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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律师接待 律师权利 检察改革 检律关系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要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发挥律师的专业监督作用。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个检察环节为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供便利,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促进司法公正。本文以S市H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律师接待等情况为例,试對保障和规范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等情况加以分析。
2018年全年s市H区人民检察院接待律师769人次,涉及446件案件,587个案件当事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从律师预约方式来看
2018年通过互联网的“律师接待预约平台”网上预约629人次,经该平台预约并安排于2018年度阅卷共计334人次,占阅卷总量的43%;电话预约并安排阅卷246人次,占总量的32%;现场安排阅卷109人次,占总量的14%;现场安排其他事项80人次,占11%。
(二)从律师申请业务类项来看
2018年律师要求或申请阅卷984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含申请不批捕或解除强制措施)35次,要求听取意见94次,其他情形1次。
(三)从律师介入的诉讼阶段来看
2018年在检察批捕阶段提交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等80人次,在检察起诉阶段查阅案卷等事项689人次。
(四)从申请人身份和地域来看
2018年接待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阅卷656人次,接待被害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阅卷33人次,接待上海注册律师阅卷644人次,接待非上海注册律师45人次。
(五)从3年来接待律师的数量来看
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2016年接待律师26人次、涉及案件26件,2017年接待律师69人次、涉及案件62件,2018年接待律师80人次、涉及案件72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2016年接待律师阅卷386人次、涉及案件272件,2017年接待律师阅卷637人次、涉及案件402件,2018年接待律师阅卷689人次、涉及案件446件。
(一)律师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参与程度较低
2018年辩护律师在S市H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阶段介入的有72件、80人次,分别只占全年律师参与案件的16%和10%。其中原因:一是部分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参与诉讼时,认为刑事案件的重要阶段是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对检察批捕环节的作用认识不足。二是《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可以进行辩护的时间由原来的“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至“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以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部分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基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或经济原因,就没有及时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参与诉讼活动。
(二)律师在检察办案阶段的参与数量逐年上升
尽管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律师介入绝对数量不多,但总体上检察机关接待律师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2018全年S市H区人民检察院接待律师769人次、涉及案件446件,与2017年同期734人次、406件相比分别增长4.76%和10%,比2016年同期的414人272件,分别增长85.7%和64%。
(三)律师在检察办案阶段违规执业情形时有发生
律师接待员在审查律师提交的申请手续时,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申请阅卷阶段发现律师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如实习律师申请单独阅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见证律师申请阅卷等等。另律师执业中严重违规情形呈一定的偶发态势,S市H区人民检察院在2017-2018年共先后发现4起如1名执业律师同时为2名同案嫌疑人辩护等严重违规情形。
(四)律师接收案件诉讼进程信息延迟
当前上海本地注册律师可以通过登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律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阅卷、案件诉讼进程查询等预约申请,已在该平台申请代理案件的本市注册律师和所有已阅卷律师,无需再次申请,该平台会自动向律师推送后续的案件诉讼进程信息。但检察机关是依托涉密的办案系统来点击,并向互联网流转案件诉讼流程,而抓取数据一般都会延迟一个工作日,会产生律师接收的案件进程信息与实际进程并不一致的现象。
(五)律师异地查询案件程序设计有待改进完善
从律师接待地域分布来看,注册地在上海以外的律师参与s市H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度仍然较低。且外地律师参与区院案件办理的途径也较为单一,大多是来现场申请办理,通过高检院研发的“人民检察院信息案件公开网”平台申请办理的较少。其中的一个因素是该平台查询异地案件不够便利,因为平台设置律师每次查询异地(非注册地)代理案件都须由首次注册通过的检察院转递进行,且律师在之前已注册成功相关信息无法修改。如律师在平台中己注册在A地,其代理案件承办地为B检察院,该律师如通过该平台发起对其代理案件的所有申请事项,都必须通过A地检察机关转递并答复。
