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口供的真实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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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被告人的口供在全案的证据材料中具有特殊的证明作用,特别是有罪的供述,往往是定罪的重要依据。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审查结果的准确性把握,都建立在对全案证据认真审查的基础之上,对证据的真伪进行甄别,在各证据间相互对照和比较,其所反应的事实能否相互印证,以追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诸多的案卷材料中,以言词证据居多,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狭义上的口供)又因其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对其真实性与稳定性的审查较为困难,所以在积极找寻有效的口供真实性审查方法的同时,我们又要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削弱口供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积极转变审查证据模式,取得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动性。
  关键词:证据审查;口供;真实性;审查模式
  一、口供的概述
  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其内容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供述”,即承认自己有罪并就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辩解”,即否认自己有罪,或者虽然承认有罪但说明自己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情况;三是对共犯的检举,即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他共犯及其所参与的属于同一共同犯罪事实的陈述。具体包括:被告人自首时的供述;被讯问时的供述和辩解;法庭审理时的陈述和辩论发言;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的上诉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案件事实的其他陈述。
  被告人的口供在全案的证据材料中具有特殊的证明作用,特别是有罪的供述,往往是定罪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刑事案件千差万别,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各异,对被告人口供的鉴别至关重要。我们必须采用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审查核对,才能辩明真伪,作出正确判断。
  二、口供的重要性和特点
  现阶段,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仍以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为主,主观性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在案件材料中主要以笔录的形式出现。这类证据相比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因为其比较容易发现和取证相对直接和方便,所以在刑事案件案卷材料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以下简称口供)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特殊性,对其口供真实性的审查也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其地位的特殊性,对其所做的口供笔录的审查工作更加不容忽视。一方面,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嫌疑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时间、地点、行为、结果,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最直接的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大。
  三、口供审查方法
  对口供真实性的判断,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审查供述的动机。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动机多种多样,有基于悔悟的,有求于解脱的,还有争取从宽处理的,等等。其二,是审查供述形成的时间。一般而言,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建立心理防线之前,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第一次询问或者讯问笔录,往往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但应注意查明:审讯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刑讯逼供等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供认的,供认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程度如何。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已经破案,掌握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后的供述也较为真实。其三,审查供述时是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没有依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对或向他宣读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提出修改而没有改的笔录,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其四,审查口供的具体内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内容做到具体明确,能说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以及其他细节方面,并且前后多次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口供内容较稳定的,口供的真实性也相对较大。其五,审查口供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证明,形成证据链条。
  四、口供新现状及应对策略
  一般我们在审查刑事案件案卷材料时,总是想当然地以为所有材料都是“真实”的,不论其证明力大小,不论其证明内容能否印证案件的犯罪事实,至少笔录所呈现的内容都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表述,而侦查机关也已经较为准确地记载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但我们在少数的案件中,也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记载内容与犯罪嫌疑人实际供述过程不一致,尤其是在案件证据种类单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全案证据中起重要作用的案件,如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常出现“一对一”的案件。
  面对以上出现的办案困境,要想较好地避免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案件证据瑕疵或者执法违法现象,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真实、有效,就要从源头打好基础。刑事案件的源头当然是侦查机关对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采集和固定是这一阶段的重点工作。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在无形中产生了对抗与反驳的状态,要让犯罪嫌疑人放下戒备,侦查机关要正确引导他们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为自己做无罪的辩解,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实地陈述自己的行为,那么该供述与辩解所表现的笔录就是真实的,笔录内容不仅如实反映了事实,又如实展现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完整过程,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做到了“真实”,但这样设想的美好情况在上面提到的容易出面“一对一”的案件类型中较难实现。针对这类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人只要求案件卷宗材料中记载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口供笔录能真实地体现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所以应进一步规范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树立正确的办案思维,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希望侦查机关能提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前和被羁押后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犯罪嫌疑人始终如一地作出与其第一次讯问笔录相同内容的供述和辩解,我们只能寻求其他证据来证实本案的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陈述,或者在同一阶段出现翻供的情况,同步录音录像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印证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以希望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能够借助其他科学设备予以客观地记录,并积极地采用多种侦查措施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改变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只做证人笔录,侧重找寻言词证据的侦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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