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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一场世界金融危机的硝烟造成的损害尚未平息,一场欧洲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又起,再次引发了全球的关注。国家主权债务危机不仅仅对债务国经济造成严重创伤,对债权国甚至对世界经济发展也会带来严重影响。在国家主权债券购买中引入不安抗辩权,加强对债权国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国家主权债务;国家主权债券
主权债务是一个国家以自己的主权为担保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其他国家或组织借钱而用于本国国家经济发展。
欧洲各国政府大量发行国家主权债券,财政支出和收入不平衡,产生了财政赤字。巨大的财政赤字长期积累,这种积累一旦遭遇本国经济发展变化和国际经济环境恶化等因素,主权债务危机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当债务危机发展到一定程度,该国不能偿付其主权债务时就可能出现主权违约,欧洲国家主权债务由此产生。
不安抗辩权在商品经济中,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有不容小觑的作用。在国家发行主权债券中,引入不安抗辩权,不仅仅能够适应当今国际经济融资的形式要求,也能更好的保护主权债券购买国或私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不安抗辩权在购买国家主权债券中的适用
主权债券的发行和持有合同中引入不安抗辩权其适用与普通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条件有差别之处。
(一)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同。
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合同成立且生效以后,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履行合同存在着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而在主权债券购买合同,主权债券的发行国发行债券,另一方作为持有者与其签订债券持有合同,在合同订立且生效的同时,若无特殊约定,可能先履行一方在合同成立生效的同时就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了购买债券的相应价款。
(二)不安事由发生的时间不同。
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事由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先履行一方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前,先履行方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但是在主权债券持有合同中,一方在购买债券发行国发行的债券时,可能就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所以先履行一方履行在前,不安事由在后。
(三)不安抗辩事由不尽相同。
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主权债券购买合同中,在债券的兑付期限屆满前,若债券的持有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券的发行国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兑付可能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比如说债券发行国在发行国家主权债券以后,国家经济状况下滑,财政赤字严重,国家信用评级下滑,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兑付债券的能力时主张不安抗辩权,请求债券发行国提前履行兑付义务,有利于保护主权债券持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不安抗辩权在国家主权债券中的效力
在一般双务合同中,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又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在主权债券持有购买合同中,也同样和一般双务合同一样有二次效力。
(一)主权债券购买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券发行国在兑付期限届满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主张不安抗辩权,及时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兑付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是债券持有者的权利,并不构成违约。在合理期限内,债券发行国家提供担保或国家经济恢复发展,不能兑付的危险消失,债券持有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二)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债券发行国家未能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兑付能力未恢复,则就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债券购买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三、不安抗辩权在国家主权债券中的意义
(一)主权债券中引入不安抗辩权,有利维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利益,贯彻公平原则。
经济社会的发展总是千变万化的,从合同订立到履行的期间,会出现很多没法预见的情况。也许主权债券的发行国在发行债券的时候有兑付能力,但是在兑付期限到来时候,丧失了承兑的能力,先履行方在一定程度上就变成了弱势方,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提早要求债券发行方兑付的诉求没法得到实现,若继续等到债券兑付期届满,可能对债券持有方来说损失更加的严重。
因此,不安抗辩权在主权债券中的出现让先履行方获得相应的救济手段,就避免了先履行一方一直处于不利地位,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使公平原则在主权债券合同关系从成立到消灭的各个阶段均得以贯彻。
(二)主权债券中的不安抗辩权在一定程度体现了效益性原则
主权债券发行国丧失兑付能力时,如果不使用不安抗辩权进行有效抗辩,不仅会给债券持有者带来更大的损失,而且会造成国际金融资金的极大浪费。相反,在主权债券合同中引入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得债券持有者从泥塘中及早的爬出来,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防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降低损失。
因此,在国家主权债券中引入不安抗辩权,不仅仅在理论上具有的合理性,在实践中的更具有积极意义。(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下)》,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优悠:“商业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5期。
