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 :中国经贸·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yatt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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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7年的次贷危机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不足,次贷危机之后各国普遍认识到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我国作为新兴经济国家,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如何保护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成为后危机时代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国际经验;启示
  近几十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全球化的加剧,金融产品更具多样性,金融服务范围不断扩展。消费者开始更多地购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金融消费逐渐成为社会的一种重要消费活动。但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很难理解、选择各类金融产品,对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认识不足,由此便导致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而对于相关机构的监管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又使得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导致了全球的金融危机。这次危机暴露了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不足。因此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各国也普遍认识到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维护金融稳定、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颁布了多项法案对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是一个或几个国家就能解决的问题,它已经转变为一个国际问题。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现有监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新环境的需要,因此应该借鉴各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路径。
  一、基本概念界定
  由于金融产品本身的独特性,导致了金融消费者这种特殊的消费者形态也具有了一定的独特性。在研究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之前,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
  1.金融消费者
  目前世界上对于金融消费者并没有一个较为统一或权威的定义。作为世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最健全的国家,美国的《证券法》也并没有区分出具体的金融消费者,只是在其“白皮书”中指出:“建立一个主要的联邦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用以保护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并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行监管。”我国对于金融产品在法律层面上的界定仍属空白,在《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未有明确的定义,因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定义也存在着较大争论。有观点认为股票、基金持有者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从其最终目的上来看,持有股票、基金属于投资行为,而不是消费;相反,有些观点认为只要发生接受金融服务行为的就是金融消费者,不应该再区分具体的金融服务类别。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它指为满足自身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包括接受银行服务的个人,投保人,股票、债券、基金持有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持有者。
  2.金融消费者权利
  金融消费者权利是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障手段,只有充分了解其内容才能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具体来看,其包括以下几方面:安全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同时,金融消费者权利也具有消费者权利的一般特征:首先它要求消费活动是以消费者身份进行的活动;其次该项权利具有法律强制性;最后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其权利由此受到专门的保护。
  二、国际经验
  1.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经验
  美国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监管机构过于庞杂,加之过于片面追求金融效率等原因以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效率不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危机爆发。危机后,美国政府对现有监管体系、理念、方式进行了深刻反思及修正,整合监管体系,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将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将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纳入金融监管目标,并成立了一个具有独立执法权且负责人由总统直接任命的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此进行负责,以强化其消费者保护职能;法案还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保护局规定的格式以简洁、浅显易懂的语言披露特定内容来帮助金融消费者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特质、收益和风险,而保护局必须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以帮助其更好地做出金融决策;此外,法案还要求保护局建立一系列应对金融消费者投诉的程序及数据管理系统,以对消费者投诉做出及时调查与快速回应。由此可见,对于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的问题,美国政府提高了对金融消费特殊性的认识,加强了消费者保护的意识,有针对性的采取了系列措施加强管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以从源头上降低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2.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经验
  在欧盟国家中,英国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独特的保护体系,英国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将其明确列为监管目标。同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工作内容类似,英国金融服务局肩负着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其监管目标之一就是“确保消费者得到适当水平的保护”,同时它还承担着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在消费中展开调查以及对那些因金融机构破产而承受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等一些工作。为了确保金融机构更负责任地对待消费者,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置于重要地位,金融服务局启动了平等对待消费者项目,陆续发布了《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金融机构业务原则》等法案,要求各金融机构保证向消费者提供透明、公平、清晰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对于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有充分的把握,在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能够更专业、主动。与美国不同,英国对于消费者保护更多依赖于行业自律性,随着英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完善的自我约束制度,这套自律性制度促进了行业内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沟通以及自我监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降低了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在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平等的关系,也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任。   3.其他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经验
  日本自上个世纪就开始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特色的保护体系。通过将消费者区分为具有专业金融知识的特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对不同类型消费者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以使保护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最优;日本还借鉴美国法律体系,制定了《证券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等多项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披露的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对于违反该项规定的,金融机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应对新型投资商品多元化的挑战,使监管能够满足更多的需求,日本开始对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实行一元化管理,完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横向整合。
  加拿大出台了《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等一系列较为全面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对消费者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同美国一样,加拿大也选择安排专门的机构依据相关立法对消费者保护问题负责,即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消费者委员会两个部门,以保证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帮助公众获得相关信息、知识。
  澳大利亚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也出台了《银行营运守则》、《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法》等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双峰”理论成立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两个监管部门,在保证完整性的同时使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同时还成立了消费者金融知识委员会推动金融知识的普及,以提高民众的金融知识水平,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各项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加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以上各国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措施对我国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总结国际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就如何加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建立专门立法,完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消费行为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其内涵和范围都不是很明确,这就导致了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分歧。因此,应该颁布专门法律,借鉴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的《金融服务法》等西方较为成熟的法律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予以立法,在法律层面给出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对金融消费者予以权威的界定,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原则、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以及监管部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过程中的职责。
  2.加强金融监管
  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建立新的监管理念,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监管目标之中,防止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对消费者的权利造成侵害。随着金融国际化的深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愈加展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日益重要。我国应引进国际监管标准,实现监管体制与国际的对接,为金融消费者建立一个公平的环境;加强国际合作,对跨境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管,以避免信息的不透明给国内消费者带来潜在的风险。
  3.设立独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教育机构。制定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行政规章,审查各监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规章,确保消费者得到信息的透明性,防止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欺诈受到利益损害。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以保证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对大众进行金融常识的介绍与知识教育,提高民众对于各类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其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认识,从根本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叶 芳:从监管角度看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金融监管,2010.12.
  [2]课题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教训,金融研究,2010.1.
  [3]刘晓星 杨 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8.6.
  [4]周 良:论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上海金融,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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