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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先论述了我国水利工程各方主体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构建,最后提出了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水利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9-0136-01
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经历了以资金约束和市场约束为主的时期后,正进入生态与环境约束占重要地位的时期。在工程建设中切实保护生态与环境,建立与生态相和谐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体系是必然趋势。以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全面、科学、客观评价生态与环境价值,评判工程建设的利弊,制定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水利水电建设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评价体系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1.水利工程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构建
我们缺少正确的环境伦理意识,因此必须通过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来保护环境,减少水利工程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特别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首先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中需要明确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水利、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法律责任构建
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出发,建立健全行政职权、落实行政职责。实际上,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限于权利的分工,我们主要强调水利、环保行政机关环境法律责任。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中,应明确加以规定。
1、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环保职责
我们应该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中,将涉及执法水利工程项目的各个行政机关规定一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另外,我国法律也应该强调和规定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义务,形成一个有机的行政管理系统,构建一个完善的环境责任体系。现在必须改善我国这种软的、无力度的环境执法状况。如环保工作是美国政府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大家都管,而不是环保部门一家来管,政府的各个部门都设有环保机构,都负有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如司法部就设立了环境与资源局,雇员多达700多人,其中律师有400多人,下设污染处、土地处、野生动物处、征收土地处,其主要职责就是帮助政府打环境官司。
2、建立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的监督制度
任何公民或团体都可提起环境法的诉讼,来保证水利工程环境影响程度最低。公民或团体不仅可以对违反环境义务的水利工程建设方提起诉讼,还可以對未履行环保义务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此来监督和推动国家行政机关环境执法力度。
二、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构建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应该是一个相互监督的体系,但实际上却往往被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一方操纵,忽视了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
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环境责任
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环境保护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法律责任。详细编写《施工期环境保护规定》,要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具体编写环境保护条款,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负主要责任,不能只是走形式、走过场,来应付行政机关的环境监督,否则,应受到严惩。
2、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环境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要求标准进行设计,论证施工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环境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环境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环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3、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环境责任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期环境保护规定》的各项条款以及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负责施工期间所有的环境法律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施工人员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环保意识。同时还要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环境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出现了环境影响事故,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环境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2. 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完善
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完善,还必须有可以运行的制度保障。通过立法,规范了水利工程各方主体的法律行为,但还要从执法和司法的角度考虑,通过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听证会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来保障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运行。
一、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现阶段,我国的公众参与意识不强,也没有有效的参与机制。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中,这是一个很大的不足或者说是“硬伤”,导致很多工程项目,环境问题大量出现,后果无法弥补,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
大量事实证明,公众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是最有效的。公众的参与能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执法过程的有效进行,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决策的民主化,是环境执法的坚强后盾。为此,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公众环境影响监督权利要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二、完善我国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不能只是一种摆设,一种形式,没有真正的效果。我们必须考虑完善我国听证会制度。让公众明白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了解自己权利的同时,积极地通过听证会主张自己的环境利益,影响和完善政府的决策,从而形成政府和公众、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听证会制度建设。保证听证会的客观公正,根据回避原则,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能作为听证会的组织者,而应当由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环保部门来组织听证会,这样才能保证听证会的公正客观。听证会公开举行。强化听证会的公开透明,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听证会参与者的权利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听证的过程中,要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确保其能够独立地、真实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听证会的组织者要保障参与者的知情权,让参与者在全面了解环境信息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参与听证会的公众代表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建立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这种行政行为也需要司法权的介入,使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达到一种平衡关系。
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要通过司法机关对于水利工程项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审查、纠偏的制度。这些具体行为主要是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批行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核、规划同意书审批、组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审核以及一些其他行政行为。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及体制,我们也可以有条件地将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这样就极大地克服了某些行政机关和部门自己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自己又执行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局面3.结语:
新的水利工程项目还在不断的建设中,我们期待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规范下,能同时实现巨大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曹连栋,黄稀湛,张新华.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探衬.水利论坛,2010。
