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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社会,结婚前进行婚检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在婚检过程中有着各种各样的情况出现。随之而来的就是当事人隐私权和知情权相互冲突以及如何平衡二者的问题。本文将进一步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以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婚检;冲突
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概念
在婚检过程中,婚检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互为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隱私权是指个人生活信息受保护,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是指获取或知悉公开信息或与自身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知情权具有公法上的属性,也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外在表现形式
两种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体现于,婚检结束后,医院一方当众宣布婚检当事人具有某种疾病。或者医院一方告诉另一方当事人,自己具有某种疾病等多种外在表现形式。
三、冲突产生原因
(一)思想观念上的问题
此处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主体是指承办婚检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一般人认为,只要是来进行婚检的当事人双方,就等同于是结过婚的夫妻。那么,既然是夫妻,就应该相互知晓对方的身体健康状态。由于,婚检机构工作人员对于隐私权这一概念的缺失,并且忽略被侵犯隐私权当事人的感受,这才导致隐私权和知情权产生了冲突。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间的矛盾
公权力领域和私权利领域存在明确的界限。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以公法调整公权领域,以私法调整私权利领域。理论上虽然二者有着明确的区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权力领域和私权利领域之间的界限仍是模糊不清。在公权力领域当中,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来强制制约人们;但是在私权利领域并不可以。知情权本身既具有公法上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上的属性,而隐私权又是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从私权利领域来看,婚检与知情权和隐私权均有关系。从当事人角度来看,隐私权和知情权对他们来说同等重要,都应当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这将成为影响到他们是否维持或者展开婚姻关系的重要依据。
从公权利领域的角度看,过于强调婚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却不注重保护对方当事人的知情权的做法是不够完善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婚检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知晓本身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与彼此结婚之外。婚检同时也是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做出贡献。有些隐形的基因疾病,虽然在父母身上没有发作,但有可能因为基因的结合导致隐形疾病显现,从而导致孩子的天生疾病。缔结婚姻并不是一个家庭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只有一个个小家和平快乐,整个国家才能国泰民安。
四、解决方式
(一)当事人方面
进行婚检的双方当事人有可能根据婚检结果决定是否展开婚姻关系。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得知自己有患有某些不宜结婚的疾病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展开婚姻关系。如果是经过治疗可以治愈的疾病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明示、暗示或者缓冲等多种方式告知对方,听取对方意见,再决定是否结婚。当双方当事人决定进行婚检,那么就要做好一定的心理准备、消除心理障碍,尽量减少双方之间不必要的争吵,放平心态。让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告知他人患病事实,既可以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也能尽可能的减少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二)医院方面
医院、患者、另一方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三方关系。当面对患者时,涉及的是患者的隐私权;在面对另一方婚姻当事人时,就涉及到知情权。面对隐私权和知情权这两种相互冲突的权利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保护原则, 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不仅是在婚检过程中,在我们平时去医院看病时,医生也会问到个人的既往病史等涉及隐私的情况。当然,医生是为了保护患者用药的安全。但,在医生知晓患者的既往病史以及现存疾病的情况下,医生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假若,医生主动或被动的向除当事人以外的人透露其隐私,那么有可能将会引发一场医疗纠纷。因此,不论是在平时进行诊断的过程中,还是在婚检的过程中,对于属于患者个人隐私的事情,医护人员应当负担起保护患者隐私的重任。对于应当进行检查的项目,知晓了应当保密;对于不属于婚检的项目,就尽量不要进行。以免,触及到当事人隐私,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对属婚检内容的隐私权要履行善意保护原则。对与婚检内容有关的隐私,体检医院应当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只对本人行使建议要求。
(三)法律方面
我国现行《婚前保健医师职责》规定,在婚检双方当事人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在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应先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医生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向婚检对象说明,并且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无疑,这一规定的严格执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通过这种人性化的规定,对于缓和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措施。
参考文献:
[1]何文华.当代中国婚检制度检讨——一个法律社会学的视角[J].人大研究,2005,(10).
[2]王东维.医院在解决婚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方面的义务[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
[3]丘祥兴等编写.医德学概论[M].人民卫生出版社,1990.
