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行为和其他形式的非法收取报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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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文专门探讨一些涉及同贿赂行为作斗争的尚未解决的问题,贿赂行为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最危险的、不能容许的犯罪行为之一。苏联法律刊物开展关于受贿主体概念的讨论已经很久。我们虽然有一个全苏法律(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2年2月20日《关于加重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令),但刑事立法中受贿主体的定义不是统一的。原因在于各加盟共和国刑法典对公职人员特征表达的措词不一样,因此,对象受贿这一(?)职罪应被追究责任的人员范围也不一样,现在受贿主体的概念实际上包括各种有不同职权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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