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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权力腐败之条件,我国宗法宗族制内含权力腐败之特性,在家国同构的古代社会,专制与宗法等级不分,造成大量政治腐败,宗法宗族文化提供了权力腐败的温床,这些文化主要以家族宗族利益为重、以享特权为荣、做人办事讲人情,从而导致权力腐败。要想反腐,必须重点发展市场经济、加速社会流动、建立更多的公民组织,对宗法宗族组织或文化进行深刻的变革。
关键词:权力腐败;宗法宗族制;宗法文化;公民社会
论及我国目前权力为何腐败,一般学者会从现实主义出发,将其归因于不太健全的政治体制,是不被监督的权力导致了腐败的蔓延,只有分权制衡,才能有效遏制腐败,一语中的,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但不全面,只是分析了腐败产生的政治因素,却没有探究深存其中的社会机理。与西方宗教社会不同,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宗法宗族制,培育了宗法文化,形成了宗法社会,正是依靠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内核、以大宗小宗为准则的宗法文化所提供的社会基础,让我国权力腐败不同于西方的权力腐败,家族特征非常明显,有数据表明目前查处的贪腐案件大多数与家族利益相关,受宗法宗族影响至深,那么这些因素是怎样影响权力腐败的呢?
1 宗法宗族制具备权力腐败之条件
权力与腐败是一对孪生兄弟,许多事实证明,如果政治权力过分集中,必然会造成政治权力滥用,从而引发政治腐败,权力腐败是典型的政治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俗称以权谋私,官员贪腐就是其中极为典型的表现,然而构成权力腐败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工具性条件,即以控制的公共权力为手段来谋求私益;(2)目的性条件,是指公务人员运用权力追逐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私人利益;(3)对象性条件,在公务行为中,公务人员总是管理着公共资源,要实现私人目的,必须以公共资源为控制对象,三者缺一不可,否则权力腐败不能生成。
宗法宗族制是我国传统的社会机体,经过了几千年的历史嬗变。宗法制确立于西周,以嫡长子继承制、封帮建国制、宗庙祭祀制为主体,呈现出家国同构的组织特色,是一种社会制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为春秋战国所破坏,但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却被保留,为宗族制度所承袭,宗族制是宗法制在我国封建时代的具体应用和体现,也是一种具有政治性的社会体制,一样强调“家国同构”,所谓家国同构指的是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家与国的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也就是说父亲、族长作为家庭、家族的中心,拥有对家庭、家族一切财产和事务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往往是绝对的、全面的、终身的,甚至如一国之君,独裁所有的权力和资源,具有专制性质。
为了维护父权,也为了维护家族的共同利益,我国自夏就提倡“孝”,“孝”即“子尊老”,至西周时已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伦理,汉及其以后各朝还立法保护,如汉就颁布了《孝廉法》。作为我国古代最基本的道德,孝建立在深厚的血缘关系之上,强调按尊卑长幼关系来制定准则,中心是“善事父母”,为此家庭、家族内部等级明显,父亲可以对家庭、宗族实行家长制管理,权力集中、不被监督,管理基本按个人的意志行使。这样的管理其实就是一种专制性管理,很容易让人为一己之私利,利用所控制的权力损害家庭、宗族的公共利益,从而形成权力腐败。大量史实已表明,宗法宗族制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今人王曾瑜先生曾指出:专制必生腐败,腐败必赖专制,二者是一对形影不离的传统政治遗传基因。
2 宗法精神是当今权力腐败的诱因
如今专制政治被推翻,为民主政治所替代,宗法宗族制度不复存在,但是宗法宗族制度具有意识形态的内涵,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现已转化为一种文化根植于国人的内心深处,影响着国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梁启超说:“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那么其精神如何呢?有研究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兼有宗法性和专制性,两者密切联系,宗法是基,专制是质,宗法与专制相互结合,构筑了政治伦理化中的宗法精神,这种精神已严重污染着当今我国建设民主政治的环境,诱发权力腐败。
2.1 以家族宗族利益为重
自秦汉后,宗族制取代了宗法制,成为我国古代基本的社会组织。与宗法制不同,宗族制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独立性,但它依然以血缘关系为核心,依然强调宗子观念、按父家长制的准则来管理宗族,家庭是其中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随着儒家孝悌思想的深入,这种父家族制影响也越来越广泛,不仅包括父族,还包括母族、妻族,甚至波及父系的上下九族,经过几千年的积累,逐步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家族情感,形成了与西方有别的家庭责任。由于披有血缘关系的外衣,这些责任和情感维护着家族共同利益,如财富、身份、名望,具有极强的粘和性,为家族利益服务往往被社会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是合理合法的,官员优先考虑家族宗族利益也是应该的。“家齐而后国治是也”。
