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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完善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律师会见权得以完善、阅卷权得以拓展、调查取证权得以强化。它以更加兼顾诉讼理论与道德理论,更彰显打击力度与保障功能的全新面貌进入操作视野。其中,关于辩护制度的调整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很大挑战,获取口供、调查取证、深挖犯罪和指控犯罪难度进一步加大。本文将结合襄州区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执行律师权的相关规定情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更好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提供借鉴参考。
一、自侦部门在执行律师权过程中的现实困境
1、辩护权的扩张使自侦部门面临职务犯罪严峻现实与人民期待的双重压力
职务犯罪案件,损害国家公职人员形象,危害社会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之后,成为党中央和人民群众关注度极高的社会问题。2012年,襄州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1件32人,科级干部3人,2013年1至8月,襄州区检察院共立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3件31人,其中科级干部4人。数量的巨大触目惊心。自侦工作发挥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作用,彰显刑法的惩治功能是当前的众望所归。但是,在刑事诉讼立法的前进道路,惩治功能与保障功能必须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按照冲突与制衡的原是来配置诉讼权力,辩护权的扩张无疑是刑事诉讼进步的标志。在各方利益对博的过程中,自侦部门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自侦工作必须接受并通过艰巨严酷的考验,才能最终促成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律的进步。
2、侦辩关系的改变使自侦部门丧失了侦查权的垄断地位
长期以来,一些侦查人员已养成了重口供、轻证据的思维模式,由此产生的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问题也长期存在,形成了以侦查机关的主导地位的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而刑事诉讼模型应该呈正三角形,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侦查程序则应是侦辨平衡,如果不能保证侦查权与辩护权的平等对抗,即使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程序再公正,辩护再有力,整个刑事诉讼总体来说还是不够符合程序正义的。过去侦查人员几乎没有跟律师发生过交战,而今面对提前介入侦查的律师,侦查能力不足、侦查水平不高与查办案件任务日益繁重之间的矛盾将更为突出。自侦部门在侦查时的不当行为及瑕疵证据更容易被律师掌握,进而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提出异议,主张纠正和排除,使自侦工作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此外,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也可能导致证人改变证言及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现象的增多,使自侦工作面临极大的困境。如该院查办的一起村小组长贪污征地拆迁补偿款案中,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使该案证人的证言发生变化,最后反贪部门利用询问时进行的同步录音录像才使该证据得以固定。
3、会见权的完善使自侦部门发现和查办窝案、串案难度更大
随着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智能性越来越高,窝案、串案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形态。2013年,襄州区院共办理窝、串案16件22人,而窝案、串案的成案主要是依靠深挖犯罪嫌疑人获得线索,在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前,这些线索并不为自侦部门知晓,这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将这些线索只告知律师,很容易造成消息外泄。如果这些情况被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领导得知,为保全单位名誉,可能会利用关系向反贪部门施加压力,阻挠自侦部门继续深挖。或者由单位出面先于检察机关找有关当事人谈话而将赃款赃物交给组织保管,造成在案发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并上缴款物的假象,从而将有罪变无罪或代之以纪律处罚。另外,可能还有些律师出于某种目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直接向同案犯通风报信,造成相关涉案人员提前通过种种手段掩盖犯罪行为,或者直接销毁证据材料,转移赃款赃物等,这都会使得揭露、查办窝案、串案成为空想。
4、执业权利保障措施的增强使自侦部门的监督工作需进一步增强
新《刑诉法》第47条专门增加了辩护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的规定。表示它在扩大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特别注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在自侦环节,自侦部门和辩护律师处于不同的诉讼立场,处于对立的诉讼地位,双方对案件的意见不同甚至对立,而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保障作为对手的辩护律师的权利,是在法律伦理上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对律师执法活动的监督面临前所未有的繁重压力和重新整合过程。
二、自侦部门在自侦环节执行律师辩护权的理论及具体情况
律师的介入与侦查权的行使两者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即程序正义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观念必须紧跟变化,才不会落后于时代,这就要求自侦部门充分更新执法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适应新法规定。
1、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权需要监督的观念。不能以侦查保密为由,不受制约和监督。律师提供帮助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或者对违法侦查行为提出意见,是法律的要求,必须予以保障。2、树立公开公正的观念。侦查工作通常需要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但不能因此搞神秘化。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必须从习惯于不在外界介入的情况下办案,转向于习惯在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的可能性增加的情况下办案。3、树立从证到供的侦查观念。要改变迷信口供、围绕口供收集其他证据的办案模式,注重由证到供,收集铁证。但这无疑会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侦查人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通过完善侦查措施和手段来真正实现这一转变。4、树立尊重律师工作的观念。新刑诉法率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进行了规定,侦查人员尊重律师介入侦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就是对律师工作的尊重,就是对新刑诉法的遵守,就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
