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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通常的理解中,人们认为影响司法裁判的因素主要包括法律知识、法律适用能力、法律思维和逻辑、诉讼的证据、诉讼的技巧、法律等。实际上,通过对“落水案”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可知正向文化对于司法裁判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如果没有一种能够引导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倡导和谐宽容、尊重常理常识常情、勇于肩负责任的社会性精神力量来影响司法裁判主体,那么法官在面对一些疑难案件时是无法作出高质量的司法裁判的。
关键词:正向文化;司法裁判;作用机理;落水案
一、蹊跷的“落水案”
笔者在某法院实习的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蹊跷的案件。当事人李某是甲航务公司的船员,在一次外出执行航运任务的过程中,李某不慎落水。李某落水的时间为深夜,没有人看见其落水过程,但当时船停泊于长江中心,离岸边有超过千米的距离,而据甲公司介绍李某并不会游泳。接下来甲公司在报警并搜寻一周后无果,遂参照工伤的处理方法对李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就在事情过了三年以后,本已重归平静的生活却被李某的突然出现也打破。根据李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记载:李某落水后被江水冲到了岸边,死里逃生的经历加之求助多次被拒的绝望共同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刺激,使其下定决心要靠自己走回一千多公里外的家乡。三年时间,李某通过乞讨、打黑工为生,最终走到了家乡。李某回到家乡后就找到甲公司要求继续回公司工作,并与甲公司达成了退还之前给家属赔偿款的协议。然后,二个月后,公司以李某失踪期间违反公司管理章程中关于旷工的规定为由,解除了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遂诉讼至法院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主办法官在刚刚接触到此案件时感到很头疼,因为这是一件“新”案,在其10余年的办案经历中尚属首例。特别是对以下几个疑难情形的认定和判断很艰难。首先是法院并未宣告李某失踪或者死亡,但甲公司却参照工伤死亡的处理办法进行了处理。其次是甲公司在李某失踪三年中并没有出文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而是等到李某重新出现后再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最后是李某失踪三年一直未与家人和甲公司取得联系的合理性问题。主办法官在庭审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引导双方对于其中关键环节进行了有力的辩论,最后在其判决书中核心观点是李某的因公失踪行为并不能定性为无故旷工从而认定甲公司不能以其矿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在这一理性的判决理由的背后实际上远不止简单的法律适用这么简单,它包含了更深层次的法官文化对于司法裁判的作用机理。因为主办法官思索过如果一个在国企安稳工作20年却突然身无分文且无身份证明的人落入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中会有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因为主办法官思索过一个人历时三年走回家乡却发现自己的出现对于身边人不是惊喜而是麻烦可能会产生的负面后果;因为主办法官思索过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到底如何才能真正有机结合而非顾此失彼。在这样的思索中,主办法官有了自己的内心选择,从而作出了一个在法律上有支撑,在法理上有逻辑,在情理上有取向的裁判结果。
二、探讨文化以及正向文化
如前文所言,“落水案”的裁判背后有着主办法官超越法律之外的文化机理的作用,那么随处可见的“文化”到底又是指什么呢?实际上,众多研究文化的学者都以“文化是个筐,什么都能装”来说明文化概念本身极度丰富的内涵以及宽广的外延。例如外国学者“克鲁伯和克拉克洪曾经搜集了1871年—1951年间的164种定义。”在这些百花齐放般的文化定义中,学界公认的经典定义是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提出的。他在《原始文化》中写道:“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显然这个以人类学为研究角度提出的定义有着宏大的视域,但如果以此为标准来研究文化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将会使得研究对象和研究工具都陷入模糊化的窘境。因此笔者认同对文化进行限缩,即狭义文化是指“对具有一定社会共同性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起引导或制约作用的、由各种集体意识所形成的社会精神力量”,在此定义下的文化强调的是一种社会性的精神力量,即与一些能够表证文化的物质载体如天平、法袍等相区别又与那些带有人类自然属性的如饥而取食,趋利避害等相分离。
任何事物都有着一体两面的属性,文化当然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应当将文化分为正向文化与负向文化两个维度来解析。正向文化是指一种能够引导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倡导和谐宽容、尊重常理常识常情、勇于肩负责任的社会性精神力量。负向文化则是一种促使人们消极怠慢、缺乏责任、放任权力寻租的社会性精神力量。公平正义作为人类摆脱自身自然属性的主导性束缚后一直追寻的目标拥有着积极的力量。正如罗尔斯说过,“正义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二是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的指望复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和谐宽容实则与中国传承几千年的“仁者爱人”的儒学源流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是国人在当前道德滑坡及人际关系冷漠化、尖锐化的大环境中保持自身和他人能拥有充足正能量的内在精神力。常理常情常识是指“为一个社会的普通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回归常识是当下社会对于众多匪夷所思、违背民意常理的事件做法的一致呼唤,因为在很多干扰因素下,一颗尊重常理常情常识的心却是最难保持的。肩负责任是对于现代公民尤其是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尽管责任是义务的双生体又内生于与之相均衡的权利,但公职人员因为行使和运转着各种公权力,因此如果没有一个时刻肩负责任的内在要求,那么既难以令普通民众得到高质量的事务性服务又无法有力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司法裁判中正向文化的作用机理