作者简介:贺小桐(1997—),女,回族,北京人,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婚检;冲突
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概念
在婚检过程中,婚检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互为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隱私权是指个人生活信息受保护,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权利。知情权是指获取或知悉公开信息或与自身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知情权具有公法上的属性,也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外在表现形式
两种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体现于,婚检结束后,医院一方当众宣布婚检当事人具有某种疾病。或者医院一方告诉另一方当事人,自己具有某种疾病等多种外在表现形式。
三、冲突产生原因
(一)思想观念上的问题
此处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主体是指承办婚检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一般人认为,只要是来进行婚检的当事人双方,就等同于是结过婚的夫妻。那么,既然是夫妻,就应该相互知晓对方的身体健康状态。由于,婚检机构工作人员对于隐私权这一概念的缺失,并且忽略被侵犯隐私权当事人的感受,这才导致隐私权和知情权产生了冲突。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间的矛盾
公权力领域和私权利领域存在明确的界限。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以公法调整公权领域,以私法调整私权利领域。理论上虽然二者有着明确的区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权力领域和私权利领域之间的界限仍是模糊不清。在公权力领域当中,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来强制制约人们;但是在私权利领域并不可以。知情权本身既具有公法上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上的属性,而隐私权又是一项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从私权利领域来看,婚检与知情权和隐私权均有关系。从当事人角度来看,隐私权和知情权对他们来说同等重要,都应当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这将成为影响到他们是否维持或者展开婚姻关系的重要依据。
从公权利领域的角度看,过于强调婚检结果属于个人隐私,却不注重保护对方当事人的知情权的做法是不够完善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婚检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知晓本身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与彼此结婚之外。婚检同时也是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做出贡献。有些隐形的基因疾病,虽然在父母身上没有发作,但有可能因为基因的结合导致隐形疾病显现,从而导致孩子的天生疾病。缔结婚姻并不是一个家庭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结合。只有一个个小家和平快乐,整个国家才能国泰民安。
四、解决方式
(一)当事人方面
进行婚检的双方当事人有可能根据婚检结果决定是否展开婚姻关系。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得知自己有患有某些不宜结婚的疾病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展开婚姻关系。如果是经过治疗可以治愈的疾病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明示、暗示或者缓冲等多种方式告知对方,听取对方意见,再决定是否结婚。当双方当事人决定进行婚检,那么就要做好一定的心理准备、消除心理障碍,尽量减少双方之间不必要的争吵,放平心态。让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告知他人患病事实,既可以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也能尽可能的减少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二)医院方面
医院、患者、另一方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三方关系。当面对患者时,涉及的是患者的隐私权;在面对另一方婚姻当事人时,就涉及到知情权。面对隐私权和知情权这两种相互冲突的权利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保护原则, 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不仅是在婚检过程中,在我们平时去医院看病时,医生也会问到个人的既往病史等涉及隐私的情况。当然,医生是为了保护患者用药的安全。但,在医生知晓患者的既往病史以及现存疾病的情况下,医生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假若,医生主动或被动的向除当事人以外的人透露其隐私,那么有可能将会引发一场医疗纠纷。因此,不论是在平时进行诊断的过程中,还是在婚检的过程中,对于属于患者个人隐私的事情,医护人员应当负担起保护患者隐私的重任。对于应当进行检查的项目,知晓了应当保密;对于不属于婚检的项目,就尽量不要进行。以免,触及到当事人隐私,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对属婚检内容的隐私权要履行善意保护原则。对与婚检内容有关的隐私,体检医院应当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只对本人行使建议要求。
(三)法律方面
我国现行《婚前保健医师职责》规定,在婚检双方当事人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在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应先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医生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向婚检对象说明,并且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无疑,这一规定的严格执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通过这种人性化的规定,对于缓和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措施。
参考文献:
[1]何文华.当代中国婚检制度检讨——一个法律社会学的视角[J].人大研究,2005,(10).
[2]王东维.医院在解决婚检中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方面的义务[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
[3]丘祥兴等编写.医德学概论[M].人民卫生出版社,1990.
作者简介:贺小桐(1997—),女,回族,北京人,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