2013年,在襄州区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有20件21人,辩护律师通知案管办的有3人,除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3件3人以外,该院自侦部门都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律师介入侦查不仅有助于律师全面行使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非法取证,有助于提高办案人员自身保护意识,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 1、保障辩护律师介入的最早时间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最早介入侦查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办案中自侦部门通过两个方面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最佳时机。首先,切实履行新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机关告知义务。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要非常明确的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对其出具权利告知书,以书面的形式让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这项权利。其次,及时履行转达义务。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律师的,办案人员都及时地对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转达这一要求,并让被告知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在告知回执书上签字。以便他们尽快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及时提供法律帮助。
2、保障辩护律师的帮助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责。在办案实践中,无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何时接受委托、何时介入,自侦部门都能正确认识以礼相待,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相关法律诉求,做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摈弃以往拖延和不合理的处理方式。
3、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放宽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条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安排和批准,不受次数的限制,而且会见不被监听。在办案实践中,除了刑诉法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受侦查机关限制之外,其他职务犯罪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的,自侦部门均应依法及时的安排会见,并且会见时不派员在场,不进行监听,切实的保障新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4、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了之前在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仅为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的规定。使律师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该院设立专门的阅卷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如今年在办理邓某某贪污案时,因案卷比较多,该院指定专人协助辩护律师复印卷宗。
三、自侦部门如何在保障律师权的同时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新刑诉法扩大了律师直接介入刑事诉讼的执业领域和活动的空间,明显增加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透明性和对抗性,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挑战也是机遇,压力也是动力。侦控与辩护关系的变化,必将推动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变更,以适应新刑诉法的新要求。
1、规范侦查行为,严格执行程序法
一要更加注重初查工作。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可适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二要更加注重首次讯问。首次讯问开展得顺利与否直接决定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三要更加注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灵活适用。对于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运用,要从有利于侦查工作角度,与其他侦查措施有机组合,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时适当灵活运用。四要更加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实践中,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尽量预见无罪、最轻证据对批捕、公诉、审判造成的影响。做到以证据定性事实,从公诉、审判角度收集证据,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五要更加注重按制度办案。要落实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方面防止翻供翻证,另一方面制约侦查违法。要建立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既保障律师会见,又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要规范案件线索的发现、管理、利用制度,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的问题发生,充分发挥案件线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2、抓好改革创新,优化侦查权配置
一要用好用足技术侦查权。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力,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机关达成共识,用好用足相关技术侦查措施,突破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二要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指挥与协调的作用,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从而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
3、强化监督制约,规范侦查权行使
一要加强侦、捕、诉之间配合,防止侦查迟延。侦查部门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贻误时机造成证据灭失或破坏而使案件变成疑案。凡是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立即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二要加强侦、捕、诉之间制约,防止侦查侵权。侦查环节,要在配合和制约下,重点纠正随意立案、有案不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要注意发现遗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现象,防止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三要健全管理制度,防止侦查违法。近年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设置了许多制约非法侦查行为的机制,推行《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较好地推动了工作,应当继续完善这些有效的制度。要全面贯彻大要案件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度,发挥把关作用。四要探索社会监督制度,防止侦查随意。要不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受案范围、立案标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举报或控告的途径方法等,把侦查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检察机关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中七种情形的监督,体现了诉讼民主,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自侦部门在执行律师权过程中的现实困境
