称,“我们这边没有得到通知,确实不知道这个事情。”
垄断之手操控票房
“你如果不跟中影合作,他就在你的影片上映的时候,排一部美国大片和你一起上映,抢占你的票房。”面对中影制片的种种行径,郝亚宁颇为无奈,“目前全国的电影市场,中影占据了近一半。中国能发行外国大片的,就中影集团和华夏电影发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夏电影”)两家公司。”
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影集团一直是国家唯一授权经营电影进口业务拥有电影引进权的公司。而中影集团持有拥有进口片发行权之一的华夏电影11%的股权。在郝亚宁看来,中影集团手中进口权成为他们操控电影市场的重要筹码。
纵观中影集团近几年的票房情况,进口影片确实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2009年,中影集团发行了进口分账影片17部(其中联合发行14部),票收入房10.03亿元,同比增长了53%。2010年发行进口分账影片35部次,实现票房收入22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00%。到了2011年前三季度,中影集团城市票房收入为95.04亿元,进口片更是高达51.28亿元。
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中影集团2010年的票房为61亿元,占全国电影主流市场份额的62%。其中,签约发行国产影片138部,市场映出95部,实现票房收入39亿元,占国产影片主流市场份额的70%,比2009年增加了10.89亿元。2011年前三季度中影集团国产影片票房收入43.77亿元,占中影集团票房收入的46.05%。
138部国产电影败阵于35部进口片,除了大量的国产片质量低下外,是否真的存在行业垄断,用进口片来操控电影票房市场呢?
郝亚宁不是第一个站出来炮轰中影集团的。此前,电影《三枪》的制片人张伟平也曾因“垄断权力”炮轰中影集团。对此,中影集团发言人翁立表示,从1993年开始,内地电影市场就完全不存在任何垄断了。
不过,中影集团的好日子正在遭遇挑战。除了联盟影业这样的国内合作者不惜打官司,美国方面也希望打破中影集团独家进口的垄断局面。
2012年初,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达成协议。而外媒则进一步披露协议条文:中国将在原本每年引进20部美国电影的基础上,增加14部IMAX或3D电影;并且,美方票房分账从原来的13%升至25%。据报道,该协议还将增加中国民营企业发布进口片的机会,打破过去国有公司独大的局面。
对此,中影集团营销分公司宣传经理樊江华表示,“这是一个很宏观的问题,很难预测以后的趋势,这其中也包括一些行业的问题。”
同时,分析人士认为,未来进口影片的引进权和发行权有逐步放开的趋势。在发行权上,很可能会有第三块牌照,并且可能会是民营企业。
上市需要过大关
联盟影业发起的诉讼发生在中影股份上市的环保核查之际,而此前中影集团为筹备上市早已布局多年。
早在2004年,中影集团为筹备上市,聘请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但由于政府限制外资进入媒体和娱乐业,中影集团赴港上市搁浅。
2007年,中影集团董事长韩三平曾向媒体透露,中影集团已经找到了券商和财务顾问公司,计划2008年积极运作上市。当时有中影集团内部人士也表示,中影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都已处在详细审计和尽职调查阶段。
2010年12月9日,中影股份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中影集团的整体改制完成。中影股份注册资本为14亿元,由中影集团控股,持股比例为93%。此外,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央广传媒发展总公司、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歌华有线”,600037.SH)、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000917.SZ)、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7家公司作为联合发起人各持股1%。
根据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名单目录,中影股份及其47家子公司也基本上涵盖了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电影制作、营销、发行以及技术服务、终端的院线、影院等方面。而在这47家公司中,有7家属于改制过程中划拨而来的中影集团的全资子、分公司,有部分为中影集团的控股、参股公司。目前,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已经进场为中影股份上市做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歌华有线2011年1月4日的对外投资公告,其出资2130.7903万元持有中影股份1%的股权计算,中影股份的估值约为21亿元。此外,财务资料显示,中影股份2011年1-9月的总资产为92.92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收入为19.88亿元,其中发行业务占51.91%,放映业务占16.58%,影视服务占17.74%,影视制片与制作占13.77%。
