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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控股企业在选人用人上必须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文章从政策规定、现实状态、思路对策三个维度对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党管干部和法人治理结构行使用人权“两结合”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国有控股企业;党管干部;选人用人
一、政策之要:国有控股企业在选人用人“两结合”的制度规定
国有控股企业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简称“两结合”),首先要全面准确理解党和国家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法律、党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有关国有控股企业的选人用人的制度规定要点如下:
第一,落实董事会经理层选人用人权;第二,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层级可以采用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第三,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上级党组织需要把关;第四,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是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重要抓手,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主要工作由董事会承担;第五,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由股东按股权比例派出,由股东会选举。第六,董事会可以差额聘任经理层成员,根据多数公司章程规定党委会向董事会推荐经理层人选。
二、现实之态:国有控股企业在选人用人“两结合”的落实情况和认识差异
为了了解国有控股企业选人用人“两结合”落实情况,课题组通过对某干部培训机构参训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发放问卷的方式获取数据,对象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以及其它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组成人员。课题组发放问卷362份, 回收问卷324份,有效答卷293份,问卷的有效率为80.9%。之所以选择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参与调查问卷,主要是作为对照组与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对比。
(一)变量定义
PartyA代表“党管干部原则” 落实的情况评价;PartyB代表对“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落实状况的评价;PartyC代表党管干部要“管到人头”的认可程度;PartyD代表党管干部是“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的认可程度。PartyE代表对“董事会对总经理的聘任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质性”的认可程度。调查问卷采用Likert5刻度法,每一陈述有“非常同意”(很好)、“同意”(好)、“不确定”(一般)、“不同意”(差)、“非常不同意”(很差)五种回答,分别记为5、4、3、2、1。
(二)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对数据经过处理描述性的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PartyA国有控股企业组和国有独资企业组的均值为3.98和4.43,说明两类国有企业的领导人都认为“党管干部原则” 在本企业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国有控股企业该项指标的标准差高达3.86,说明在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内部认识分歧较大;PartyB指标两类企业领导人均值都低于3,说明“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在实践中落实的不理想,是具有共性的问题;PartyC国有控股企业组均值低于3,标准差达到3.72,说明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对党管干部原则要管到“人头”认可度不高,高标准差说明内部认识分歧大,国有独资企业组均值3.84,说明对党管干部要管到“人头”是基本认可的;PartyD指标两组的均值都仅略高于3,标准差都较高,说明“党管干部是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 基本认可,值得关注的是该项指标两组标准差都较大,说明对该命题两组内部分歧较大;PartyE国有控股企业组均值仅2.34,标准差3.43 ,说明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对“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是程序性的” 总体认可度较低,但内部分歧较大,与之相反国有独资企业组高度是认可的。
(三)对描述性结果的分析
课题组就上述描述性结果对参与问卷的企业领导进行了深度访谈,得到的结论归纳如下:
1. PartyA高均值,说明十八大尤其是党建工作会议以后,党管干部原则得到了較好的落实,高方差可能是党务干部和经营类干部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
2. PartyB低均值在两类企业“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没有能实现具体化和操作化,仍需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实现方式。
3. PartyC两组指标差异较大,国有控股企业组总体上不认可党管干部应该管到“人头”,主要原因是国有控股企业由于股权多元化、市场化选择经营者程度相对较高,非国有股东和一些董事和高管主张强化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用人自主权;国有独资企业高均值的原因是,现实中国有独资企业党管干部就是管到“人头”,该指标高,是对现实的认可,标准差高是因为一些高管认为,经理层对日常经营负责,应该赋予经理层对中层干部任免更多的决定权。