1、辩护权的扩张使自侦部门面临职务犯罪严峻现实与人民期待的双重压力
职务犯罪案件,损害国家公职人员形象,危害社会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之后,成为党中央和人民群众关注度极高的社会问题。2012年,襄州区检察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1件32人,科级干部3人,2013年1至8月,襄州区检察院共立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3件31人,其中科级干部4人。数量的巨大触目惊心。自侦工作发挥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作用,彰显刑法的惩治功能是当前的众望所归。但是,在刑事诉讼立法的前进道路,惩治功能与保障功能必须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按照冲突与制衡的原是来配置诉讼权力,辩护权的扩张无疑是刑事诉讼进步的标志。在各方利益对博的过程中,自侦部门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自侦工作必须接受并通过艰巨严酷的考验,才能最终促成中国特色刑事诉讼法律的进步。
2、侦辩关系的改变使自侦部门丧失了侦查权的垄断地位
长期以来,一些侦查人员已养成了重口供、轻证据的思维模式,由此产生的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问题也长期存在,形成了以侦查机关的主导地位的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而刑事诉讼模型应该呈正三角形,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侦查程序则应是侦辨平衡,如果不能保证侦查权与辩护权的平等对抗,即使接下来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程序再公正,辩护再有力,整个刑事诉讼总体来说还是不够符合程序正义的。过去侦查人员几乎没有跟律师发生过交战,而今面对提前介入侦查的律师,侦查能力不足、侦查水平不高与查办案件任务日益繁重之间的矛盾将更为突出。自侦部门在侦查时的不当行为及瑕疵证据更容易被律师掌握,进而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提出异议,主张纠正和排除,使自侦工作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此外,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也可能导致证人改变证言及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现象的增多,使自侦工作面临极大的困境。如该院查办的一起村小组长贪污征地拆迁补偿款案中,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使该案证人的证言发生变化,最后反贪部门利用询问时进行的同步录音录像才使该证据得以固定。
3、会见权的完善使自侦部门发现和查办窝案、串案难度更大
随着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智能性越来越高,窝案、串案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形态。2013年,襄州区院共办理窝、串案16件22人,而窝案、串案的成案主要是依靠深挖犯罪嫌疑人获得线索,在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前,这些线索并不为自侦部门知晓,这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将这些线索只告知律师,很容易造成消息外泄。如果这些情况被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领导得知,为保全单位名誉,可能会利用关系向反贪部门施加压力,阻挠自侦部门继续深挖。或者由单位出面先于检察机关找有关当事人谈话而将赃款赃物交给组织保管,造成在案发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并上缴款物的假象,从而将有罪变无罪或代之以纪律处罚。另外,可能还有些律师出于某种目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直接向同案犯通风报信,造成相关涉案人员提前通过种种手段掩盖犯罪行为,或者直接销毁证据材料,转移赃款赃物等,这都会使得揭露、查办窝案、串案成为空想。
4、执业权利保障措施的增强使自侦部门的监督工作需进一步增强
新《刑诉法》第47条专门增加了辩护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的规定。表示它在扩大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特别注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在自侦环节,自侦部门和辩护律师处于不同的诉讼立场,处于对立的诉讼地位,双方对案件的意见不同甚至对立,而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保障作为对手的辩护律师的权利,是在法律伦理上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对律师执法活动的监督面临前所未有的繁重压力和重新整合过程。
二、自侦部门在自侦环节执行律师辩护权的理论及具体情况
律师的介入与侦查权的行使两者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即程序正义理论和人权保障理论。观念必须紧跟变化,才不会落后于时代,这就要求自侦部门充分更新执法观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适应新法规定。
1、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权需要监督的观念。不能以侦查保密为由,不受制约和监督。律师提供帮助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或者对违法侦查行为提出意见,是法律的要求,必须予以保障。2、树立公开公正的观念。侦查工作通常需要在秘密状态下进行,但不能因此搞神秘化。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必须从习惯于不在外界介入的情况下办案,转向于习惯在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的可能性增加的情况下办案。3、树立从证到供的侦查观念。要改变迷信口供、围绕口供收集其他证据的办案模式,注重由证到供,收集铁证。但这无疑会增加侦查工作的难度,侦查人员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通过完善侦查措施和手段来真正实现这一转变。4、树立尊重律师工作的观念。新刑诉法率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进行了规定,侦查人员尊重律师介入侦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就是对律师工作的尊重,就是对新刑诉法的遵守,就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
2013年,在襄州区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有20件21人,辩护律师通知案管办的有3人,除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3件3人以外,该院自侦部门都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律师介入侦查不仅有助于律师全面行使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非法取证,有助于提高办案人员自身保护意识,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 1、保障辩护律师介入的最早时间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最早介入侦查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办案中自侦部门通过两个方面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最佳时机。首先,切实履行新刑诉法规定的侦查机关告知义务。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要非常明确的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对其出具权利告知书,以书面的形式让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这项权利。其次,及时履行转达义务。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律师的,办案人员都及时地对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转达这一要求,并让被告知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在告知回执书上签字。以便他们尽快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及时提供法律帮助。
