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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怀着激动与兴奋的心情看着子女走进婚姻殿堂时,父母一定是希望他們拥有幸福的婚姻及健康成长的后代,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时候这个梦想没有成为现实。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父母,往往关心的不是钱财,而是孙辈的抚养。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更适合的成长环境,司法审判机关不断出台意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尽量将婚姻变故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等,都做了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涉及抚养权纠纷的情形,或许可以给人们一些启示。
问:我们的儿子和儿媳要离婚,双方对于财产部分没有异议,但都想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现在4岁,一直由我们老两口照顾,请问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可能判给谁呢?
答:《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由于孩子父母在其他方面条件均相仿,考虑到孩子自小由祖父母照顾,改变孩子的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且孩子已经4岁,过了哺乳期,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父亲的可能性较大。
问:我儿子有稳定的工作,每年收入不菲,儿媳工作不稳定,月收入也不多,他们的孩子现在上幼儿园中班。前段时间,他们夫妻俩因为不和,闹上了法院,要求离婚。请问孩子的抚养权能判给我儿子吗?
答:对这种情形,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你儿子收入稳定,但因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子女,且孩子自小都是由你儿媳照顾,孩子的抚养权就可能判给你儿媳。这种判决是有法律根据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中,经济条件、医疗教育环境等物质因素固然重要,但是最关键的还是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密关系,也就是孩子的情感需求。女方的工作收入和经济状况虽不及男方,但并不会影响其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且作为男方也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归你儿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问:因为发生家庭暴力,我的女儿与女婿离婚,双方育有一女,现在3岁,我女儿已做了绝育手术,现在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请问我女儿可以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吗?
答:根据《意见》规定,家庭暴力不是作为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条件。《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以优先考虑。”因此,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若双方其他条件相仿,一般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
问:我的女儿和女婿是重组家庭,女婿之前育有一子,与我女儿结婚后又育有一女,现双方因家庭矛盾要离婚,请问我外孙女的抚养权能判给我女儿吗?可以要求女婿支付一定的抚育费吗?
答:《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予优先考虑。由于你女婿之前育有一个孩子,而女方婚前无子女,根据《意见》规定,这种情况会优先考虑将女孩判给女方。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据此,你女儿可以要求你女婿支付一定的抚育费。
问:我儿子和儿媳要离婚,孩子已经11岁,由于是男孩,孩子愿意跟着父亲,请问法院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父亲吗?
答:《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单独征求孩子的意见,若孩子从小父亲照顾得比较多,那么结合孩子的意愿及生活环境等条件来判断,为避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他的父亲更合适。
问:我们的儿子和儿媳要离婚,双方对于财产部分没有异议,但都想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现在4岁,一直由我们老两口照顾,请问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可能判给谁呢?
答:《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由于孩子父母在其他方面条件均相仿,考虑到孩子自小由祖父母照顾,改变孩子的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且孩子已经4岁,过了哺乳期,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父亲的可能性较大。
问:我儿子有稳定的工作,每年收入不菲,儿媳工作不稳定,月收入也不多,他们的孩子现在上幼儿园中班。前段时间,他们夫妻俩因为不和,闹上了法院,要求离婚。请问孩子的抚养权能判给我儿子吗?
答:对这种情形,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你儿子收入稳定,但因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子女,且孩子自小都是由你儿媳照顾,孩子的抚养权就可能判给你儿媳。这种判决是有法律根据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中,经济条件、医疗教育环境等物质因素固然重要,但是最关键的还是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密关系,也就是孩子的情感需求。女方的工作收入和经济状况虽不及男方,但并不会影响其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且作为男方也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归你儿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问:因为发生家庭暴力,我的女儿与女婿离婚,双方育有一女,现在3岁,我女儿已做了绝育手术,现在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请问我女儿可以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吗?
答:根据《意见》规定,家庭暴力不是作为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条件。《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以优先考虑。”因此,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若双方其他条件相仿,一般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
问:我的女儿和女婿是重组家庭,女婿之前育有一子,与我女儿结婚后又育有一女,现双方因家庭矛盾要离婚,请问我外孙女的抚养权能判给我女儿吗?可以要求女婿支付一定的抚育费吗?
答:《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予优先考虑。由于你女婿之前育有一个孩子,而女方婚前无子女,根据《意见》规定,这种情况会优先考虑将女孩判给女方。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据此,你女儿可以要求你女婿支付一定的抚育费。
问:我儿子和儿媳要离婚,孩子已经11岁,由于是男孩,孩子愿意跟着父亲,请问法院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父亲吗?
答:《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单独征求孩子的意见,若孩子从小父亲照顾得比较多,那么结合孩子的意愿及生活环境等条件来判断,为避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将抚养权判给他的父亲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