在筹备上市期间,改制前的中影集团还曾于2007年发行了5亿元的企业债。该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国家电影数字制作基地工程(即中影集团电影生产基地)、发展数字影院、新建及改造影院等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0.08亿元。
据了解,现在中影股份已经通过了环保审查,下一步就是走证监会的流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同时规定要求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按照中影集团改制的约定,城市发行放映业务划归中影股份,所以中影集团公布的城市票房统计应归属与中影股份。那么,联盟影业起诉书中提到的索赔数量将占到中影股份2011年前三季度国产票房的2.3%。中影股份的财务数据显示,2011年前三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9.88亿元,联盟影业的索赔将占到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而当期的发行业务收入为10.32亿元,联盟影业的索赔占到发行业务收入的9.78%。
联盟影业在起诉书中批评中影制片财务混乱,认为中影股份旗下的中影制片是有预谋违反合同约定,甚至通过做假账直接将宣传费用转为公司利润。联盟影业认为中影制片擅自转让股权,瞒报收益做假账,拒绝履行联合投资合同约定,侵犯合作者的合法权益。中影制片对联盟影业的指控均表示不知情。
很显然,诉讼对于中影股份的业绩将带来很大的影响。以2010年为例,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2010年电影局领取公映许可证影片公示的名单,由中影股份联合出品的二十余部国产影片票房总计约18亿元,占当年中影股份国产影片票房近50%。同时,郝亚宁称,“在这方面,中影股份国产片中大约90%的收入都来源于合作发行。”
联盟影业控告中影制片才刚刚开始,一旦联盟影业的诉讼揭开了合作真相,那么中影股份的财务稳健就值得关注,其上市之路更加曲折。
2010年底,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下称“中影集团”)进行股份制改制,中影股份注册成立,中影集团占股93%。因合作投资的《武林外传》电影版收益分成存在问题,联盟影业对中影股份旗下子公司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制片分公司(原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下称“中影制片”)提起诉讼,要求中影制片支付1亿余元的分成款项。
联盟影业在诉状中指责中影制片财务混乱,甚至有瞒报收益做假账的嫌疑。2月28日,北京市环保局的一则环保核查公示显示,中影股份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中影股份财务报告显示,票房收入目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60%,诉讼将会为中影股份的业绩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武林已终结索亿元分成
中影股份和联盟影业的分成纠纷源于《武林外传》电影版的合作。
2009年初,《武林外传》的版权拥有者联盟影业计划投资拍摄电影版《武林外传》。联盟影业董事长郝亚宁告诉记者,做电视剧《武林外传》之后,一直想拍电影版,联盟影业最初是要与万达集团合作,但后来经过内部协商,选择了与中影集团合作。
2009年12月31日,联盟影业和未改制的中影集团在北京签署了《联合投资合同书》(下称“投资合同”)。
《投资合同》显示,甲方为中影制片,乙方为联盟影业。甲乙双方确认本片制片成本为人民币1700万元。共同投资,其中甲方占投资70%,计人民币1190万元,乙方占投资30%,计人民币510万元。双方同意,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发行净收入。
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28日,《武林外传》电影版在国内外上映,票房一路飙升。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联盟影业应该收到30%的收益分成。联盟影业方面表示,从电影档期结束后的一年多里,公司收到的款项不超过800万元,公司多次要求中影制片方面依据合同约定出具原始财务报表,并依约支付票房收益,却始终未果。
最终,联盟影业一纸诉状将中影制片告上法庭。
民事起诉书显示,联盟影业要求被告中影制片支付《武林外传》电影版发行净收入的30%,以及上述款项自2011年2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上述款项截至起诉时合计人民币101128697元。
联盟影业代理律师表示,依同期市场行情计算,《武林外传》电影版的票房总额应当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包括其他各种形式的版权收益。起诉书中称,中影制片仅提供并承认一个月的票房监测数据,仅为1.89亿元,尚有一个月的数据未提供。因此,联盟影业要求中影制片支付收益分成款项将近人民币一亿元。
不设共同账户的秘密
原本签好的合同,为何在分成时出现这样的纠纷?