2、保障辩护律师的帮助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责。在办案实践中,无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何时接受委托、何时介入,自侦部门都能正确认识以礼相待,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相关法律诉求,做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摈弃以往拖延和不合理的处理方式。
3、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放宽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条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律师凭“三证”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安排和批准,不受次数的限制,而且会见不被监听。在办案实践中,除了刑诉法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受侦查机关限制之外,其他职务犯罪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的,自侦部门均应依法及时的安排会见,并且会见时不派员在场,不进行监听,切实的保障新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4、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了之前在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仅为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的规定。使律师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该院设立专门的阅卷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如今年在办理邓某某贪污案时,因案卷比较多,该院指定专人协助辩护律师复印卷宗。
三、自侦部门如何在保障律师权的同时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新刑诉法扩大了律师直接介入刑事诉讼的执业领域和活动的空间,明显增加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度,增强了刑事诉讼的透明性和对抗性,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挑战也是机遇,压力也是动力。侦控与辩护关系的变化,必将推动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变更,以适应新刑诉法的新要求。
1、规范侦查行为,严格执行程序法
一要更加注重初查工作。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可适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二要更加注重首次讯问。首次讯问开展得顺利与否直接决定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三要更加注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灵活适用。对于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运用,要从有利于侦查工作角度,与其他侦查措施有机组合,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时适当灵活运用。四要更加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实践中,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尽量预见无罪、最轻证据对批捕、公诉、审判造成的影响。做到以证据定性事实,从公诉、审判角度收集证据,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五要更加注重按制度办案。要落实好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方面防止翻供翻证,另一方面制约侦查违法。要建立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既保障律师会见,又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要规范案件线索的发现、管理、利用制度,防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的问题发生,充分发挥案件线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2、抓好改革创新,优化侦查权配置
一要用好用足技术侦查权。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力,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机关达成共识,用好用足相关技术侦查措施,突破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二要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指挥与协调的作用,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从而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
3、强化监督制约,规范侦查权行使
一要加强侦、捕、诉之间配合,防止侦查迟延。侦查部门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要特别注意防止贻误时机造成证据灭失或破坏而使案件变成疑案。凡是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立即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二要加强侦、捕、诉之间制约,防止侦查侵权。侦查环节,要在配合和制约下,重点纠正随意立案、有案不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要注意发现遗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现象,防止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三要健全管理制度,防止侦查违法。近年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设置了许多制约非法侦查行为的机制,推行《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较好地推动了工作,应当继续完善这些有效的制度。要全面贯彻大要案件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度,发挥把关作用。四要探索社会监督制度,防止侦查随意。要不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宣传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受案范围、立案标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举报或控告的途径方法等,把侦查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检察机关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中七种情形的监督,体现了诉讼民主,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