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新时期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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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对依法治国提出新的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同时强调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依法治国新要求,坚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身的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全面推进国家法治化的新征程中担负起更加重要的责任。
  一、新时期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调整、社会矛盾突出,中间既有社会发展必然带来的客观原因,也有很多问题是社会管理和服务缺失,政府失范行为所导致的。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还不高,一些不依法办事、不正确执法的现象仍相当程度地存在。一方面社会失范严重,政策和法律在一些人手中被视为儿戏,任意践踏的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相关社会管理部门执行政策法律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社会对政策和法律执行不规范、不到位以及简单、机械执行政策法律的现象反映强烈。特别是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较多的地方,总会显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人员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失范行为。
  评价失范不仅要以国家法作为标准,同时还应坚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政府失范行为既有违反规范的“违法的”失范行为,也有符合规范的“合法的”失范行为。失范并不意味着完全违背既有的规范,亦不是无法可依、无规可循;更严重的失范行为是在既有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这些规范往往具有“合法”的身份。尽管政府和个人都会有失范行为,但政府的失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政府失范有国家法和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而具有合法性,个人虽具有道义的正当性却无力与之抗衡,因此个人的失范行为大多是在政府失范行为挤压之下的被动反应,这些个人的失范行为往往会聚集为民愤,进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和谐社会稳定。同时失范行为也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对政府失范行为的监督,推进社会管理和服务在符合公平正义精神的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满足人民群众这种需求,需要检察机关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政府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法院是审判机关具有裁判中立性,无法主动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只有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检察机关应顺应人民群众的这种要求,在坚持中国特色政治体制之下,从国情出发,在努力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职权运行规律的认识基础上,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推进政府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法律监督是在当前社会中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虽然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社会管理,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推进政府等部门在法治化轨道上进行社会管理。检察机关在诉讼之外监督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终虽然应当有个“度”,但是,这样的问题不是现阶段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最关心并且现实中最突出的是社会管理中大量存在违背法治精神的现象得不到有力监督,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严重影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在这样的状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应当挺身而出,根据宪法的精神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积极承担起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职责。一方面是解决个案问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透过个案,适用类型化的分析方法,放大个案的解决的社会和法治效果。从而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
  二、新时期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推进依法治国的内涵与特点
  新时期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是:检察机关在参与诉讼活动以及对诉讼活动监督的过程中,运用类型化思维发现社会管理与服务中的法治问题,运用检察职能督促政府等相关社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促进社会管理在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以实现社会的“善治”。新时期的检察工作应更多地把犯罪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个人之恶,把通过参与诉讼活动以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正确地处理个案,看作是对问题的“治标”,而把推进由个案中发现的相关社会管理问题的解决,才当作是对问题的“治本”。新时期的检察监督工作在坚持标本兼治的同时,更加突出“治本”的取向,强调法律监督必须高度重视从社会管理层面上解决“问题”。归纳起来具有以下特点:
  1、新时期的检察监督工作的监督对象是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传统的检察工作方式主要是执法办案,即查清案件事实,研究个案如何适用法律。新时期的检察监督工作则要求在办案之余,尽量回溯反映案件在社会管理层面的成因,对负有社会管理职责的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其监督活动不同于传统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指向是发案单位,具有和案件紧密的关联性,而新时期检察监督工作应更多地指向政府等负有社会管理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和案件没有直接关联,但在案件的社会成因上却有着更深层次的联系。
  2、新时期检察监督工作监督的最终目的是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虽然检察监督工作源自执法办案,但又不应当局限于执法办案,新时期检察监督工作应更加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特殊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加注重对法治运行秩序的维护,从案件成因中察看相关社会管理领域政策、法律有没有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相关政府等负有社会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存在缺失,并对其中违背法治精神的问题进行干预。新时期检察监督工作的全部意义应在于维护社会管理在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3、新时期检察监督的监督思维是类型化推进社会管理。新时期的检察监督工作思维应由个案出发,通过举一反三的类型化思维方式,发现和探究案件背后由于法律得不到正确实施而造成的社会管理层面上的成因,并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加以干预。所谓思维的类型化就是注意从个案的具体情况中找出社会管理法治运行中具有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在某一领域防堵和减少犯罪和纠纷的发生。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领域社会管理部门按照法治的精神履行法定职责,以“批发”而非“零售”的解决社会管理缺失问题,实现一般预防的社会效果,对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是极有效率的。   4、新时期检察监督的监督方法是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新时期检察监督工作所涉及的社会管理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有些内容已经超越法律的层面,单靠检察机关的力量难以承担。因此,新时期检察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方式应当是开放和多元的。所谓开放就是要借助“外脑”,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问题的解决,同时还要注意与所监督的社会管理部门之间协同,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的积极性。所谓多元就是工作方式不能简单化,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一案一策,灵活多样的方式帮助相关社会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统筹协调地推进相关社会管理问题的解决。
  三、新时期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推进依法治国
  (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强化法律监督。脱离了党的领导,就脱离了中国自身实际,也就脱离了群众的期待。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的道路是前辈们用鲜血和汗水努力实践的结果,是检察机关从建立到撤销,再到恢复重建几十年实践的结果。检察改革选择什么样的道路,不在于全盘借鉴西方好的东西,而在于要适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实践证明我国现在的检察道路是符合中国实际,能够在党的领导下独立司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之路。坚持中国特色的检察道路,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首要前提。
  (二)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努力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在严惩腐败上,誓言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他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能部门,不能有“官官相护”的恶习,也不能有“欺软怕硬”的歪风邪气。无论是在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上,还是在依法打击普通刑事犯罪上,都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要监督一般执法部门,更要监督具有组织人事权、行政审批权、刑事侦查权、司法审判权等部门;既要打击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刑事犯罪,又要依法打击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如此才能体现公平,体现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存在的真实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特别是在基层,有的官员不大却坏了一锅粥,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坚决打击隐藏在群众中的害群之马。要充分发挥派驻乡镇检察室接近群众、贴近百姓的特点,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坚持执法为民,努力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和亲民爱民的和谐氛围。
  (三)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对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他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保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顺利推进,离不开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基层检察机关,需要在每一件案件中,都要倾注爱民之心,要坚信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案件的公正、公平,不仅体现在结果上,还体现在办案执法的程序上;不仅体现在大案上,还体现在小案小节上。没有对每一件案件保证公正的态度,就没有检察机关整个执法办案公平公正的结果。对此,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每个办案环节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要“全力推进过硬队伍建设”,努力加强自身监督制约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句话不仅仅是对被监督对象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法律监督机关提出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接受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批示中还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无论是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批示中都对政法机关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要努力建立经常性的群众监督制度,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群众代表参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对检察工作和干警提意见、建议。创新开展自我监督方式方法,大力开展群众评议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等工作创新,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加强队伍教育整顿,加强素质培训和技能练兵,增强服务群众的本领,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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