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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为此,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建立健全这一体系,必须始终将教育、监督、法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的中心工作。
关键词: 腐败 教育 监督 法治
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了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战略决策。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工作必须以强化思想教育为基础,以完善监督机制为关键,以加大法治力度为保障,实行综合治理。
一、强化思想教育——反腐败工作的基础
从20世纪五十年代的刘长青、张子善案到近年来的李嘉廷案、成克杰案、胡长青案……我们可以发现,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是他们走向腐化堕落的总根源。由于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他们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视党章、党规、党纪,淡忘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发生动摇,从而不能正确对待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堕入腐败深渊。这些沉痛教训深刻说明,不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就不可能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更不可能做一名合格的党的领导干部。
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是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拒腐防变的根本措施,是治本的关键。思想政治教育包括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心和信念,树立远大正确的理想和政治方向,自觉有效地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通过党的宗旨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公仆意识,建立抵御腐败的自我免疫系统;通过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加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反腐保廉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将纪律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要求;通过道德教育,使党员干部在复杂的环境中洁身自好,抵御诱惑和腐蚀,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人格形象,对群众更具有强烈的感召力和说服力。
总之,我们必须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自身思想素质,使其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自重、自省、自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腐败可耻、“不想腐败”的思想,自觉地消灭各种腐败意识。
二、完善监督机制——反腐败工作的关键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利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说,腐败是权力因素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赘生物,它引导掌握公共权力者非规范地运用公共权力,把公共权力变成“私有化”的权力、“商品化”的权力、“庸俗化”的权力。健全监督网络,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衡,使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受到全方位的监督,在社会上造成反对腐败、提倡廉洁、“不能腐败”的大气候,是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关键性工作。
1.强化对用人权的监督。权力是通过具体的人来实施的,权力的腐败是运用权力的人的腐败。要制止权力的滥用,必须解决好权力掌握在什么人手里的问题。要全面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公开招聘,向社会公开干部的推荐标准,通过民主直选、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形式,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阳光操作”,以此减少“任命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同时要建立干部任用回避制度、举荐干部错误追究制度,约束和纠正主要领导在用人上的滥用权力行为。
2.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强化对公务人员个人及群体和机构行为的监督与约束,全面形成事前监督、过程控制、事后审计的权力监督体系。进而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3.强化群众监督。群众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遵纪守法者对违法乱纪者的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全面、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针对当前群众监督的不足之处,我们必须进一步培养和提高群众作为监督主体的意识和素质,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制定群众监督的法律法规,实现群众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4.强化党内权力制约机制。来自党外的监督机制只有通过党内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完善党内权力制约机制,既是党保证自身先进性的可靠手段,也是整个社会监督体系的核心部分。只有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内法规,才能使权力监督真实落到实处。
三、加大法治力度——反腐败工作的保障
“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依法严惩为数极少的腐败分子,不仅可以有效地惩治横行无忌的腐败行为,使广大人民群众心平气顺,还可以充分发挥法律所独有的“震慑力”,让其他心存“贪念”者为之胆寒,使国家政权更加稳定。
立法上,修订相关法律规定,使之更加严密,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在对定罪量刑尺度进行严格修订的基础上,特别要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增加资格刑的处罚。因为腐败分子有三怕:一怕名誉和地位的丧失;二怕个人既得利益的丧失;三怕个人人身自由的丧失。加大罚金刑,将腐败变成“高风险”、“高成本”和“无受益”、“负受益”的行为。增加资格刑,只要腐败行为一经发现,就剥夺腐败分子一定的权利、禁止其担任一定的职务、禁止其从事一定的职业、剥夺其荣誉称号及其他民事权利等,以防止腐败分子的“堤内损失堤外补”——受到党纪国法制裁后凭借以前的关系谋到好位置,照样获得高收入,继续过逍遥的日子。
执法上,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执法的严厉性。坚决改变“以行政罚款代替罚金,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制裁”的做法,严格遵循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将法律、纪律、组织、经济等手段结合运用,特别是要加大罚金刑、资格刑的运用,决不让腐败分子存有“坐上几年牢,赚得几万元;搭上一条命,也得乐几天”的邪念;坚持“沉疴用猛药,治乱用重典”的原则,对腐败分子,杜绝感情用事,一定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绳之以法、严惩不贷,决不心慈手软,真正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也让那些心存“以权谋私”者为之胆寒,慑于法律的威严,不敢腐败。
参考文献:
[1]《实施纲要》起草组编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组织编写.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
