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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流于形式,充分发挥出其内在审判监督作用,有必要建立法官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要探寻法官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的理论依据和原则,作为一项制度规定在法律中,进行专门说理,建立强制机制和保障机制。
关键词:量刑建议;不采纳;说理;构建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以强化对量刑裁判的监督制约,促进法院公正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中两次强调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为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流于形式,充分发挥出其内在审判监督作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和量刑公开,有必要构建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
一、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对量刑建议不采纳作出说明的意义之一就是使法官的量刑程序公开、透明,使法官的量刑裁判公正、有公信力。对量刑建议不采纳作出说明理由的公开、透明,必然包含对被害人方的公开、透明。量刑建议不采纳说理不仅仅是给检察机关看的,而且同时是要告诉被害人方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根据说明书作出是否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决定,被告人可以根据情况判断是否上诉。从而实现法院量刑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维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说理透彻、逻辑严明原则
说理必须讲逻辑,遵循基本的逻辑规范,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不但说理的主体结构要符合逻辑要求,论述也要按逻辑规范要求展开。分析、判断前后必须一致,不得偷换概念、转移论题、自相矛盾、模棱两否,违反同一律、矛盾律等。讲的道理能够让人理解、认可、信服,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作出该刑事判决的理由却正是法律规定中的应有之意。這也符合“法官为司法判决提供一个尽可能明晰、坦诚的论证理由,也是‘有权力即有责任’这一民主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落实和体现”。
3.注重法理和事理的原则
法官应当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分析、阐述涉案事实及采信或不予采信理由,得到结论,并有效地表述出来。分析犯罪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刑事责任时,要针对涉案事实是否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追责条件,进行严谨的法理分析和逻辑推理。站在法治的立场上依据法律分析事实,在对采信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进行分析论证基础上,对量刑建议的判断和取舍的原因作出说明,而不能用情理、原则、理念等抽象的作为裁判依据。
二、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的具体构建
1.将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作为一项制度规定在法律中
2010年10月1日试行的“两高三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建构了相应的量刑程序,确立了量刑活动相对独立的做法,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其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但量刑建议程序未在《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规定,位阶过低。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对量刑建议制度作出明确,同时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增加一款作为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可表述为:“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个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联合发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产生相对确定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的操作规程。
2.刑事判决书应当对不采纳量刑建议进行专门的说理
从法官居中裁判的公开性、合法性、合理性角度出发,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与否进行说明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法院虽然已经把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范围,但一部分判决书中并无此项内容,没有进行完整的表述,无法通过判决书体现法院对双方量刑建议的态度;也有部分判决书缺乏刑罚裁量充分的说理内容,在刑罚确定上仍过于程式化。因此,对于法院是否采纳了量刑建议更是无从谈起,更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成为一场“独角戏”。
刑事判决书应当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说理,在法院的最终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阐述自己的量刑理由,并说明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理由,即使法院的最终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致,也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自己的量刑理由。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说理监督是不足的,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理由,法官应当对量刑建议涉及的刑种、刑期、附加刑是否合理进行评价;根据事实和情节,阐述从重、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写明采纳与否的意见,如不采纳或者判处的刑期与量刑建议相距甚远的要充分说明理由,使检察机关明了法官裁量的理由和过程,从而有效接受外界的监督。
3.建立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强制机制
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但其仅仅是针对检法两家分歧较大判决结果的监督。对于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既缺乏外部监督机制,又缺乏内部考评机制。为此,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对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的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考评机制。首先在法院内部建立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审批程序。判决书作为一种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文书,将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写入判决书会对法官形成一种软性约束力。其次,将说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法院应当将说理是否充分作为工作考核的指标之一,应制定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考评细则加减相应分值,记入年终考评。通过全面系统的考核,促使审判人员更加重视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工作。
4.设立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保障机制
量刑建议在不被采纳时如何救济,这是量刑建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检察机关合理行使量刑建议权,应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一是专门制作法律文书机制。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应明确写入判决书,在判决书表述中引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将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向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作出明确说明。对于法院送达的《不采纳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检察机关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认为法院理由说明不充分,量刑不当的,符合抗诉条件,应当依法启动抗诉程序进行纠正;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属量刑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发表纠正意见,这样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出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避免暗箱操作,真正彰显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应有的审判监督作用。二是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如应采纳而未采纳,或者某一判决如果与同法院作出类似先例差距较大,而又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变更的理由,属徇私枉法裁判的,检察机关除依法向该法官所在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外,还应向本院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供线索或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由有关单位或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联系机制。检法两家应当建立量刑建议工作联系机制,通过工作通报、召开联席会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对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进行深入探讨,对法律适用、基准刑的确定等问题达成一致,提高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素质。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论量刑建议》.《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2]吴晶.《试论量刑建议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1期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量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3期