4. PartyD两组低均值高标准差,主要原因是国有控股企业组党务干部认可度高,但非国有股东董事和一些高管对党组织“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 不认同,理由是董事会和经理层人选是根据股权结构确定的,国有控股企业的党组织及其上级党组织不应该也做不到推荐人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已有选人用人的标准和程序,党组织如何确定和规范?国有独资企业组的一些党务干部不认同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牢牢的把握用人主导权,对此没遮掩,因此党组织不应该是“参与考察”而是“组织考察”不是“推荐人选”而是“确定人选” 5. PartyE国有控股企业组均值低的原因是一些董事和高管认为股权多元化的背景下董事会是协调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利益和主张的重要平台,公司法也赋予了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权利,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实体权而不是程序权。国有独资企业组均值高的原因是,许多企业领导人认为独资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管理权限在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确定了党委书记实际上也就确定了董事长,确定了党委副书记实际上也就确定了总经理(除专职副书记),公司层面的领导人都是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当然是程序性的,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也是程序性的。
(四)对党务类干部和经营类干部对“两结合”认识存在差异的验证
为了验证访谈的第一个结论,课题组对国有控股企业的数据按照党务干部和经营管理干部进行分类处理,方法是去除党委书记董事长的问卷43份,无法判定党务干部和经营类干部的问卷31份,数据结果如表2。需要指出的是之所以仅处理国有控股企业的数据,这是由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所决定的。
独立样本方差分析P值小于0.05统计学具有显著性,说明党务类干部和经营类干部对国有控股企业落实“两结合”评价有明显差异,证实了前述观点。得关注的是PartyA党务类干评分低于经营干部,在深度访谈中了解到许多党务干部认为是党管干部“管”得还不到位,比如说没有管到“人头”,而许多经营类干部“管”得已经很到位了,应该按公司法给予董事会和经理层更多的用人权。
(五)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1. 国有控股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员对党管干部在企业的落实情况的评价以及企业如何落实党管干部的认识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尤其表现在党管干部的方式、党管干部要不要“管人头”、董事会在聘任总经理的作用方面差异更为显著。
2. 尽管程度上有所差异,两类企业领导人都认为党管干部原则在企业落实较好。
3. 尽管程度上有所差异,两类企业领导人都认为,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结合没有找到很好的途径。
4. 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负责人和党务负责人在党管干部落实的状况的评价、党管干部原则应该采取何种落实的方式如何落实以及董事会行使用人权的地位和作用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三、理想之态:对完善国有控股企业选人用人“两结合”的思考
(一)在国有控股企业选人用人中实现“两个结合”,必须以“两个一以贯之”为遵循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这是解决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存在难点和矛盾的基础和依据。首先,坚持党对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国有控股企业的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拥有政治领导权。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社会主义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管国有企业怎样改,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权决不能丧失,党管干部的原则决不能动摇;其次,必须坚持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落实法人治理结构的用人权。现代公司制企业投资者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经营者以自己的经营行为对投资者负责,这是现代企业制度赋予企业投资者应有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不能随意侵占或变相剥夺。只有这样,国有控股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制度创新。
(二)在国有控股企业选人用人中实现“两个结合”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谁控股谁牵头的原则。国有控股企业,公司股东均有权提名董事、监事、高管人选,国有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牵头会同其它股东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的班子的结构、人选的政治标准、专业能力进行把关。二是分工管理原则。现代企业制度赋予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选人用人的权力,这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行使用人权的关键所在。因此,党组织对干部的管理应侧重于宏观,抓好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监督,这是干部管理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不能认为赋予董事会、经理层用人权,党管干部就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也不能因为有了用人权,就可以置党组织于不顾,应在分工的前提下,加强配合,共同管好企业领导人;三是法定程序原则。现代企业制度有其特殊的规定性,作为党组织,必须依法定程序产生它提名的干部。上级党组织推荐国有股权代表进入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然后通过总经理聘任其它企业管理人员。这样既有利于引入竞争,也有利于把干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党管干部原则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领导体制下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1]编写组.国企党建常用文件资料选编[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7.
[2]李毅.国有企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7,40(05):42-43.
