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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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交叉而成的复杂现象。这就使得共同犯罪的中止在认定上难度更大,更具有复杂性。犯罪过程的阶段性特征,要求在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成立中止的条件存在巨大差异。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构成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65-03
  作者简介:唐英(1990-),女,汉族,四川遂宁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在独立单一的犯罪过程中,认定什么是犯罪中止,总体上是明确的,对于其认定条件学界也没有争议。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的犯罪中止,较之于单独犯的犯罪中止,在认定上更为复杂。在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有较大争议,而且法律对共同犯罪中止问题以及其罪责刑并无明确规定。
  一、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提出
  (一)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即通常所说的能达目的而不欲。对于犯罪中止,实践中有单个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中止两种。
  (二)共同犯罪中止和单个犯罪中止的比较
  实践中犯罪中止分为共同犯罪中和一般犯罪中止。虽然两种类型都符合犯罪中止的特点,但是共同犯罪中止与一般犯罪中止却不可同日而语。
  1.共同犯罪中止和单个犯罪中止的比较
  就单个犯罪的来说,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比较容易,行为人在自己主观上认为犯罪还可以继续实施的情况下,及时并有效的放弃了犯罪,满足一般认为犯罪中止认定所需的及时性、自动性、有效性三个条件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单个犯罪中,行为人只需要在其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或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能够成立犯罪中止,而在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每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具有一定意义的因果关系,这就使得共同犯罪中的各个行为人既要负责自己的犯罪行为,又要负责犯罪集体的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在认定犯罪集团中的某一部分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时,就必须将其行为置于共同犯罪行为中来看,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为是在停止本人犯罪行为的同时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说是有效地防止了其犯罪整体的犯罪行为的犯罪结果的发生。若实行犯在实行过程中只是消极地停止了犯罪行为,却并没有积极有效地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是在实行完毕犯罪行为之后犯罪结果之前,采取了阻止结果发生的行动却未能发挥作用,那么行为人虽然有自动停止的行为但是却不足以成立犯罪中止,只能视结果的发生与否而定,构成既遂或者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二、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一)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几种学说
  在我国刑法理论学界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有以下几种主要点:
  1.整体完成形态论。这种学说认为,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时一个整体则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必须根据整个共同犯罪最后达到完成状态与否的情况来认定个别共犯人中止犯罪的意图。共犯人中止犯罪,必须既停止自己犯罪行为,又停止其他共犯人停止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阻止犯罪后果的产生。
  2.个别中止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是一个整体,但实际上是由各部分独立犯罪行为组合而成的。部分共犯人自动停止自己所实施的那个部分犯罪,就部分犯罪脱离了整体犯罪,同其他共犯人的行为的关联也不复存在。因此,其行为就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也即,部分共犯人只要停止自己的行为就成立犯罪中止。
  3.非主犯能力论。认为主犯之外的共同犯罪人难以分清其在犯罪中的主从作用时,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的标准就要看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如若行为人已经努力阻止了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却因自己的能力限制而难以达到阻止效果的,仍然是可以认定成立犯罪中止的。
  4.阻止先前行为被利用论。在这种学说中判断部分共犯是否成立中止的标准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人利用自己的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以上观点都有待商榷。
  第一种观点认识到了共同犯罪是整体性与共同性交叉的特性,但忽略了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犯人的不同作用与地位及其独立性与个别性,以偏概全,对于共犯中止的要求过高,在这种观点下很难成立共犯中止,不利于减少犯罪。
  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截然相反,但又走入了令一个极端,它侧重与共犯人的个别性与独立性,但由于过于偏向个别性又忽视了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各共犯人的行为之间都存在莫大的关联性,对共犯中止的要求过低。
  第三种观点认识到了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有不同的地位与作用,应根据其地位与作用来分析,但是它对于各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并不具体,而且“能力的范围”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并且难以界定,认定共同犯罪中止所需要的条件应当是客观的具体的。
  第四种观点展示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联系,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但是对于“先前行为”的内涵还无清晰的概念,“先前行为”过于笼统。
  (二)本人观点
