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制之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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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夫妻财产约定制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本文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及夫妻约定财产的定性,以期加深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制 共有形式 赠与合同及撤销权
  一、引言
  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制与约定制之分,但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定性。笔者从共有形式,撤销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定性夫妻财产约定制。
  二、问题之分析
  (一)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制与约定制两种形式。夫妻财产约定制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1)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规定了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关系供当事人选择,未规定者不得选择。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德国、瑞士。(2)独创式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即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采用这一类型的国家如日本、韩国。①(3)第三种类型较为特殊,即瑞典婚姻法的规定。它仅允许约定特有财产。②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制中的分别财产制较好理解,但针对一般共同制及部分共同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个"共同"指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首先,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是共同共有;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约定的财产共有则成为按份共有。这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书面约定中没有确定共有形式的情况下自然而然适用的。份额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由公权力机关结合保护弱者之原则及离婚补偿或离婚过错的实际案情,对财产份额进行分配。
  共同共有必须以某种共同关系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如夫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的关系等。在婚姻存续期间,毫无疑问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利于婚姻存续及伦理稳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解除婚姻关系后,夫妻关系消灭意味着共同关系消灭,基于此,共同共有也就不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转化为按份共有。其不同于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某一具体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婚姻关系解除后,按份共有是把夫妻财产量化处理,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都是有份额的,不是全部的。
  其次,在婚姻存续期间,尽管存在共有关系--夫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约定共有形式是按份共有,因为约定按份共有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婚姻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双方符合缔结婚姻的条件,就婚姻提出一些要求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法律只是一种保护,而不是一种约束或干涉。即夫妻财产的分配就是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分配。只有意思表示不一致或弱势一方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公权力机关才作为中立方处理纠纷。
  此外,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夫妻共有财产是按份共有,但不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约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因为婚姻关系解除后,共有关系已经消灭,共同共有缺乏成立要件,而成立要件不是双方约定能予以解决的。即约定制并非万能的,其适用要考虑法律关系的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
  (二)夫妻约定财产的定性
  夫妻财产约定制使婚前财产较少的一方成为双方财产的共有人,无偿取得对方的财产。在司法实务中,这通常被视为赠与行为,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③
  首先根据《合同法》,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不须交付赠与物。而根据《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这中间有个时间差,即若夫妻双方尚未缔结婚姻关系,而已经签订了约定财产的合同,若二人稍后不准备缔结婚姻关系,那约定财产的合同又该如何处理?
  此外,根据《合同法》,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动产交付之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财产权利转移后,但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撤销。那就产生两个问题,即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的形式?夫妻双方中的"赠与人"是否享有撤销权?
  我不赞同直接将夫妻约定财产的合同定性为赠与合同,可将之看做无名合同,类比适用赠与合同,但不能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婚姻关系包括身份内容与财产内容,但属于身份关系。婚姻行为发生身份效力与财产效力,但属于身份行为。夫妻财产约定制使财产较少的一方无偿获得对方的财产,表面上无附加条件,但实际有一个生效的身份关系,即婚姻关系。夫妻约定财产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这是其身份关系的具体体现,也是其与一般赠与行为的重大差别。
  夫妻双方财产约定成立条件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缔结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即:约定财产合同=书面形式+意思表示一致+合法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双方尚未成立婚姻关系,即使此时已经签订了约定财产的合同,也不发生财产共有关系,无须撤销。
  此外,《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存在法律适用的冲突,虽然《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法律效力等级相同,但在约定制的法律适用上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优先适用《婚姻法》。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而动产物权的设立及转让,必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认为夫妻财产关系在内部应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涉及到第三人时,应该适用《物权法》,比如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对第三人这种情况不予进一步阐述,重点讲述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若夫妻婚姻关系正常,无需确定财产的交付及登记,即可享有共有人的权利。若面对善意第三人时,约定财产制对善意第三人无约束力。若是为了逃避债务等其他法定义务,而约定财产归属,应视为约定无效。此外,约定夫妻财产的合同类似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无须交付,只须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若婚姻关系解除,根据约定进行财产分配即可。
  《合同法》里的任意撤销权以免除债务为宗旨,法定撤销权只有三种适用情况:(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夫妻财产约定制对善意第三人无约束力,若是为了逃避债务等其他法定义务,而约定财产归属的,应视为约定无效。且夫妻双方之间地位平等,约定财产制是无偿的,不须一方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不适用于以免除债务为宗旨的任意撤销权。而法定撤销权的三种适用情况均不适用于夫妻关系。
  三、结语
  上文是笔者对于财产约定制的一些思考,笔者希望从细节着手,解决约定制一些模糊不清之处,以使约定制更好的运用于实践。
  注释:
  ①参见许莉《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法学》(沪)2007年12期第48-54页
  ②参见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③参见许莉《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法学》(沪)2007年12期第48-54页
  参考文献:
  [1]《法国民法典》(上、下),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理查德.A.波斯纳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
  [3]《债法原理》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蒋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刘旭旭,女,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经济法学院,法学硕士,经济法专业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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