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明妨碍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以民事诉讼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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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妨碍易发生于证据形成过程中,且通常与严重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竞合.行政诉讼证明妨碍的典型特征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实施妨碍行为的动机和机会不均等、不作为妨碍行为更为普遍和妨碍法律后果的承担者特定情况下与妨碍主体分离等.以民事诉讼为参照,应从程序法、证据法和实体法三方面入手,构建行政诉讼证明妨碍制裁与救济规则体系.其制度要点包括:确立权力控制、回复真实和补偿之法律规制目标,服务于争议解决、权利救济和行政监督之诉讼目的;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进行改进,加大公法上的不利评价;在证据自由评价说的理论框架内选择适用制裁与救济手段,同时为法官评价设置若干标准;完善民事、刑事责任以及行业规范制裁等实体法层面的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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