  鉴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考虑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时应当认清共犯中止的来源,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交叉。既有整体性又有独立性,共同犯罪人有不同的分类以及作用,犯罪又分三个阶段。结合以上三方面笔者认为在认识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是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各犯罪人既是该整体中的人在做出共同犯罪行为又是独立的,因此,在把握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的时候要防止以偏概全,强调和遵循共犯的整体性和从属性的同时结合并突出独立性的作用(特别是非实行犯);(2)犯罪中止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应该在不同的犯罪阶段具体分析各共犯人的地位与作用来判定;(3)无论共同犯罪中止问题如何发展变化,它归根结底是一个认定犯罪的问题,既然是犯罪问题就必须要使用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共犯中止的认定还是应从主观恶意、社会危害结果等方面。(4)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共犯人的犯罪行为必须对整个犯罪负责,共犯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使整个犯罪整体都自动有效的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
  (一)共同犯罪中止的一般条件
  共同犯罪中止不同于一般犯罪中止,行为人自身行为必然与整体犯罪发生关联。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犯罪中止的一般性,得出了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
  1.共犯中止的及时性。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是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这段期间内。如果犯罪应经达到既遂阶段,犯罪中止就不可能存在。因此,从犯罪预备行为时开始,直至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以前的这段时间里,犯罪人如果没有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在预备或未遂阶段,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共犯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性是指在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将犯罪行为进行至终了的情况下,基于本人意愿而中止了犯罪行为。主观上放弃了继续犯罪意图,客观上停止了犯罪行为。而成立共犯中止,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同时要求他说服其他共犯人也放弃犯罪或自己在放弃犯罪意图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犯中止的有效性。这是指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必须满足两个方面:主观上,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切断与其他共犯人的共同故意,并且要及时将自己的这种意图以言行方式告诉其他共犯人;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己的先行行为对犯罪有因果关系的必须切断这种因果关系。
  (二)共同犯罪中止的具体条件
  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共犯中各具体犯罪人有不同的类别和作用。因此,他们成立犯罪中止既要有一般条件还满足特殊条件。
  犯罪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即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
  1.简单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简单的共同犯罪,在大陆法系刑法中叫共同正犯(即共同实行犯)。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中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行为的行为人是数人,换言之,每个共犯人都是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又是实行犯,他们由于自己能左右犯罪的进程,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都是从属于实行犯的。共同犯罪中可能出现一个或多个实行犯,如果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这是共犯中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中止并无二致;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实行犯,就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这种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则要分以下两种情形:①在犯罪预备阶段,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共犯实行犯由于还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只要其自动放弃犯罪的预备行为不再向实行阶段发展,犯罪结果便不会发生。在这个阶段只要共犯人放弃预备行为便切断了与犯罪的联系;②在犯罪实行阶段,各共犯人已经形成了联系密切的犯罪共同体,他们主观上相互鼓励客观上相互补充。若某一个(或一部分)实行犯想要放弃犯罪,不仅要自己放弃犯罪还必须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或者自己和其他共犯人的犯罪的结果的发生。共同正犯在犯罪预备直至犯罪既遂满足以上条件即可成立犯罪中止。
  2.复杂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根据这四种行为方式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1)组织犯的犯罪中止。组织犯是指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人,组织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但是并不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行为人,其犯罪很大程度上还是从属于实行犯。组织犯包括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犯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犯,分为首要分子和一般的组织犯,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组织犯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对于他们成立犯罪中止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在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整个犯罪集团的首脑,左右着整个犯罪过程以及其他共犯的行为。因此在这种共同犯罪中本人彻底放弃继续犯罪的意图、脱离犯罪集团,此外他们必须解散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成立的犯罪集团并且有效地阻止犯罪集团成员继续实施原犯罪集团所计划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积极阻止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向既遂状态发展。