[3]《学习时报》编辑部.落日的辉煌·17、18世纪全球变局中的“康乾盛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4]周永亮著.中国经济前沿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5]刘新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 腐败 教育 监督 法治
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了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战略决策。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笔者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工作必须以强化思想教育为基础,以完善监督机制为关键,以加大法治力度为保障,实行综合治理。
一、强化思想教育——反腐败工作的基础
从20世纪五十年代的刘长青、张子善案到近年来的李嘉廷案、成克杰案、胡长青案……我们可以发现,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是他们走向腐化堕落的总根源。由于放松学习和思想改造,他们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视党章、党规、党纪,淡忘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发生动摇,从而不能正确对待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堕入腐败深渊。这些沉痛教训深刻说明,不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就不可能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更不可能做一名合格的党的领导干部。
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是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拒腐防变的根本措施,是治本的关键。思想政治教育包括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心和信念,树立远大正确的理想和政治方向,自觉有效地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通过党的宗旨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公仆意识,建立抵御腐败的自我免疫系统;通过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加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反腐保廉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将纪律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要求;通过道德教育,使党员干部在复杂的环境中洁身自好,抵御诱惑和腐蚀,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人格形象,对群众更具有强烈的感召力和说服力。
总之,我们必须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自身思想素质,使其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自重、自省、自励,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腐败可耻、“不想腐败”的思想,自觉地消灭各种腐败意识。
二、完善监督机制——反腐败工作的关键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利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说,腐败是权力因素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赘生物,它引导掌握公共权力者非规范地运用公共权力,把公共权力变成“私有化”的权力、“商品化”的权力、“庸俗化”的权力。健全监督网络,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衡,使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受到全方位的监督,在社会上造成反对腐败、提倡廉洁、“不能腐败”的大气候,是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关键性工作。
1.强化对用人权的监督。权力是通过具体的人来实施的,权力的腐败是运用权力的人的腐败。要制止权力的滥用,必须解决好权力掌握在什么人手里的问题。要全面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公开招聘,向社会公开干部的推荐标准,通过民主直选、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形式,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阳光操作”,以此减少“任命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同时要建立干部任用回避制度、举荐干部错误追究制度,约束和纠正主要领导在用人上的滥用权力行为。
2.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强化对公务人员个人及群体和机构行为的监督与约束,全面形成事前监督、过程控制、事后审计的权力监督体系。进而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3.强化群众监督。群众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遵纪守法者对违法乱纪者的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全面、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针对当前群众监督的不足之处,我们必须进一步培养和提高群众作为监督主体的意识和素质,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制定群众监督的法律法规,实现群众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4.强化党内权力制约机制。来自党外的监督机制只有通过党内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完善党内权力制约机制,既是党保证自身先进性的可靠手段,也是整个社会监督体系的核心部分。只有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内法规,才能使权力监督真实落到实处。
三、加大法治力度——反腐败工作的保障
“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依法严惩为数极少的腐败分子,不仅可以有效地惩治横行无忌的腐败行为,使广大人民群众心平气顺,还可以充分发挥法律所独有的“震慑力”,让其他心存“贪念”者为之胆寒,使国家政权更加稳定。
立法上,修订相关法律规定,使之更加严密,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在对定罪量刑尺度进行严格修订的基础上,特别要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增加资格刑的处罚。因为腐败分子有三怕:一怕名誉和地位的丧失;二怕个人既得利益的丧失;三怕个人人身自由的丧失。加大罚金刑,将腐败变成“高风险”、“高成本”和“无受益”、“负受益”的行为。增加资格刑,只要腐败行为一经发现,就剥夺腐败分子一定的权利、禁止其担任一定的职务、禁止其从事一定的职业、剥夺其荣誉称号及其他民事权利等,以防止腐败分子的“堤内损失堤外补”——受到党纪国法制裁后凭借以前的关系谋到好位置,照样获得高收入,继续过逍遥的日子。
执法上,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执法的严厉性。坚决改变“以行政罚款代替罚金,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制裁”的做法,严格遵循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将法律、纪律、组织、经济等手段结合运用,特别是要加大罚金刑、资格刑的运用,决不让腐败分子存有“坐上几年牢,赚得几万元;搭上一条命,也得乐几天”的邪念;坚持“沉疴用猛药,治乱用重典”的原则,对腐败分子,杜绝感情用事,一定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绳之以法、严惩不贷,决不心慈手软,真正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也让那些心存“以权谋私”者为之胆寒,慑于法律的威严,不敢腐败。
参考文献:
[1]《实施纲要》起草组编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组织编写.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
[3]《学习时报》编辑部.落日的辉煌·17、18世纪全球变局中的“康乾盛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4]周永亮著.中国经济前沿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5]刘新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