2.2 以人情关系为准
中国传统社会不以个人为单位,也不以团体为单位,以家族为单位,形成了伦理性范式文化,“伦,犹类也;理,分也”,强调以人伦道德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具体一些,就是按三纲五常的要求去做,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认定尊者、长者的绝对权威,卑者、幼者必须服从;所谓五常,又称五伦,是指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组关系,也可以放大,如师生、同学、同事、上下级等。伦者,论偶也,即关系中要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朋友有信,体现出人际间对偶关系的互敬互助,若发生矛盾,可按天地君亲师之序调节,形成差序性极强的人际格局,其中的亲疏远近像水面上泛开的涟晕影响私人间的交往,然而这种“人情”伦理并不具有公共性,它会忽视公共规则,将社会公共生活私人化,以亲情、友情这些人情因素来处理公务,从而破坏社会公平。
2.3 以享特权为荣 宗法原是宗族的法,是父家长制的继承与发展,作为一种制度,在西周,形成了亲贵合一、等级从属的政治体制,史称宗法等级制度,它以血缘亲疏为基础,按照“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标准来调节宗族内部关系,建立了一系列的贵族特权制度,如八辟丽邦法,随着宗族制的发展,这些制度在封建时代则变得更为完整、充分,不仅涉及到父权、夫权、族权,而且包括政权,体系严密,内容丰富,为历代国法家规所保护,尤其是注重对官吏的特殊保护,让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多方面享有特殊利益,即使犯罪,官吏们也可享有议、请、减、免、赎等特权,这些特权保护着他们的个人利益,也保护着他们所在的宗族利益,为族人所认同。经过长期的积淀,追求特权已成为国人心里挥不去的阴影,腐败是我国古代生活中常有之事,竹立家说:由权力造成的“腐败可耻”在我们的文化根基里是没有的。
3 培植公民文化以遏制权力腐败
腐败,尤其是权力腐败已成社会毒瘤。古代各朝都比较重视,都进行过严厉的反腐,但效果不好,一般是“朝杀而暮生”,究其原因是治标不治本,没有进行深层次的社会改造,宗法结构依旧,宗法精神依旧。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结构不断调整,观念不断更新,特别是当前的习式反腐,有力地打击了权力腐败,净化了社会风气,可是宗法流毒根深蒂固,仍然在以一种惯性影响着社会,诱发着权力腐败。要想有效反腐,需要我们正本清源,树立公民精神,培植现代公民文化。现代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文化,它抛弃了等级与特权,以平等自由的精神实现公民自治,为此,我们应重点注意:
3.1 发展市场经济
在古代,宗法宗族制之所以持久,与小农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分不开。为落后的生产力所限,小农经济十分脆弱,需要家庭成员同甘共苦、集体劳动,孝悌观念由此而生,极其自然,正因如此,孝悌伦理总是作为古代优良传统保存着,宗法宗族制也随之存在,因此要破除宗法宗族制,必须改变其依赖的经济基础,变小农经济为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以市场为主体,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的基础配置,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平等、竞争而开放的经济环境,让宗法宗族制失去赖以支撑的经济条件。
3.2 加速社会流动
一般来说,社会结构主要通过社会流动来调整。在古代,我国有过许多社会流动,尤其是在国家动荡时期,可是这些流动对社会结构并没有产生根本性影响,如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制为战争和变法所破坏,但作为其基础的父家族制却没有改变,以致其后形成了宗族制,社会依然以一家一户为核心,同居共财,聚族而居,血缘关系非常稳固,社会成员只在同族之间联系,角色固定,基本按先赋因素来安排其地位,不能摆脱宗族共同体的支配,乡村的治理或控制不得不由宗主、族长、士绅来把持,社会充溢着特权与等级,因此只有加速社会流动,才能破除宗法社会的等级结构。
3.3 增量公民社会
所谓公民社会又称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是指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如工会或一些维权组织,具有公益性和自治性,能够实现社会自由,取得平权效果。由于宗法宗族制对封建王朝十分有利,历代封建统治者总是用封建法纪维护,使得我国传统社会结构单一,没有更多的民间组织来制约宗法宗族制的生长,社会特权思想日浸。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历史性的变革,建立了大量的公民组织,社会由身份型向契约型转变,组织结构也由单位本位转向了个体本位,公民自治能力大大提高,在不同程度上改善了社会结构,抑制了权力腐败,为此增量社会组织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李文治.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1.