  ②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意外的组织犯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的中止。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要主动放弃自己的犯罪意图,并将自己的这种意图以言行方式告知其他共犯,因单独的阻止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他还必须在撤回犯罪意图的同时切断自己的先前组织行为与整个犯罪的整体联系。犯罪进入实行阶段后,组织犯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放弃自己主观犯罪意图、停止本人犯罪行为,并在此基础之上阻止其他犯罪集团成员实施集团计划内的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实行犯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正犯,就是指自己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的人。在复杂共同犯罪中,若只有一个实行犯,则其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与一般犯罪中并无二致;若有数个实行犯则属于共同正犯的情况,前文已经详述。
  (3)教唆犯的犯罪中止。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基于教唆行为的特殊性,教唆犯欲成立犯罪中止,就要有效的阻止自己所教唆的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以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被教唆者所处的不同犯罪阶段,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不同:①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时:在教唆行为预备阶段,教唆者只要主动放弃教唆被教唆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和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在教唆未实行终了阶段,教唆者只要主动放弃教唆被教唆者实施犯罪行为就成立犯罪中止;在教唆实行终了阶段,犯意已经产生。若被教唆者还未实施预备行为,教唆者必须主动有效地消除自己的教唆行为对被教唆者产生的犯意才能成立犯罪中止。若被教唆者已经着手实施预备行为,教唆者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主动有效的消除被教唆者的犯意并且劝说被教唆者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②处于实行阶段,教唆者在实施教唆行为直至被教唆者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这个期间内,教唆者要成立中止就必须撤回教唆意图及教唆内容。若被教唆者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尚未实行终了,教唆犯要成立中止就必须主动有效的制止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并且消除其犯意使其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③处于施行后阶段时,犯罪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还未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者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为:必须自动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事实上,无论何种犯罪,处于实行后阶段要成立中止都必须积极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4)帮助犯的犯罪中止。帮助犯在整个犯罪中是相对独立的,即使没有帮助犯的帮助实行犯也能完成犯罪。因此,如果帮助犯自动放弃整个犯罪中所计划的自己应当实施的帮助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阻止其帮助行为所应当产生的犯罪结果,可以成立独立的犯罪中止。由于帮助犯所具有的特殊独立性,帮助犯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只需要消除计划内的自己所应当实施的帮助行为对整个犯罪的影响。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应当从实施帮助行为开始,直至实行犯完成犯罪行为时止。帮助犯如何使自己的帮助消除对犯罪的影响,在不同阶段要分不同情况:
  ①事前帮助,即在实行犯预备阶段,就必须切断自己的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才能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提供了物质帮助的,就必须撤回其帮助,同时消灭其帮助行为在实行犯心理上的帮助效果。提供心理帮助的,由于其主要是强化了实行犯的犯意,因此,只要消除自己的心理帮助对实行犯的犯意强化以及促进作用就可以承认中止成立。
  ②事中帮助,也即在实行犯实行阶段,帮助犯已经不可能撤回其帮助行为,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主动有效的消除自己的帮助行为对整个共同犯罪产生的影响,与此同时还要积极阻止实施实行行为并且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事后帮助。是指事前承诺其他共犯人在犯罪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事后帮助虽然表面上看似与犯罪并无太大的因果联系,但在事实上,这种承诺提供帮助的行为对犯罪是由极大影响的,只是这种行为还未付诸实施。因此这种帮助中,帮助犯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自动撤回事前对其他共犯人的承诺的帮助意图,并不实施事前承诺的帮助行为即可。
  [ 参 考 文 献 ]
  [1]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周振想.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4]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刘志伟.“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J].刑事法学,2000(6).
  [6]曲新久,陈兴良.刑法学[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贾宇.刑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8]陈晓明,何承斌,童伟华.理论刑法学专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9]李晓明.中国刑法基本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0]高明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11]高铭暄,楼伯坤.刑法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12]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13]李晓明.中国刑法基本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4]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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