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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集资诈骗案的案犯曾成杰执行了死刑。在数千年来的历史中,中国一直延续着死刑这种最严酷的刑罚。而且,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死刑执行数字尽管依然属于高度的国家秘密,但这个数字一定是全球最高这一点,应该没有人怀疑。
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不过是每年例行的数千分之一的事件。即使是一个悲剧,也是年年在上演的悲剧,不会有什么人觉得过于奇怪。然而,由曾成杰女儿发出的一条微博,使得这样一次“例行”的执行变得不再普通,使得这样一件“正常”的死刑案变得异常,最终是死刑问题再次点燃了公众的情绪。
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上说,父亲被执行死刑前,家属未得到通知,以至于未能见到最后一面。现行法律不但规定案犯在行刑前有会见家属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家属也有会见案犯的权利。长沙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先后以“曾成杰本人没有提出要求”和“没有曾成杰家属联系方式”来回应家属质疑,越描越黑,其辩解,一言以蔽之,非不能也,乃不為也,也间接坐实了秘密行刑的推测。
这些不当回应,使曾成杰的死刑,像野火一样延烧起来。网民不再满足于行刑程序的问题,而把注意力转移到了实体问题上:曾成杰为什么会被判死刑?他跟别的集资诈骗案比如吴英案相比怎么样?他跟其他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案犯比如刘志军相比怎么样?
于是更大的问题出现了:尽管《人民法院报》以及湖南高院的新闻发言人详细介绍了曾成杰案的始末,解释了判处其死刑的依据,然而,公众还是有很多疑问挥之不去:首先,集资现象在开始时是不是政府鼓励或者支持的行为?其次,集资款项是不是已经大部分用于项目开发和建设?第三,案发时曾成杰所属公司的资产是不是大于其负债(换言之,曾成杰是否有能力偿还集资款项)?第四,在曾成杰案尚未开始审判或者判决未生效时,其资产是不是存在被司法机关贱卖的问题?第五,吉首群体事件跟曾成杰有无关系,有多大关系? 第六,对曾成杰的量刑真的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么?毕竟,前有吴英集资诈骗案未被判处死立刑的先例,近有前铁道部长刘志军巨额受贿免死的参照,为什么独独要杀曾成杰?最后,才轮到行刑时存在的程序性问题。
以上七个问题,法院方的解释始终是自说自话,并没有直接正面回应疑问,这也使得案件的是非越发扑朔迷离,从而,死刑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也就顺理成章地再次成为公众话题。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它的缺点同样一目了然:没有程度上的差别。现代法治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在这个问题上,死刑完全无法体现个案的差异。比如,杀一个人判死刑,杀十个人也只能判死刑。集资诈骗一个亿可以判死刑,诈骗十个亿、一百个亿也只能判死刑。问题在于,刑罚本身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对某人宣告刑罚之后,能对社会上的其他人起到引导与警示的作用。然而,如果法院判了一个杀死一人的罪犯死刑,却又判另外一个杀死两人的罪犯无期徒刑或者死缓(毕竟案件之间的情节可能完全不同),那么死刑的指引作用就消失了。
再有,死刑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弥补、挽回和纠错。长沙中院发错了微博可以删除、纠正,实在不行还可以由高院和报纸来帮个忙,但是如果杀错了人,则将永远无法挽救。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杀错人的事情几乎是一定会发生的。就笔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判断,有些案子属于可以不杀的范畴,而曾成杰的案子,则是明显的不可以杀的例子。
因此,如果我们真的想走一条法治之路,那么,死刑制度的终点就只能是废除死刑。
(作者为知名律师)
在这样的背景下审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不过是每年例行的数千分之一的事件。即使是一个悲剧,也是年年在上演的悲剧,不会有什么人觉得过于奇怪。然而,由曾成杰女儿发出的一条微博,使得这样一次“例行”的执行变得不再普通,使得这样一件“正常”的死刑案变得异常,最终是死刑问题再次点燃了公众的情绪。
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上说,父亲被执行死刑前,家属未得到通知,以至于未能见到最后一面。现行法律不但规定案犯在行刑前有会见家属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家属也有会见案犯的权利。长沙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先后以“曾成杰本人没有提出要求”和“没有曾成杰家属联系方式”来回应家属质疑,越描越黑,其辩解,一言以蔽之,非不能也,乃不為也,也间接坐实了秘密行刑的推测。
这些不当回应,使曾成杰的死刑,像野火一样延烧起来。网民不再满足于行刑程序的问题,而把注意力转移到了实体问题上:曾成杰为什么会被判死刑?他跟别的集资诈骗案比如吴英案相比怎么样?他跟其他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案犯比如刘志军相比怎么样?
于是更大的问题出现了:尽管《人民法院报》以及湖南高院的新闻发言人详细介绍了曾成杰案的始末,解释了判处其死刑的依据,然而,公众还是有很多疑问挥之不去:首先,集资现象在开始时是不是政府鼓励或者支持的行为?其次,集资款项是不是已经大部分用于项目开发和建设?第三,案发时曾成杰所属公司的资产是不是大于其负债(换言之,曾成杰是否有能力偿还集资款项)?第四,在曾成杰案尚未开始审判或者判决未生效时,其资产是不是存在被司法机关贱卖的问题?第五,吉首群体事件跟曾成杰有无关系,有多大关系? 第六,对曾成杰的量刑真的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么?毕竟,前有吴英集资诈骗案未被判处死立刑的先例,近有前铁道部长刘志军巨额受贿免死的参照,为什么独独要杀曾成杰?最后,才轮到行刑时存在的程序性问题。
以上七个问题,法院方的解释始终是自说自话,并没有直接正面回应疑问,这也使得案件的是非越发扑朔迷离,从而,死刑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也就顺理成章地再次成为公众话题。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它的缺点同样一目了然:没有程度上的差别。现代法治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在这个问题上,死刑完全无法体现个案的差异。比如,杀一个人判死刑,杀十个人也只能判死刑。集资诈骗一个亿可以判死刑,诈骗十个亿、一百个亿也只能判死刑。问题在于,刑罚本身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对某人宣告刑罚之后,能对社会上的其他人起到引导与警示的作用。然而,如果法院判了一个杀死一人的罪犯死刑,却又判另外一个杀死两人的罪犯无期徒刑或者死缓(毕竟案件之间的情节可能完全不同),那么死刑的指引作用就消失了。
再有,死刑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弥补、挽回和纠错。长沙中院发错了微博可以删除、纠正,实在不行还可以由高院和报纸来帮个忙,但是如果杀错了人,则将永远无法挽救。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杀错人的事情几乎是一定会发生的。就笔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判断,有些案子属于可以不杀的范畴,而曾成杰的案子,则是明显的不可以杀的例子。
因此,如果我们真的想走一条法治之路,那么,死刑制度的终点就只能是废除死刑。
(作者为知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