[2]王曾瑜.中华古政治史论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1.
[3]张岱年.中国文化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4.11.
[4]竹立家.公务员应该有为国工作的荣誉感[J].中国青年报,2014.3.20.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
关键词:权力腐败;宗法宗族制;宗法文化;公民社会
论及我国目前权力为何腐败,一般学者会从现实主义出发,将其归因于不太健全的政治体制,是不被监督的权力导致了腐败的蔓延,只有分权制衡,才能有效遏制腐败,一语中的,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但不全面,只是分析了腐败产生的政治因素,却没有探究深存其中的社会机理。与西方宗教社会不同,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宗法宗族制,培育了宗法文化,形成了宗法社会,正是依靠这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内核、以大宗小宗为准则的宗法文化所提供的社会基础,让我国权力腐败不同于西方的权力腐败,家族特征非常明显,有数据表明目前查处的贪腐案件大多数与家族利益相关,受宗法宗族影响至深,那么这些因素是怎样影响权力腐败的呢?
1 宗法宗族制具备权力腐败之条件
权力与腐败是一对孪生兄弟,许多事实证明,如果政治权力过分集中,必然会造成政治权力滥用,从而引发政治腐败,权力腐败是典型的政治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俗称以权谋私,官员贪腐就是其中极为典型的表现,然而构成权力腐败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工具性条件,即以控制的公共权力为手段来谋求私益;(2)目的性条件,是指公务人员运用权力追逐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私人利益;(3)对象性条件,在公务行为中,公务人员总是管理着公共资源,要实现私人目的,必须以公共资源为控制对象,三者缺一不可,否则权力腐败不能生成。
宗法宗族制是我国传统的社会机体,经过了几千年的历史嬗变。宗法制确立于西周,以嫡长子继承制、封帮建国制、宗庙祭祀制为主体,呈现出家国同构的组织特色,是一种社会制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为春秋战国所破坏,但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却被保留,为宗族制度所承袭,宗族制是宗法制在我国封建时代的具体应用和体现,也是一种具有政治性的社会体制,一样强调“家国同构”,所谓家国同构指的是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家与国的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也就是说父亲、族长作为家庭、家族的中心,拥有对家庭、家族一切财产和事务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往往是绝对的、全面的、终身的,甚至如一国之君,独裁所有的权力和资源,具有专制性质。
为了维护父权,也为了维护家族的共同利益,我国自夏就提倡“孝”,“孝”即“子尊老”,至西周时已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伦理,汉及其以后各朝还立法保护,如汉就颁布了《孝廉法》。作为我国古代最基本的道德,孝建立在深厚的血缘关系之上,强调按尊卑长幼关系来制定准则,中心是“善事父母”,为此家庭、家族内部等级明显,父亲可以对家庭、宗族实行家长制管理,权力集中、不被监督,管理基本按个人的意志行使。这样的管理其实就是一种专制性管理,很容易让人为一己之私利,利用所控制的权力损害家庭、宗族的公共利益,从而形成权力腐败。大量史实已表明,宗法宗族制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今人王曾瑜先生曾指出:专制必生腐败,腐败必赖专制,二者是一对形影不离的传统政治遗传基因。
2 宗法精神是当今权力腐败的诱因
如今专制政治被推翻,为民主政治所替代,宗法宗族制度不复存在,但是宗法宗族制度具有意识形态的内涵,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现已转化为一种文化根植于国人的内心深处,影响着国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梁启超说:“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那么其精神如何呢?有研究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兼有宗法性和专制性,两者密切联系,宗法是基,专制是质,宗法与专制相互结合,构筑了政治伦理化中的宗法精神,这种精神已严重污染着当今我国建设民主政治的环境,诱发权力腐败。
2.1 以家族宗族利益为重
自秦汉后,宗族制取代了宗法制,成为我国古代基本的社会组织。与宗法制不同,宗族制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独立性,但它依然以血缘关系为核心,依然强调宗子观念、按父家长制的准则来管理宗族,家庭是其中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随着儒家孝悌思想的深入,这种父家族制影响也越来越广泛,不仅包括父族,还包括母族、妻族,甚至波及父系的上下九族,经过几千年的积累,逐步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家族情感,形成了与西方有别的家庭责任。由于披有血缘关系的外衣,这些责任和情感维护着家族共同利益,如财富、身份、名望,具有极强的粘和性,为家族利益服务往往被社会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是合理合法的,官员优先考虑家族宗族利益也是应该的。“家齐而后国治是也”。