联盟影业方面告知记者,“本来行业的规则是投资方一起成立一个账户,大家都把投资款打进来,投资各方共管这个账户。但中影股份说他们从来不建立共同账户。所以,我们连对方有没有出钱都不知道。他也不给我们看账户信息。”在联盟影业看来,没有设立共同账户,无法查看账户信息成为如今导致纠纷的关键。
起诉书称,中影制片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联盟影业提供与之有关的各种账簿、原始合同和相关原始文件。起诉书中详细罗列了包括制作成本报告的《财务报表》、相关财务凭证和账簿、影片发行商的详细资料和报表、影片销售报告等13项原始文件。联盟影业认为,中影制片不提供上述原始文件,导致拍摄宣传发行过程混乱,账目不清。
由于没有设立共同账户,联盟影业还认为在影片剧本的报批送审环节,中影制片不仅未按合同约定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进行,还在相关费用问题上制作虚假账目,隐瞒发行收入,骗取投资。
起诉书显示,中影制片通知联盟影业网络播映权转让收益只有10万元销售收益,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期水平。对此,联盟影业方面称,后来经过多次催问,一个财务总监回邮件说误将300万元看成10万元了,公司方面进一步确认网络播映权是不是310万元,但至今也没有回复。
同时,据知情人士透露,签完合同后,中影制片方面将七成中的四成分别卖给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文化中国传播集团、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每家卖给10%。对此,联盟影业方面认为中影制片在没有征得其书面同意以前,私自将合同第三章“投资”条款下的权利义务分别对其他4家无关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转让,严重侵害了其版权利益,违背了股权转让应先履行老股东同意程序,且股东享有优先收购权等基本权利。
就联盟影业的起诉一事,中影制片的总经理赵海城对记者表示,“这个情况还不了解,要先问一下。”同时,中影制片办公室主任姜泓称,“我们这边没有得到通知,确实不知道这个事情。”
垄断之手操控票房
“你如果不跟中影合作,他就在你的影片上映的时候,排一部美国大片和你一起上映,抢占你的票房。”面对中影制片的种种行径,郝亚宁颇为无奈,“目前全国的电影市场,中影占据了近一半。中国能发行外国大片的,就中影集团和华夏电影发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夏电影”)两家公司。”
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影集团一直是国家唯一授权经营电影进口业务拥有电影引进权的公司。而中影集团持有拥有进口片发行权之一的华夏电影11%的股权。在郝亚宁看来,中影集团手中进口权成为他们操控电影市场的重要筹码。
纵观中影集团近几年的票房情况,进口影片确实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2009年,中影集团发行了进口分账影片17部(其中联合发行14部),票收入房10.03亿元,同比增长了53%。2010年发行进口分账影片35部次,实现票房收入22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00%。到了2011年前三季度,中影集团城市票房收入为95.04亿元,进口片更是高达51.28亿元。
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中影集团2010年的票房为61亿元,占全国电影主流市场份额的62%。其中,签约发行国产影片138部,市场映出95部,实现票房收入39亿元,占国产影片主流市场份额的70%,比2009年增加了10.89亿元。2011年前三季度中影集团国产影片票房收入43.77亿元,占中影集团票房收入的46.05%。
138部国产电影败阵于35部进口片,除了大量的国产片质量低下外,是否真的存在行业垄断,用进口片来操控电影票房市场呢?