[3]陈大栋,韦锦春.国有企业落实党管干部原则需要回答好“三问”[J].现代国企研究,2019(09):59-6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公司治理嵌入研究”(17XDJ013)。
(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关键词:国有控股企业;党管干部;选人用人
一、政策之要:国有控股企业在选人用人“两结合”的制度规定
国有控股企业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简称“两结合”),首先要全面准确理解党和国家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法律、党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有关国有控股企业的选人用人的制度规定要点如下:
第一,落实董事会经理层选人用人权;第二,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层级可以采用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第三,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上级党组织需要把关;第四,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是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重要抓手,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主要工作由董事会承担;第五,国有控股企业董事由股东按股权比例派出,由股东会选举。第六,董事会可以差额聘任经理层成员,根据多数公司章程规定党委会向董事会推荐经理层人选。
二、现实之态:国有控股企业在选人用人“两结合”的落实情况和认识差异
为了了解国有控股企业选人用人“两结合”落实情况,课题组通过对某干部培训机构参训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发放问卷的方式获取数据,对象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以及其它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组成人员。课题组发放问卷362份, 回收问卷324份,有效答卷293份,问卷的有效率为80.9%。之所以选择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参与调查问卷,主要是作为对照组与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对比。
(一)变量定义
PartyA代表“党管干部原则” 落实的情况评价;PartyB代表对“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落实状况的评价;PartyC代表党管干部要“管到人头”的认可程度;PartyD代表党管干部是“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的认可程度。PartyE代表对“董事会对总经理的聘任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质性”的认可程度。调查问卷采用Likert5刻度法,每一陈述有“非常同意”(很好)、“同意”(好)、“不确定”(一般)、“不同意”(差)、“非常不同意”(很差)五种回答,分别记为5、4、3、2、1。
(二)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对数据经过处理描述性的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PartyA国有控股企业组和国有独资企业组的均值为3.98和4.43,说明两类国有企业的领导人都认为“党管干部原则” 在本企业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国有控股企业该项指标的标准差高达3.86,说明在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内部认识分歧较大;PartyB指标两类企业领导人均值都低于3,说明“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在实践中落实的不理想,是具有共性的问题;PartyC国有控股企业组均值低于3,标准差达到3.72,说明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对党管干部原则要管到“人头”认可度不高,高标准差说明内部认识分歧大,国有独资企业组均值3.84,说明对党管干部要管到“人头”是基本认可的;PartyD指标两组的均值都仅略高于3,标准差都较高,说明“党管干部是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 基本认可,值得关注的是该项指标两组标准差都较大,说明对该命题两组内部分歧较大;PartyE国有控股企业组均值仅2.34,标准差3.43 ,说明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对“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是程序性的” 总体认可度较低,但内部分歧较大,与之相反国有独资企业组高度是认可的。
(三)对描述性结果的分析
课题组就上述描述性结果对参与问卷的企业领导进行了深度访谈,得到的结论归纳如下:
1. PartyA高均值,说明十八大尤其是党建工作会议以后,党管干部原则得到了較好的落实,高方差可能是党务干部和经营类干部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
2. PartyB低均值在两类企业“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没有能实现具体化和操作化,仍需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实现方式。
3. PartyC两组指标差异较大,国有控股企业组总体上不认可党管干部应该管到“人头”,主要原因是国有控股企业由于股权多元化、市场化选择经营者程度相对较高,非国有股东和一些董事和高管主张强化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用人自主权;国有独资企业高均值的原因是,现实中国有独资企业党管干部就是管到“人头”,该指标高,是对现实的认可,标准差高是因为一些高管认为,经理层对日常经营负责,应该赋予经理层对中层干部任免更多的决定权。