(一)探索建立相关机制,推进律师全程参与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等衔接协调,落实和深化法律援助制度,借鉴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经验,探索和建立针对刑事案件检察阶段律师全覆盖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把法律援助作为全案、全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补充渠道,来积极提高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律师的参与率。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主体,要把普法融入检察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同时还要引导相关人员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要敢于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和监督。
(二)多措并举积极化解接待律师压力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建议加大律师接待员的人员配置力度,对接待量特别大的基层院视情可配备A、B、c角色。同时,在保证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卷电子扫描全覆盖的前提下,新增人员开展对审查逮捕案卷的电子扫描的探索工作,为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后的案件质量网上评查、上级抽查和司法责任认定等提供支持。
(三)强化监督审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一是律师接待员要继续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涉及律师接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细则,规范接待行为;二是要加大对律师执业合法性、规范性的监督审查力度,确保律师提交的“三证”资料齐全,辩护律师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进行法律监督,要求核实并整改;三是建议司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并加强与律协、律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来共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职业能力。
(四)研发优化相关软件实时推送诉讼进程信息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可不断拓宽律师办案申请预约登记渠道、丰富预约形式,彻底打破时间、空间上的限制,全面打造“全天候”律师接待窗口。针对网上查询案件诉讼进程信息平台短信推送延迟现象,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加强统一指导,会同技术开发部门,优化增加数据切换导出次数,尽可能实时抓取数据,确保平台短信通知“第一时间”发送,以便律师及时掌握相关案件诉讼进程信息。
(五)建立信息全面共享机制以更好服务于律师办案
目前上海的注册律师身份信息已与上海检察机关共享,而非上海的注册律师信息和上海检察机关的共享机制还未建立。上海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员在“人民检察院信息案件公开网”平台审核外地注册律师身份信息时,只能通过上传的相关证件资料照片来鉴别,无法准确判断其律师身份和委托事项的真实性。为充分发挥该平台作用,消除个别“司法掮客”利用该平台漏洞违规申请办理相关事务的隐患,建议高检院加强协调,通过与全国律师执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等方法,共享全国注册的律师身份信息,以便进行身份资格审查。同时开发设计出外地律师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直接与案件所在地的检察院办理申请预约等事项的流程,无需再通过首次注册地检察院转递相关申请,让律师在异地行使执业权利时也同样能获得到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要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发挥律师的专业监督作用。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个检察环节为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供便利,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促进司法公正。本文以S市H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律师接待等情况为例,试對保障和规范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等情况加以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8年全年s市H区人民检察院接待律师769人次,涉及446件案件,587个案件当事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从律师预约方式来看
2018年通过互联网的“律师接待预约平台”网上预约629人次,经该平台预约并安排于2018年度阅卷共计334人次,占阅卷总量的43%;电话预约并安排阅卷246人次,占总量的32%;现场安排阅卷109人次,占总量的14%;现场安排其他事项80人次,占11%。
(二)从律师申请业务类项来看
2018年律师要求或申请阅卷984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含申请不批捕或解除强制措施)35次,要求听取意见94次,其他情形1次。
(三)从律师介入的诉讼阶段来看
2018年在检察批捕阶段提交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等80人次,在检察起诉阶段查阅案卷等事项689人次。
(四)从申请人身份和地域来看
2018年接待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阅卷656人次,接待被害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阅卷33人次,接待上海注册律师阅卷644人次,接待非上海注册律师45人次。
(五)从3年来接待律师的数量来看
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2016年接待律师26人次、涉及案件26件,2017年接待律师69人次、涉及案件62件,2018年接待律师80人次、涉及案件72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2016年接待律师阅卷386人次、涉及案件272件,2017年接待律师阅卷637人次、涉及案件402件,2018年接待律师阅卷689人次、涉及案件446件。
二、主要特点和存在原因、问题
(一)律师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参与程度较低
2018年辩护律师在S市H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阶段介入的有72件、80人次,分别只占全年律师参与案件的16%和10%。其中原因:一是部分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参与诉讼时,认为刑事案件的重要阶段是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对检察批捕环节的作用认识不足。二是《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可以进行辩护的时间由原来的“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至“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以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部分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基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或经济原因,就没有及时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参与诉讼活动。
