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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管法已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由原来的6章62条,修订为6章94条,修改达90余处,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许多原有条款的内容也都有了改动。因此,人大常委会根据惯例将其修订为一部新法律,故称为新征管法。本次修订,基本反映了基层征管工作的难点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在修改之初提出的税源监控、明确税收执法主体、税款优先、欠税治理、部门协税责任、强化执行手段、完善法律责任等十个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新征管法中基本上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