机理的英文对应词为mechanism,在大英汉字典里的释义为“机械或者机械作用;手法、技巧;产生自然现象的物理过程;心理机制”。作用的一般含义则为对事物产生的效果、影响。机理作为研究中的语词工具通常广泛被运用于医学、物理学、生物学等理工类学科的研究,但在当今交叉学科方兴未艾和研究工具的跨学科运用越发普及的背景下,笔者尝试研究司法裁判中正向文化的作用机理。鉴于机理一词有着广泛的释义,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以其影响心理机制为核心内涵,以此避免概念的错位。
关键词:正向文化;司法裁判;作用机理;落水案
一、蹊跷的“落水案”
笔者在某法院实习的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蹊跷的案件。当事人李某是甲航务公司的船员,在一次外出执行航运任务的过程中,李某不慎落水。李某落水的时间为深夜,没有人看见其落水过程,但当时船停泊于长江中心,离岸边有超过千米的距离,而据甲公司介绍李某并不会游泳。接下来甲公司在报警并搜寻一周后无果,遂参照工伤的处理方法对李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就在事情过了三年以后,本已重归平静的生活却被李某的突然出现也打破。根据李某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记载:李某落水后被江水冲到了岸边,死里逃生的经历加之求助多次被拒的绝望共同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刺激,使其下定决心要靠自己走回一千多公里外的家乡。三年时间,李某通过乞讨、打黑工为生,最终走到了家乡。李某回到家乡后就找到甲公司要求继续回公司工作,并与甲公司达成了退还之前给家属赔偿款的协议。然后,二个月后,公司以李某失踪期间违反公司管理章程中关于旷工的规定为由,解除了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遂诉讼至法院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主办法官在刚刚接触到此案件时感到很头疼,因为这是一件“新”案,在其10余年的办案经历中尚属首例。特别是对以下几个疑难情形的认定和判断很艰难。首先是法院并未宣告李某失踪或者死亡,但甲公司却参照工伤死亡的处理办法进行了处理。其次是甲公司在李某失踪三年中并没有出文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而是等到李某重新出现后再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最后是李某失踪三年一直未与家人和甲公司取得联系的合理性问题。主办法官在庭审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引导双方对于其中关键环节进行了有力的辩论,最后在其判决书中核心观点是李某的因公失踪行为并不能定性为无故旷工从而认定甲公司不能以其矿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在这一理性的判决理由的背后实际上远不止简单的法律适用这么简单,它包含了更深层次的法官文化对于司法裁判的作用机理。因为主办法官思索过如果一个在国企安稳工作20年却突然身无分文且无身份证明的人落入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中会有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因为主办法官思索过一个人历时三年走回家乡却发现自己的出现对于身边人不是惊喜而是麻烦可能会产生的负面后果;因为主办法官思索过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到底如何才能真正有机结合而非顾此失彼。在这样的思索中,主办法官有了自己的内心选择,从而作出了一个在法律上有支撑,在法理上有逻辑,在情理上有取向的裁判结果。
二、探讨文化以及正向文化
如前文所言,“落水案”的裁判背后有着主办法官超越法律之外的文化机理的作用,那么随处可见的“文化”到底又是指什么呢?实际上,众多研究文化的学者都以“文化是个筐,什么都能装”来说明文化概念本身极度丰富的内涵以及宽广的外延。例如外国学者“克鲁伯和克拉克洪曾经搜集了1871年—1951年间的164种定义。”在这些百花齐放般的文化定义中,学界公认的经典定义是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提出的。他在《原始文化》中写道:“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显然这个以人类学为研究角度提出的定义有着宏大的视域,但如果以此为标准来研究文化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将会使得研究对象和研究工具都陷入模糊化的窘境。因此笔者认同对文化进行限缩,即狭义文化是指“对具有一定社会共同性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起引导或制约作用的、由各种集体意识所形成的社会精神力量”,在此定义下的文化强调的是一种社会性的精神力量,即与一些能够表证文化的物质载体如天平、法袍等相区别又与那些带有人类自然属性的如饥而取食,趋利避害等相分离。
任何事物都有着一体两面的属性,文化当然也不例外。笔者认为应当将文化分为正向文化与负向文化两个维度来解析。正向文化是指一种能够引导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倡导和谐宽容、尊重常理常识常情、勇于肩负责任的社会性精神力量。负向文化则是一种促使人们消极怠慢、缺乏责任、放任权力寻租的社会性精神力量。公平正义作为人类摆脱自身自然属性的主导性束缚后一直追寻的目标拥有着积极的力量。正如罗尔斯说过,“正义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二是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的指望复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和谐宽容实则与中国传承几千年的“仁者爱人”的儒学源流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是国人在当前道德滑坡及人际关系冷漠化、尖锐化的大环境中保持自身和他人能拥有充足正能量的内在精神力。常理常情常识是指“为一个社会的普通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回归常识是当下社会对于众多匪夷所思、违背民意常理的事件做法的一致呼唤,因为在很多干扰因素下,一颗尊重常理常情常识的心却是最难保持的。肩负责任是对于现代公民尤其是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尽管责任是义务的双生体又内生于与之相均衡的权利,但公职人员因为行使和运转着各种公权力,因此如果没有一个时刻肩负责任的内在要求,那么既难以令普通民众得到高质量的事务性服务又无法有力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司法裁判中正向文化的作用机理
机理的英文对应词为mechanism,在大英汉字典里的释义为“机械或者机械作用;手法、技巧;产生自然现象的物理过程;心理机制”。作用的一般含义则为对事物产生的效果、影响。机理作为研究中的语词工具通常广泛被运用于医学、物理学、生物学等理工类学科的研究,但在当今交叉学科方兴未艾和研究工具的跨学科运用越发普及的背景下,笔者尝试研究司法裁判中正向文化的作用机理。鉴于机理一词有着广泛的释义,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以其影响心理机制为核心内涵,以此避免概念的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