[2]4」吴泽斌.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2。
[关键词]水利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9-0136-01
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经历了以资金约束和市场约束为主的时期后,正进入生态与环境约束占重要地位的时期。在工程建设中切实保护生态与环境,建立与生态相和谐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体系是必然趋势。以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全面、科学、客观评价生态与环境价值,评判工程建设的利弊,制定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水利水电建设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评价体系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1.水利工程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构建
我们缺少正确的环境伦理意识,因此必须通过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来保护环境,减少水利工程建设对环境的破坏,特别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首先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中需要明确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水利、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法律责任构建
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出发,建立健全行政职权、落实行政职责。实际上,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限于权利的分工,我们主要强调水利、环保行政机关环境法律责任。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中,应明确加以规定。
1、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的环保职责
我们应该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中,将涉及执法水利工程项目的各个行政机关规定一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另外,我国法律也应该强调和规定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义务,形成一个有机的行政管理系统,构建一个完善的环境责任体系。现在必须改善我国这种软的、无力度的环境执法状况。如环保工作是美国政府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大家都管,而不是环保部门一家来管,政府的各个部门都设有环保机构,都负有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如司法部就设立了环境与资源局,雇员多达700多人,其中律师有400多人,下设污染处、土地处、野生动物处、征收土地处,其主要职责就是帮助政府打环境官司。
2、建立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的监督制度
任何公民或团体都可提起环境法的诉讼,来保证水利工程环境影响程度最低。公民或团体不仅可以对违反环境义务的水利工程建设方提起诉讼,还可以對未履行环保义务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此来监督和推动国家行政机关环境执法力度。
二、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构建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的环境法律责任应该是一个相互监督的体系,但实际上却往往被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一方操纵,忽视了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
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环境责任
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环境保护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法律责任。详细编写《施工期环境保护规定》,要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具体编写环境保护条款,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负主要责任,不能只是走形式、走过场,来应付行政机关的环境监督,否则,应受到严惩。
2、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环境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要求标准进行设计,论证施工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环境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环境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环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3、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环境责任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期环境保护规定》的各项条款以及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负责施工期间所有的环境法律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施工人员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环保意识。同时还要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环境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出现了环境影响事故,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环境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2. 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完善
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完善,还必须有可以运行的制度保障。通过立法,规范了水利工程各方主体的法律行为,但还要从执法和司法的角度考虑,通过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听证会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来保障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运行。
一、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现阶段,我国的公众参与意识不强,也没有有效的参与机制。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中,这是一个很大的不足或者说是“硬伤”,导致很多工程项目,环境问题大量出现,后果无法弥补,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
大量事实证明,公众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是最有效的。公众的参与能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执法过程的有效进行,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决策的民主化,是环境执法的坚强后盾。为此,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公众环境影响监督权利要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二、完善我国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不能只是一种摆设,一种形式,没有真正的效果。我们必须考虑完善我国听证会制度。让公众明白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了解自己权利的同时,积极地通过听证会主张自己的环境利益,影响和完善政府的决策,从而形成政府和公众、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听证会制度建设。保证听证会的客观公正,根据回避原则,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能作为听证会的组织者,而应当由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环保部门来组织听证会,这样才能保证听证会的公正客观。听证会公开举行。强化听证会的公开透明,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听证会参与者的权利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听证的过程中,要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确保其能够独立地、真实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听证会的组织者要保障参与者的知情权,让参与者在全面了解环境信息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参与听证会的公众代表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建立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这种行政行为也需要司法权的介入,使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达到一种平衡关系。
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要通过司法机关对于水利工程项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审查、纠偏的制度。这些具体行为主要是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批行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核、规划同意书审批、组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审核以及一些其他行政行为。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及体制,我们也可以有条件地将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这样就极大地克服了某些行政机关和部门自己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自己又执行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局面3.结语:
新的水利工程项目还在不断的建设中,我们期待在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法制的规范下,能同时实现巨大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曹连栋,黄稀湛,张新华.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探衬.水利论坛,2010。
[2]4」吴泽斌.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