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刹“恶搞”奥运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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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认为网络“恶搞”是网民的权利,没有法律可对其进行规制。实际上,有时“恶搞”不仅造成不良影响,也会侵犯他人的专有权利。“恶搞”奥运标志事实上是对奥运版权享有主体权利的侵犯。有关专家提醒——奥运标志遭遇网络“恶搞”的现象须制止。
  
  当前,以奥运为主题的各种文化活动红红火火,与此同时,奥运会徽“中国印”、奥运吉祥物“福娃”等作为人们喜爱的奥运标志,也日益进入人们的生活视野。日前,北京市版权局为奥运标志、吉祥物等13件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明确了作品的权利归属,建立了涉奥作品版权保护网络实时监测平台。
  据报道,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6周年来,有关部门查案千余起,严厉打击了侵权盗版活动。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4月9日在京参加第十六届国际奥协代表大会时对媒体充分肯定了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他说,在其他国家,曾遇到过不尊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一些隐性市场行为,国际奥委会不得不通过采取措施让其停止这种行为。罗格表示,北京奥组委非常注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积极的保护措施,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很好。
  与此同时,我们仍要看到,保护奥运标志的工作仍不能懈怠。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使网上侵权屡见不鲜,不可避免也存在一些网上恶搞奥运标志等艺术作品的现象,有人认为恶搞是网民的权利,没有法律可对其进行规制。实际上,有时恶搞不仅造成不良影响,也会侵犯他人的专有权利。恶搞奥运标志实际上是对奥运版权享有主体权利的侵犯。
  
  奥运题材成文化热点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离我们越来越近,奥运图书、动漫、游戏、画展、摄影展、文艺演出等热络不绝;全国各地荧屏以奥运为题材的电视剧、综艺节目也纷纷亮相;首都各大剧场以奥运为主题的歌舞、杂技、戏曲演出层出不穷;100集动画片《福娃奥运漫游记》图书一问世,便登上北京图书大厦销量排行榜冠军。在奥运文化的热浪扑面而来之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其文化版权问题,不能借奥运之台,唱触犯法律之戏。
  日前,青岛市一家内衣企业申请将北京奥运圣火采集和交接仪式上的希腊最高女祭司玛丽亚·娜芙普利都和第一火炬手亚历山大·尼古拉泽斯的名字以及点火仪式的瞬间剪影注册成商标,这种申请能否最终获得国家商标局审核通过还不得而知,但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和奥运相关标志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如果未获奥委会许可使用和奥运相关的标志,都属于非法行为。 按照中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即便被通过,被注册的人也有起诉维权的权利。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与奥运相关的名称、标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07年,一种很火的网络游戏“新三国策”中出现随意“买卖”奥运物品的现象被查处,据了解,这是工商及北京奥组委首次调查非实物侵犯奥运标识行为。
  在“新三国策IV”中,设有“收集奥运物品领取超值策币”的网页,上面陈列着的商品有“奥运文化标志”“奥运口号”“奥运体育图式”“彩色五环”,下面提示如果集齐7个奥运商品就可以换取相当于人民币的若干策币。有网民认为这只是虚拟的,工商执法人员指出,该网站在利用“奥运”的名义进行盈利,但他们之前并没有得到北京奥组委的授权,因此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标识行为。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恶意注册使用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的现象。据有关统计表示,“北京奥林匹克”的国际域名多达155个,其注册来自全球数十个国家或地区。不仅域名受到恶意抢注,网上还出现了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影响,对奥运会会徽“中国印”等艺术作品进行“恶搞”的现象。
  例如2005年,五个可爱的奥运福娃被人在网络上“恶搞”成某个著名歌星、影星的卡通头像,有的被杜撰成某个超女造型及各种各样中外动画片的造型。有人统计,被篡改的福娃有20多个版本。更有甚者,原本蕴含浓重中国文化韵味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会徽,竟被恶搞者去掉奥运五环的标识,将颜色改为灰黒色变成男厕所标识,给印中的“京”字“穿”上了裙子,变成女厕的标识。
  我们知道,奥运会会徽“中国印·舞动的北京”的设计是将中国特色、北京文化和奥林匹克运动元素的巧妙结合,充溢着中国北京对2008奥运会的盛情和期盼,也记载着中国北京向世界做出的承诺。在如此“恶搞”下,2008年奥运会会徽完全失去了原作者想表达的舞动、奔跑的奥运精神,引起众多网友的强烈不满和斥责。
  