2.2 以人情关系为准
中国传统社会不以个人为单位,也不以团体为单位,以家族为单位,形成了伦理性范式文化,“伦,犹类也;理,分也”,强调以人伦道德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具体一些,就是按三纲五常的要求去做,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认定尊者、长者的绝对权威,卑者、幼者必须服从;所谓五常,又称五伦,是指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组关系,也可以放大,如师生、同学、同事、上下级等。伦者,论偶也,即关系中要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朋友有信,体现出人际间对偶关系的互敬互助,若发生矛盾,可按天地君亲师之序调节,形成差序性极强的人际格局,其中的亲疏远近像水面上泛开的涟晕影响私人间的交往,然而这种“人情”伦理并不具有公共性,它会忽视公共规则,将社会公共生活私人化,以亲情、友情这些人情因素来处理公务,从而破坏社会公平。
2.3 以享特权为荣 宗法原是宗族的法,是父家长制的继承与发展,作为一种制度,在西周,形成了亲贵合一、等级从属的政治体制,史称宗法等级制度,它以血缘亲疏为基础,按照“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标准来调节宗族内部关系,建立了一系列的贵族特权制度,如八辟丽邦法,随着宗族制的发展,这些制度在封建时代则变得更为完整、充分,不仅涉及到父权、夫权、族权,而且包括政权,体系严密,内容丰富,为历代国法家规所保护,尤其是注重对官吏的特殊保护,让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多方面享有特殊利益,即使犯罪,官吏们也可享有议、请、减、免、赎等特权,这些特权保护着他们的个人利益,也保护着他们所在的宗族利益,为族人所认同。经过长期的积淀,追求特权已成为国人心里挥不去的阴影,腐败是我国古代生活中常有之事,竹立家说:由权力造成的“腐败可耻”在我们的文化根基里是没有的。
3 培植公民文化以遏制权力腐败
腐败,尤其是权力腐败已成社会毒瘤。古代各朝都比较重视,都进行过严厉的反腐,但效果不好,一般是“朝杀而暮生”,究其原因是治标不治本,没有进行深层次的社会改造,宗法结构依旧,宗法精神依旧。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结构不断调整,观念不断更新,特别是当前的习式反腐,有力地打击了权力腐败,净化了社会风气,可是宗法流毒根深蒂固,仍然在以一种惯性影响着社会,诱发着权力腐败。要想有效反腐,需要我们正本清源,树立公民精神,培植现代公民文化。现代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文化,它抛弃了等级与特权,以平等自由的精神实现公民自治,为此,我们应重点注意:
3.1 发展市场经济
在古代,宗法宗族制之所以持久,与小农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分不开。为落后的生产力所限,小农经济十分脆弱,需要家庭成员同甘共苦、集体劳动,孝悌观念由此而生,极其自然,正因如此,孝悌伦理总是作为古代优良传统保存着,宗法宗族制也随之存在,因此要破除宗法宗族制,必须改变其依赖的经济基础,变小农经济为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以市场为主体,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的基础配置,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平等、竞争而开放的经济环境,让宗法宗族制失去赖以支撑的经济条件。
3.2 加速社会流动
一般来说,社会结构主要通过社会流动来调整。在古代,我国有过许多社会流动,尤其是在国家动荡时期,可是这些流动对社会结构并没有产生根本性影响,如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制为战争和变法所破坏,但作为其基础的父家族制却没有改变,以致其后形成了宗族制,社会依然以一家一户为核心,同居共财,聚族而居,血缘关系非常稳固,社会成员只在同族之间联系,角色固定,基本按先赋因素来安排其地位,不能摆脱宗族共同体的支配,乡村的治理或控制不得不由宗主、族长、士绅来把持,社会充溢着特权与等级,因此只有加速社会流动,才能破除宗法社会的等级结构。
3.3 增量公民社会
所谓公民社会又称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是指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如工会或一些维权组织,具有公益性和自治性,能够实现社会自由,取得平权效果。由于宗法宗族制对封建王朝十分有利,历代封建统治者总是用封建法纪维护,使得我国传统社会结构单一,没有更多的民间组织来制约宗法宗族制的生长,社会特权思想日浸。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历史性的变革,建立了大量的公民组织,社会由身份型向契约型转变,组织结构也由单位本位转向了个体本位,公民自治能力大大提高,在不同程度上改善了社会结构,抑制了权力腐败,为此增量社会组织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李文治.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1.
[2]王曾瑜.中华古政治史论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1.
[3]张岱年.中国文化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4.11.
[4]竹立家.公务员应该有为国工作的荣誉感[J].中国青年报,2014.3.20.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