[3]刘凤媛:“不安抗辩权适用问题研究”,《法制建设》2009年第8期。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国家主权债务;国家主权债券
主权债务是一个国家以自己的主权为担保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其他国家或组织借钱而用于本国国家经济发展。
欧洲各国政府大量发行国家主权债券,财政支出和收入不平衡,产生了财政赤字。巨大的财政赤字长期积累,这种积累一旦遭遇本国经济发展变化和国际经济环境恶化等因素,主权债务危机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当债务危机发展到一定程度,该国不能偿付其主权债务时就可能出现主权违约,欧洲国家主权债务由此产生。
不安抗辩权在商品经济中,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有不容小觑的作用。在国家发行主权债券中,引入不安抗辩权,不仅仅能够适应当今国际经济融资的形式要求,也能更好的保护主权债券购买国或私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不安抗辩权在购买国家主权债券中的适用
主权债券的发行和持有合同中引入不安抗辩权其适用与普通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条件有差别之处。
(一)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同。
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合同成立且生效以后,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履行合同存在着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而在主权债券购买合同,主权债券的发行国发行债券,另一方作为持有者与其签订债券持有合同,在合同订立且生效的同时,若无特殊约定,可能先履行一方在合同成立生效的同时就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了购买债券的相应价款。
(二)不安事由发生的时间不同。
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不安抗辩事由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先履行一方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前,先履行方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但是在主权债券持有合同中,一方在购买债券发行国发行的债券时,可能就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所以先履行一方履行在前,不安事由在后。
(三)不安抗辩事由不尽相同。
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主权债券购买合同中,在债券的兑付期限屆满前,若债券的持有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券的发行国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兑付可能时,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比如说债券发行国在发行国家主权债券以后,国家经济状况下滑,财政赤字严重,国家信用评级下滑,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兑付债券的能力时主张不安抗辩权,请求债券发行国提前履行兑付义务,有利于保护主权债券持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不安抗辩权在国家主权债券中的效力
在一般双务合同中,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又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在主权债券持有购买合同中,也同样和一般双务合同一样有二次效力。
(一)主权债券购买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券发行国在兑付期限届满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主张不安抗辩权,及时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兑付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是债券持有者的权利,并不构成违约。在合理期限内,债券发行国家提供担保或国家经济恢复发展,不能兑付的危险消失,债券持有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二)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债券发行国家未能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兑付能力未恢复,则就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债券购买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三、不安抗辩权在国家主权债券中的意义
(一)主权债券中引入不安抗辩权,有利维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利益,贯彻公平原则。
经济社会的发展总是千变万化的,从合同订立到履行的期间,会出现很多没法预见的情况。也许主权债券的发行国在发行债券的时候有兑付能力,但是在兑付期限到来时候,丧失了承兑的能力,先履行方在一定程度上就变成了弱势方,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提早要求债券发行方兑付的诉求没法得到实现,若继续等到债券兑付期届满,可能对债券持有方来说损失更加的严重。
因此,不安抗辩权在主权债券中的出现让先履行方获得相应的救济手段,就避免了先履行一方一直处于不利地位,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使公平原则在主权债券合同关系从成立到消灭的各个阶段均得以贯彻。
(二)主权债券中的不安抗辩权在一定程度体现了效益性原则
主权债券发行国丧失兑付能力时,如果不使用不安抗辩权进行有效抗辩,不仅会给债券持有者带来更大的损失,而且会造成国际金融资金的极大浪费。相反,在主权债券合同中引入不安抗辩权制度,使得债券持有者从泥塘中及早的爬出来,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防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降低损失。
因此,在国家主权债券中引入不安抗辩权,不仅仅在理论上具有的合理性,在实践中的更具有积极意义。(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下)》,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优悠:“商业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5期。
[3]刘凤媛:“不安抗辩权适用问题研究”,《法制建设》200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