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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和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要求,我们在各部门、各地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未按规定设置的和虽经批准但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一、公安部门1、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二、司法部门2、办理公证加急费三、民政部门3、福利企业等级认定费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4、各种年检咨询费5、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五、城建部门6、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