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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其执法主体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本文所称的“执法盲区”,特指在执法主体上认识有分歧,致使某些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制止,造成行政执法中的真空区域。笔者拟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盲区”,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谈一点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