关键词:量刑建议;不采纳;说理;构建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试行量刑建议工作,以强化对量刑裁判的监督制约,促进法院公正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中两次强调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为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流于形式,充分发挥出其内在审判监督作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和量刑公开,有必要构建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
一、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的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对量刑建议不采纳作出说明的意义之一就是使法官的量刑程序公开、透明,使法官的量刑裁判公正、有公信力。对量刑建议不采纳作出说明理由的公开、透明,必然包含对被害人方的公开、透明。量刑建议不采纳说理不仅仅是给检察机关看的,而且同时是要告诉被害人方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根据说明书作出是否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决定,被告人可以根据情况判断是否上诉。从而实现法院量刑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维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说理透彻、逻辑严明原则
说理必须讲逻辑,遵循基本的逻辑规范,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不但说理的主体结构要符合逻辑要求,论述也要按逻辑规范要求展开。分析、判断前后必须一致,不得偷换概念、转移论题、自相矛盾、模棱两否,违反同一律、矛盾律等。讲的道理能够让人理解、认可、信服,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作出该刑事判决的理由却正是法律规定中的应有之意。這也符合“法官为司法判决提供一个尽可能明晰、坦诚的论证理由,也是‘有权力即有责任’这一民主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落实和体现”。
3.注重法理和事理的原则
法官应当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分析、阐述涉案事实及采信或不予采信理由,得到结论,并有效地表述出来。分析犯罪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刑事责任时,要针对涉案事实是否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追责条件,进行严谨的法理分析和逻辑推理。站在法治的立场上依据法律分析事实,在对采信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进行分析论证基础上,对量刑建议的判断和取舍的原因作出说明,而不能用情理、原则、理念等抽象的作为裁判依据。
二、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的具体构建
1.将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作为一项制度规定在法律中
2010年10月1日试行的“两高三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建构了相应的量刑程序,确立了量刑活动相对独立的做法,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其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但量刑建议程序未在《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规定,位阶过低。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对量刑建议制度作出明确,同时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增加一款作为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可表述为:“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个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联合发文,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产生相对确定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的操作规程。
2.刑事判决书应当对不采纳量刑建议进行专门的说理
从法官居中裁判的公开性、合法性、合理性角度出发,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与否进行说明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法院虽然已经把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范围,但一部分判决书中并无此项内容,没有进行完整的表述,无法通过判决书体现法院对双方量刑建议的态度;也有部分判决书缺乏刑罚裁量充分的说理内容,在刑罚确定上仍过于程式化。因此,对于法院是否采纳了量刑建议更是无从谈起,更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成为一场“独角戏”。
刑事判决书应当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说理,在法院的最终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阐述自己的量刑理由,并说明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理由,即使法院的最终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致,也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自己的量刑理由。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说理监督是不足的,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理由,法官应当对量刑建议涉及的刑种、刑期、附加刑是否合理进行评价;根据事实和情节,阐述从重、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写明采纳与否的意见,如不采纳或者判处的刑期与量刑建议相距甚远的要充分说明理由,使检察机关明了法官裁量的理由和过程,从而有效接受外界的监督。
3.建立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强制机制
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但其仅仅是针对检法两家分歧较大判决结果的监督。对于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既缺乏外部监督机制,又缺乏内部考评机制。为此,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对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的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考评机制。首先在法院内部建立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审批程序。判决书作为一种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文书,将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写入判决书会对法官形成一种软性约束力。其次,将说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法院应当将说理是否充分作为工作考核的指标之一,应制定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考评细则加减相应分值,记入年终考评。通过全面系统的考核,促使审判人员更加重视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工作。
4.设立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保障机制
量刑建议在不被采纳时如何救济,这是量刑建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检察机关合理行使量刑建议权,应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一是专门制作法律文书机制。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应明确写入判决书,在判决书表述中引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将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向检察机关和当事人作出明确说明。对于法院送达的《不采纳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检察机关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认为法院理由说明不充分,量刑不当的,符合抗诉条件,应当依法启动抗诉程序进行纠正;不符合抗诉条件但属量刑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发表纠正意见,这样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出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避免暗箱操作,真正彰显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应有的审判监督作用。二是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如应采纳而未采纳,或者某一判决如果与同法院作出类似先例差距较大,而又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变更的理由,属徇私枉法裁判的,检察机关除依法向该法官所在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外,还应向本院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供线索或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由有关单位或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联系机制。检法两家应当建立量刑建议工作联系机制,通过工作通报、召开联席会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对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进行深入探讨,对法律适用、基准刑的确定等问题达成一致,提高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素质。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论量刑建议》.《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2]吴晶.《试论量刑建议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1期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量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