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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是一个代表人类社会一切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犯罪态势变迁的现状,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本文将从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微妙关系来划分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知识产权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却对知识产权的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诱导或者帮助的作用,或者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扩大了直接侵权的损害后果,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关键词 知识产权 间接侵权 共同侵权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
一、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涵义
间接侵权是与直接侵权相对应的概念,按照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侵权行为可以分为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间接侵权行为本身没有直接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是以间接方式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美国长期以来的版权判例所确立的间接侵权规则,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并没有从事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但却基于两种情形要为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是因“帮助侵权”而承担责任,即如果在明知他人行为将构成版权侵权的情况下,实质性地帮助他人从事侵权行为,应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二是“替代责任”即当某人具有监督他人行为的能力和权利,却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并从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时,也应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二、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一)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多数人。这此多数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责任关系。
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学界分别有采取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构成,以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没有数个行为人刘一加害行为“必要的共谋”,如事先策划、分工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主张客观说的学者认为,就保护受害人而言,倘若要求其证明被告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则受害人将有难于求偿的危险,于情于理,均不符合。从客观方而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折中说。
3、结果的统一性。结果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份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受害人为同一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的,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不具有独立性。其一,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1、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间接侵权是与直接侵权相对应的概念,没有直接侵权,也就无所谓间接侵权。从各国对间接侵权规定的类型来看,间接侵权是为直接侵权的发生提供帮助或者扩大直接侵权的损害后果,或者是基于某种利害关系而为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间接侵权的成立离不开直接侵权。
2、间接侵权行为的诱因作用。间接侵权行为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间接侵权行为人知适或应当知适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仍为其提供帮助或知道、应当知道可能会发生直接侵权行为仍然诱导其发生。
三、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说分析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都是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导致的,不同的是受害人请求救济的环节。间接侵权是使受害人向导致其损害的直接行为的前一个原因行为主张救济,而共同侵权则着眼于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只不过这一原因是由多个行为构成的。进一步讲,在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中,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不同。在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缺少任何一个,损害结果都不会出现。而在间接侵权中,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间接侵权,直接侵权仍然会发生,损害结果仍然会出现。例如,在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中,为侵权复制件提供链结的行为和非法复制行为之间,主观上可能既不存在意思联络,客观上也不存在关联性,因为没有链接行为,非法复制行为仍然可能发生,按照共同侵权的理论,这一类行为不负侵权责任,而按照间接侵权的理论,提供链结的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其链结行为指向了侵权作品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则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也纷纷确立了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制度,与共同侵权制度相与互独立,鉴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在构成要件、立法宗旨等方而的不同,以及我国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理论与实践方而的空自,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作者单位:吉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参考文献:
[1]义瑛.浅议间接侵权.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12 6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版):167~168
关键词 知识产权 间接侵权 共同侵权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识码:A
一、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涵义
间接侵权是与直接侵权相对应的概念,按照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侵权行为可以分为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间接侵权行为本身没有直接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是以间接方式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美国长期以来的版权判例所确立的间接侵权规则,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并没有从事直接侵犯版权的行为,但却基于两种情形要为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是因“帮助侵权”而承担责任,即如果在明知他人行为将构成版权侵权的情况下,实质性地帮助他人从事侵权行为,应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二是“替代责任”即当某人具有监督他人行为的能力和权利,却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并从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时,也应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二、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一)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多数人。这此多数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责任关系。
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学界分别有采取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构成,以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没有数个行为人刘一加害行为“必要的共谋”,如事先策划、分工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主张客观说的学者认为,就保护受害人而言,倘若要求其证明被告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则受害人将有难于求偿的危险,于情于理,均不符合。从客观方而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折中说。
3、结果的统一性。结果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份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受害人为同一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的,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不具有独立性。其一,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1、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间接侵权是与直接侵权相对应的概念,没有直接侵权,也就无所谓间接侵权。从各国对间接侵权规定的类型来看,间接侵权是为直接侵权的发生提供帮助或者扩大直接侵权的损害后果,或者是基于某种利害关系而为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间接侵权的成立离不开直接侵权。
2、间接侵权行为的诱因作用。间接侵权行为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间接侵权行为人知适或应当知适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仍为其提供帮助或知道、应当知道可能会发生直接侵权行为仍然诱导其发生。
三、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说分析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都是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导致的,不同的是受害人请求救济的环节。间接侵权是使受害人向导致其损害的直接行为的前一个原因行为主张救济,而共同侵权则着眼于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只不过这一原因是由多个行为构成的。进一步讲,在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中,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不同。在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缺少任何一个,损害结果都不会出现。而在间接侵权中,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间接侵权,直接侵权仍然会发生,损害结果仍然会出现。例如,在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中,为侵权复制件提供链结的行为和非法复制行为之间,主观上可能既不存在意思联络,客观上也不存在关联性,因为没有链接行为,非法复制行为仍然可能发生,按照共同侵权的理论,这一类行为不负侵权责任,而按照间接侵权的理论,提供链结的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其链结行为指向了侵权作品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则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也纷纷确立了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制度,与共同侵权制度相与互独立,鉴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在构成要件、立法宗旨等方而的不同,以及我国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理论与实践方而的空自,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的建立是非常有必要的。□
(作者单位:吉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参考文献:
[1]义瑛.浅议间接侵权.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12 6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版):16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