  “恶搞”生存的社会文化因素
  
  有关资料显示,“恶搞”一词来自日语KUSO,其作名词意指“粪”,作动词有“搞笑、不那么善良对待某事”之意。有学者认为,网络“恶搞”艺术作品有其深厚的社会文化因素。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往往是严肃、内敛和不茍言笑的,而进入21世纪后,受新型生活方式影响的年轻人,更倾向于在轻松欢快的环境中生长,“恶搞”以一种轻松幽默的表现形式,让他们放松在现实生活中感到紧张的神经,所以很受年轻人的喜爱。也正由于此,“恶搞”被很多人宽容,在网络世界里有着广阔的生存空间。
  “恶搞”一改传统的表达方式,它以任何网民都可以自由参与的特性,彰显了“话语权”的体验魅力。“恶搞”作品以颠覆传统、突出个性、幽默风趣、富有创意、讥讽反叛为特点,通过夸张、搞笑的风格反映现实问题,以引起他人的关注。同时,社会中人际关系的疏远和冷漠,也使人们更渴望得到别人的认同,而网络“恶搞”就是一个渠道。
  科技的进步也为“恶搞”文艺作品提供了便利。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兴起为“恶搞”提供了新的途径,并且启发着新的思路。由于互联网有与生俱来的开放性和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使“恶搞”制品能在公众中广泛传播,同时会在网上刺激其他制品的出现,其影响是十分巨大的。由于互动性,网民接到“恶搞”作品后很容易进行再“创造”,并以回帖的方式不断添加自己的新作,使“恶搞”作品越来越搞笑、越来越夸张、越来越反叛。由于虚拟性,现实生活中不愿意说的话或做的事都可以在网络上“疯狂”地展现出来,也使“恶搞”越来越“恶”。
  网络“恶搞”的盛行也从一方面体现了文化价值的多元,一位网友认为“恶搞是充满智慧的幽默”。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强调精英文化的绝对地位,不登大雅之堂的草根文化几乎没有生存空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文化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人们对于非主流文化抱着一种宽容的态度,不赞成也不干预,为“恶搞”的流行提供了空间。
  国家体育总局“2008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实证研究”课题负责人胡峰认为,“恶搞”的流行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了我们在文化教育方面的不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空间已从刚开始传播和展现文艺创作真实性的舞台,转变为自由言论公开发布的场所。由于网络道德还在形成期,人们缺乏内心的道德性约束,网络空间内的行为会出现异化的可能,甚至有人会将网络当成随意发泄的场所。
  他指出,人们在网络上尽情表达的同时,却忽略了“恶搞”行为可能给他人权益造成的侵害,有时这种快乐甚至走入了法律的禁区。奥林匹克文化是以体育运动为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包括体育竞技,还包括与奥运有关的音乐、文学,雕塑以及影视等艺术形式。这种网络“恶搞”奥运艺术作品的行为是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等权利提出的新挑战。
  
  网络“恶搞”可能侵犯他人专有权利
  
  记者日前上网发现,“恶搞”奥运标志的照片仍在网上。据调查,“恶搞”福娃的贴子已有上千人点击,可见“恶搞”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当广泛。针对这类“恶搞”,有人在网上留言,这类“恶搞”奥运文化因“并不具有商业经营属性,所以不构成对奥运标识权利人标识专用权的侵犯”,认为法律无法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真是这样吗?
  胡峰认为,按照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惯例,会徽,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不仅具有一般的商业属性,而且还是奥林匹克精神的体现,这种随意篡改乃至中伤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行为,不仅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亵渎,也是对奥林匹克运动尊严的一种挑衅,并且事实上也构成了严重的侵权。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说,这种“恶搞”将对该会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仅无聊,而且是对人类共同价值理念的挑战”。
  业内专家指出,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对奥林匹克标志以及电视传播权等的保护,而且包括对通过艺术形式表现奥林匹克运动的作品给予精神权利的保护。即使“恶搞”制品添加了一些新的创作,但它确实是从被“恶搞”的奥林匹克艺术作品中拿走了享有著作权的因素,尤其对视频和音频来说,“把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与新加入的创造性因素相结合,不管添加的部分创造性有多大,也只能是一个演绎作品”。现代著作权法把制作与复制演绎作品和改编作品的专有权利都分配给了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以,“恶搞”不管多有创意,都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网上有人称,“恶搞”只是“合理使用”原作品,这是法律允许的。但事实上,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也规定,只有在“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允许复制有关作品”。网络“恶搞”要产生面向众多网络用户的传播效果,而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网络“恶搞”艺术作品,具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也在事实上出现了损害。
  奥运五环标志作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一种,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权利人对奥运标志享有权利,包括著作权。对奥运标志的“恶搞”是歪曲理解和篡改其权利人的作品,事实上已经构成侵犯奥运标志权利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恶搞者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权益损失的“痛苦”之上,这样的“恶搞”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甚至走入了法律的禁区。如果权利人提出异议,网站有权将涉嫌侵权的图片进行屏蔽或删除处理,这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针对网络“恶搞”已采取的措施
  
  事实上,早在2003年,北京奥组委就曾发出公告,就保护会徽、吉祥物的知识产权做出声明,告知任何作品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会徽、吉祥物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恶搞”现象在网络上出现后,通过特别制定的法律或者其它规范性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的呼声就一直存在。尤其在网络“恶搞”的对象日趋扩大并涉及中华传统文化的保护和青少年成长环境后,这呼声就越来越高。中央文化主管部门和地方立法机构为此作出了相当的努力,在维护网络产业和公民网络表达自由的同时,不断加强对可能损害公众情感和利益的网络恶搞行为的规范。
  很多网民呼吁政府,要尽快制定《网络法》,规范恶搞行为。绝大多数网民认为,“恶搞”应该有“度”,其富有个性、轻松风趣、机智幽默的特征和娱乐功能应保留,而那些过度突出反叛、攻击他人、反叛社会的行为,尤其是侵害权利人权利的作品,应坚决制止。“恶搞”最好限于娱乐范围之内,不要将政治、历史等这种严肃的话题作为恶搞对象。
  有业内人士建议,作为“恶搞”主要载体的“网络视频”应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统一监管,并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的新管理条例,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等。北京市版权局局长冯俊科日前表示,常见的奥运版权侵权行为分为3种,一种是没有经过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的行为;第二种是侵犯奥运转播权的违法行为;第三种侵权方式是目前新兴而且多见的“恶搞”行为。冯俊科认为,制作或传播含有歪曲、篡改奥运标志以及相关作品的图片、文字、音乐、电影等,都是违法行为。网上传播广泛的“换头福娃合影”“厕所版奥运会徽”等都属于这种侵权行为。对于不听劝告、执意侵权,且传播内容未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网站,将坚决予以关闭。
  
  编辑/王文娜 wangwenna@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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