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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用户对微博随意转载、復制、抄袭等现象的频繁发生,引起了人们对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微博的内容虽然简短,但其却可能因具有独创性而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根据侵权的主体不同,微博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用户侵权、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平台媒体的侵权。根据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完善微博著作权的赔偿标准、证据保全制度等以期对微博著作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随着网络文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在微博上记录生活、表达心情、互动交友等。截至2018年,我国微博用户已达3.37亿人,用户数量的急剧增加以及每秒数以万计的发布、转发、评论,使得微博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一个难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探析。
一、微博的概念与特征
微博是指通过网络平台或客户端等其他媒介上实现随时随地更新信息,用户间的互动来实现资源共享,其字数控制在字符之内的网络日志。其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的广泛性。微博的使用门槛较低,只要完成相应的注册程序,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微博。无论是政府、企业、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都可以注册自己的微博,在微博上进行发布、转发、评论等行为。
传播方式的互动性。微博与传统的媒介相比,真正实现了双向互动传播。用户可以利用自己的移动设备,通过微博的转发、评论、关注等功能实现用户之间的交流互动。
传播速度的即时性。在微博中,无论是发表、还是评论或是转发,只需几秒的时间即可完成,相比于传统的媒体,传播速度显著提高。
二、微博的著作权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判断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微博内容要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必须要具有独创性。
有人认为,微博内容短小,通常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习惯表达重合,很难达到独创性的要求。笔者认为,独创性与字数、篇幅大小无关,只要该内容经过作者独立选择、取舍、设计,非对现有作品之剽窃、抄袭,有作者的智力劳动,那么无论它的内容是否短小,都可具有独创性。因此、微博内容只要具有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无论其内容是否短小,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按照侵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微博著作权侵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微博用户著作权侵权、微博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平台媒体的侵权。
微博用户侵权是指用户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原始的发布在自己的微博上,且未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或者作品的来源。对于在微博上转发或者评论他人作品的行为,一般不认为侵权(著作权人明确表明不得转发除外),因为转发和评论虽然直接引用了他人的作品,但是都是自带作品的出处以及作者的名称的。微博用户侵权一般指用户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原始发布到自己微博社区让第三人误以为是侵权人的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微博服务提供者的侵权主要指间接侵权。即微博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接入和平台提供者,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当其发现或者权利人告知其平台的著作权侵权时,其负有及时删除以及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否则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是直接侵权,微博服务提供者是间接侵权。
平面媒体的侵权。平面媒体是指图书、期刊、杂志等传统意义上的传播媒介,这些媒体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为标明其来源,将微博上享有较高浏览量的作品发布到自己的期刊、杂志、图书中进行出版发行以获取销量,侵犯了权利人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四、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一)明确微博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我国关于微博著作权侵权赔偿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在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使得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因此可以考虑用转发量、评论量、浏览量等量化的数据来衡量侵权造成的影响,从而确定赔偿标准。这种方式的可操作性较强,可以有效的保护微博著作权,同时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二)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用户注册和注销微博账号都极为容易,一旦发现自己将有侵权之诉时,侵权人将其账号进行注销,一系列的侵权证据也就被删除了。因此,首先应在技术上完善网络侵权证据保全制度,用户可以通过截图、收藏链接等方式进行侵权证据保存;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收集。同时为了避免日后的权利纠纷,权利人可以在其作品上载明“禁止转让”等字眼。(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
随着网络文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在微博上记录生活、表达心情、互动交友等。截至2018年,我国微博用户已达3.37亿人,用户数量的急剧增加以及每秒数以万计的发布、转发、评论,使得微博的著作权保护成为一个难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探析。
一、微博的概念与特征
微博是指通过网络平台或客户端等其他媒介上实现随时随地更新信息,用户间的互动来实现资源共享,其字数控制在字符之内的网络日志。其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的广泛性。微博的使用门槛较低,只要完成相应的注册程序,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微博。无论是政府、企业、公众人物还是普通公民都可以注册自己的微博,在微博上进行发布、转发、评论等行为。
传播方式的互动性。微博与传统的媒介相比,真正实现了双向互动传播。用户可以利用自己的移动设备,通过微博的转发、评论、关注等功能实现用户之间的交流互动。
传播速度的即时性。在微博中,无论是发表、还是评论或是转发,只需几秒的时间即可完成,相比于传统的媒体,传播速度显著提高。
二、微博的著作权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判断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微博内容要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必须要具有独创性。
有人认为,微博内容短小,通常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习惯表达重合,很难达到独创性的要求。笔者认为,独创性与字数、篇幅大小无关,只要该内容经过作者独立选择、取舍、设计,非对现有作品之剽窃、抄袭,有作者的智力劳动,那么无论它的内容是否短小,都可具有独创性。因此、微博内容只要具有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无论其内容是否短小,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按照侵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微博著作权侵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微博用户著作权侵权、微博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平台媒体的侵权。
微博用户侵权是指用户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原始的发布在自己的微博上,且未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或者作品的来源。对于在微博上转发或者评论他人作品的行为,一般不认为侵权(著作权人明确表明不得转发除外),因为转发和评论虽然直接引用了他人的作品,但是都是自带作品的出处以及作者的名称的。微博用户侵权一般指用户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原始发布到自己微博社区让第三人误以为是侵权人的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微博服务提供者的侵权主要指间接侵权。即微博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接入和平台提供者,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当其发现或者权利人告知其平台的著作权侵权时,其负有及时删除以及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否则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是直接侵权,微博服务提供者是间接侵权。
平面媒体的侵权。平面媒体是指图书、期刊、杂志等传统意义上的传播媒介,这些媒体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为标明其来源,将微博上享有较高浏览量的作品发布到自己的期刊、杂志、图书中进行出版发行以获取销量,侵犯了权利人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四、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一)明确微博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我国关于微博著作权侵权赔偿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法官在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使得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法院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因此可以考虑用转发量、评论量、浏览量等量化的数据来衡量侵权造成的影响,从而确定赔偿标准。这种方式的可操作性较强,可以有效的保护微博著作权,同时也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
(二)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用户注册和注销微博账号都极为容易,一旦发现自己将有侵权之诉时,侵权人将其账号进行注销,一系列的侵权证据也就被删除了。因此,首先应在技术上完善网络侵权证据保全制度,用户可以通过截图、收藏链接等方式进行侵权证据保存;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收集。同时为了避免日后的权利纠纷,权利人可以在其作品上载明“禁止转让”等字眼。(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