郝亚宁不是第一个站出来炮轰中影集团的。此前,电影《三枪》的制片人张伟平也曾因“垄断权力”炮轰中影集团。对此,中影集团发言人翁立表示,从1993年开始,内地电影市场就完全不存在任何垄断了。
不过,中影集团的好日子正在遭遇挑战。除了联盟影业这样的国内合作者不惜打官司,美国方面也希望打破中影集团独家进口的垄断局面。
2012年初,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达成协议。而外媒则进一步披露协议条文:中国将在原本每年引进20部美国电影的基础上,增加14部IMAX或3D电影;并且,美方票房分账从原来的13%升至25%。据报道,该协议还将增加中国民营企业发布进口片的机会,打破过去国有公司独大的局面。
对此,中影集团营销分公司宣传经理樊江华表示,“这是一个很宏观的问题,很难预测以后的趋势,这其中也包括一些行业的问题。”
同时,分析人士认为,未来进口影片的引进权和发行权有逐步放开的趋势。在发行权上,很可能会有第三块牌照,并且可能会是民营企业。
上市需要过大关
联盟影业发起的诉讼发生在中影股份上市的环保核查之际,而此前中影集团为筹备上市早已布局多年。
早在2004年,中影集团为筹备上市,聘请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但由于政府限制外资进入媒体和娱乐业,中影集团赴港上市搁浅。
2007年,中影集团董事长韩三平曾向媒体透露,中影集团已经找到了券商和财务顾问公司,计划2008年积极运作上市。当时有中影集团内部人士也表示,中影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都已处在详细审计和尽职调查阶段。
2010年12月9日,中影股份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中影集团的整体改制完成。中影股份注册资本为14亿元,由中影集团控股,持股比例为93%。此外,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央广传媒发展总公司、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歌华有线”,600037.SH)、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000917.SZ)、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7家公司作为联合发起人各持股1%。
根据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名单目录,中影股份及其47家子公司也基本上涵盖了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包括电影制作、营销、发行以及技术服务、终端的院线、影院等方面。而在这47家公司中,有7家属于改制过程中划拨而来的中影集团的全资子、分公司,有部分为中影集团的控股、参股公司。目前,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已经进场为中影股份上市做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歌华有线2011年1月4日的对外投资公告,其出资2130.7903万元持有中影股份1%的股权计算,中影股份的估值约为21亿元。此外,财务资料显示,中影股份2011年1-9月的总资产为92.92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收入为19.88亿元,其中发行业务占51.91%,放映业务占16.58%,影视服务占17.74%,影视制片与制作占13.77%。
在筹备上市期间,改制前的中影集团还曾于2007年发行了5亿元的企业债。该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国家电影数字制作基地工程(即中影集团电影生产基地)、发展数字影院、新建及改造影院等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0.08亿元。
据了解,现在中影股份已经通过了环保审查,下一步就是走证监会的流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同时规定要求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按照中影集团改制的约定,城市发行放映业务划归中影股份,所以中影集团公布的城市票房统计应归属与中影股份。那么,联盟影业起诉书中提到的索赔数量将占到中影股份2011年前三季度国产票房的2.3%。中影股份的财务数据显示,2011年前三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9.88亿元,联盟影业的索赔将占到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而当期的发行业务收入为10.32亿元,联盟影业的索赔占到发行业务收入的9.78%。
联盟影业在起诉书中批评中影制片财务混乱,认为中影股份旗下的中影制片是有预谋违反合同约定,甚至通过做假账直接将宣传费用转为公司利润。联盟影业认为中影制片擅自转让股权,瞒报收益做假账,拒绝履行联合投资合同约定,侵犯合作者的合法权益。中影制片对联盟影业的指控均表示不知情。
很显然,诉讼对于中影股份的业绩将带来很大的影响。以2010年为例,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2010年电影局领取公映许可证影片公示的名单,由中影股份联合出品的二十余部国产影片票房总计约18亿元,占当年中影股份国产影片票房近50%。同时,郝亚宁称,“在这方面,中影股份国产片中大约90%的收入都来源于合作发行。”
联盟影业控告中影制片才刚刚开始,一旦联盟影业的诉讼揭开了合作真相,那么中影股份的财务稳健就值得关注,其上市之路更加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