(二)律师在检察办案阶段的参与数量逐年上升
尽管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律师介入绝对数量不多,但总体上检察机关接待律师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2018全年S市H区人民检察院接待律师769人次、涉及案件446件,与2017年同期734人次、406件相比分别增长4.76%和10%,比2016年同期的414人272件,分别增长85.7%和64%。
(三)律师在检察办案阶段违规执业情形时有发生
律师接待员在审查律师提交的申请手续时,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申请阅卷阶段发现律师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如实习律师申请单独阅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见证律师申请阅卷等等。另律师执业中严重违规情形呈一定的偶发态势,S市H区人民检察院在2017-2018年共先后发现4起如1名执业律师同时为2名同案嫌疑人辩护等严重违规情形。
(四)律师接收案件诉讼进程信息延迟
当前上海本地注册律师可以通过登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律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阅卷、案件诉讼进程查询等预约申请,已在该平台申请代理案件的本市注册律师和所有已阅卷律师,无需再次申请,该平台会自动向律师推送后续的案件诉讼进程信息。但检察机关是依托涉密的办案系统来点击,并向互联网流转案件诉讼流程,而抓取数据一般都会延迟一个工作日,会产生律师接收的案件进程信息与实际进程并不一致的现象。
(五)律师异地查询案件程序设计有待改进完善
从律师接待地域分布来看,注册地在上海以外的律师参与s市H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度仍然较低。且外地律师参与区院案件办理的途径也较为单一,大多是来现场申请办理,通过高检院研发的“人民检察院信息案件公开网”平台申请办理的较少。其中的一个因素是该平台查询异地案件不够便利,因为平台设置律师每次查询异地(非注册地)代理案件都须由首次注册通过的检察院转递进行,且律师在之前已注册成功相关信息无法修改。如律师在平台中己注册在A地,其代理案件承办地为B检察院,该律师如通过该平台发起对其代理案件的所有申请事项,都必须通过A地检察机关转递并答复。
三、对策建议
(一)探索建立相关机制,推进律师全程参与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等衔接协调,落实和深化法律援助制度,借鉴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经验,探索和建立针对刑事案件检察阶段律师全覆盖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把法律援助作为全案、全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补充渠道,来积极提高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律师的参与率。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主体,要把普法融入检察司法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同时还要引导相关人员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要敢于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和监督。
(二)多措并举积极化解接待律师压力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建议加大律师接待员的人员配置力度,对接待量特别大的基层院视情可配备A、B、c角色。同时,在保证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卷电子扫描全覆盖的前提下,新增人员开展对审查逮捕案卷的电子扫描的探索工作,为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后的案件质量网上评查、上级抽查和司法责任认定等提供支持。
(三)强化监督审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一是律师接待员要继续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涉及律师接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细则,规范接待行为;二是要加大对律师执业合法性、规范性的监督审查力度,确保律师提交的“三证”资料齐全,辩护律师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进行法律监督,要求核实并整改;三是建议司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并加强与律协、律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来共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职业能力。
(四)研发优化相关软件实时推送诉讼进程信息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可不断拓宽律师办案申请预约登记渠道、丰富预约形式,彻底打破时间、空间上的限制,全面打造“全天候”律师接待窗口。针对网上查询案件诉讼进程信息平台短信推送延迟现象,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加强统一指导,会同技术开发部门,优化增加数据切换导出次数,尽可能实时抓取数据,确保平台短信通知“第一时间”发送,以便律师及时掌握相关案件诉讼进程信息。
(五)建立信息全面共享机制以更好服务于律师办案
目前上海的注册律师身份信息已与上海检察机关共享,而非上海的注册律师信息和上海检察机关的共享机制还未建立。上海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员在“人民检察院信息案件公开网”平台审核外地注册律师身份信息时,只能通过上传的相关证件资料照片来鉴别,无法准确判断其律师身份和委托事项的真实性。为充分发挥该平台作用,消除个别“司法掮客”利用该平台漏洞违规申请办理相关事务的隐患,建议高检院加强协调,通过与全国律师执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等方法,共享全国注册的律师身份信息,以便进行身份资格审查。同时开发设计出外地律师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直接与案件所在地的检察院办理申请预约等事项的流程,无需再通过首次注册地检察院转递相关申请,让律师在异地行使执业权利时也同样能获得到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