4. PartyD两组低均值高标准差,主要原因是国有控股企业组党务干部认可度高,但非国有股东董事和一些高管对党组织“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 不认同,理由是董事会和经理层人选是根据股权结构确定的,国有控股企业的党组织及其上级党组织不应该也做不到推荐人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已有选人用人的标准和程序,党组织如何确定和规范?国有独资企业组的一些党务干部不认同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牢牢的把握用人主导权,对此没遮掩,因此党组织不应该是“参与考察”而是“组织考察”不是“推荐人选”而是“确定人选” 5. PartyE国有控股企业组均值低的原因是一些董事和高管认为股权多元化的背景下董事会是协调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利益和主张的重要平台,公司法也赋予了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权利,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实体权而不是程序权。国有独资企业组均值高的原因是,许多企业领导人认为独资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管理权限在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确定了党委书记实际上也就确定了董事长,确定了党委副书记实际上也就确定了总经理(除专职副书记),公司层面的领导人都是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当然是程序性的,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也是程序性的。
(四)对党务类干部和经营类干部对“两结合”认识存在差异的验证
为了验证访谈的第一个结论,课题组对国有控股企业的数据按照党务干部和经营管理干部进行分类处理,方法是去除党委书记董事长的问卷43份,无法判定党务干部和经营类干部的问卷31份,数据结果如表2。需要指出的是之所以仅处理国有控股企业的数据,这是由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所决定的。
独立样本方差分析P值小于0.05统计学具有显著性,说明党务类干部和经营类干部对国有控股企业落实“两结合”评价有明显差异,证实了前述观点。得关注的是PartyA党务类干评分低于经营干部,在深度访谈中了解到许多党务干部认为是党管干部“管”得还不到位,比如说没有管到“人头”,而许多经营类干部“管”得已经很到位了,应该按公司法给予董事会和经理层更多的用人权。
(五)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1. 国有控股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员对党管干部在企业的落实情况的评价以及企业如何落实党管干部的认识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尤其表现在党管干部的方式、党管干部要不要“管人头”、董事会在聘任总经理的作用方面差异更为显著。
2. 尽管程度上有所差异,两类企业领导人都认为党管干部原则在企业落实较好。
3. 尽管程度上有所差异,两类企业领导人都认为,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结合没有找到很好的途径。
4. 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负责人和党务负责人在党管干部落实的状况的评价、党管干部原则应该采取何种落实的方式如何落实以及董事会行使用人权的地位和作用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三、理想之态:对完善国有控股企业选人用人“两结合”的思考
(一)在国有控股企业选人用人中实现“两个结合”,必须以“两个一以贯之”为遵循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这是解决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存在难点和矛盾的基础和依据。首先,坚持党对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国有控股企业的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拥有政治领导权。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社会主义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管国有企业怎样改,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权决不能丧失,党管干部的原则决不能动摇;其次,必须坚持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落实法人治理结构的用人权。现代公司制企业投资者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经营者以自己的经营行为对投资者负责,这是现代企业制度赋予企业投资者应有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不能随意侵占或变相剥夺。只有这样,国有控股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制度创新。
(二)在国有控股企业选人用人中实现“两个结合”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谁控股谁牵头的原则。国有控股企业,公司股东均有权提名董事、监事、高管人选,国有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牵头会同其它股东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的班子的结构、人选的政治标准、专业能力进行把关。二是分工管理原则。现代企业制度赋予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选人用人的权力,这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行使用人权的关键所在。因此,党组织对干部的管理应侧重于宏观,抓好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监督,这是干部管理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不能认为赋予董事会、经理层用人权,党管干部就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也不能因为有了用人权,就可以置党组织于不顾,应在分工的前提下,加强配合,共同管好企业领导人;三是法定程序原则。现代企业制度有其特殊的规定性,作为党组织,必须依法定程序产生它提名的干部。上级党组织推荐国有股权代表进入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然后通过总经理聘任其它企业管理人员。这样既有利于引入竞争,也有利于把干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党管干部原则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领导体制下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1]编写组.国企党建常用文件资料选编[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7.
[2]李毅.国有企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7,40(05):42-43.
[3]陈大栋,韦锦春.国有企业落实党管干部原则需要回答好“三问”[J].现代国企研究,2019(09):59-6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公司治理嵌入研究”(17XDJ013)。
(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