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来源 :青年科学·教师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nzhiy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增加调解制度,目前己成为司法政策的要求和学界的共识。因此,对此问题的研究应不限于单纯地论证其理论基础及可行性,而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具体制度构建的探讨上。本文从调解的原则取向、适用范围、启动和阶段、运作程序、以及瑕疵救济五个方面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调解制度构建
  近年来,尤其是和谐社会理念提出后,行政诉讼调解这一行政
  诉讼法学理论及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虽然我国行政诉讼第50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以"协调"、"和解"的做法来变通适用调解。调解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公开的秘密,从我国居高不下的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率就可看出。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收案数的1/3,最高时达到57.3%,个别地区一度竟然高达81.7%①。
  如此高的行政诉讼调解率,不仅在实质上缺乏法律依据, 在形式上也违背了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情况显然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对此,我们应先行从理论上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予以探讨,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并最终为行政审判的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
  一、调解概述
  根据我国学理界对其的一般定义,所谓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在法院法官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1]。就我国实践来看,调解历来均特指民事诉讼调解, 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是人民司法的一大传统;刑事诉讼方面,除自诉案件可进行调解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不得适用调解;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诉讼法》更是明文禁止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行政赔偿案件除外,以下涉及之行政诉讼均不包括行政赔偿诉讼)。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取向
  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是否可以照搬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抑或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设计的原则取向。
  借鉴他国经验和中国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应以"有限调解"作为行政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取向,以凸显行政诉讼的特点。所谓"有限调解"原则,是指在调解的适用范围上应当受到限制,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受到法院的监督,在调解的结果上应当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和公共利益。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均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权力不能擅自扩大、缩小或不当行使。如果扩大处分,就是超越职权;如果缩小处分,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不当行使,就是滥用职权。这就与私法领域中"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的原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行政诉讼调解,其实质是允许行政机关处分其行政权力,因此,行政诉讼调解应当受到限制[2]。
  三、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立法中只准许当事人就行政赔偿诉讼进行调解, 适用范围过于狭隘,不利于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当前学界普遍根据行政行为的分类作为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的界定标准。虽然存在一些弊端,但是相较于其他的标准更为具体明确,也便于实践。本文认为,根据法理基础、实际需要以及可行性,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可以包括:群体性纠纷案件、存在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直接或者间接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统一的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具有规制性的行政指导案件、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共计十类[3]。
  四、行政诉讼调解的启动和阶段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即使由法院提出也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这是由行政诉讼的特点决定的。
  至于调解阶段,应当在开庭后且法院已经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均可以进行调解。由于调解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所以我们不应对调解的阶段进行限制。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人民法院均可以予以认可。但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裁判方式会有所区别,二审和再审中调解结案的,将会面对如何对待一审裁判的问题,这就要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而定。
  五、行政诉讼调解的运作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 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
  第一、调解应当由受诉法院管辖。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作为诉讼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由已经受理诉讼的法院管辖。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不能因为原管辖法院对调解有异议而到另外的法院重新起诉;
  第二、法院应当对调解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是否属于可调解的案件、有无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
  第三、制作调解协议书。如果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调解申请合法, 则应当作出准予调解决定,并主持调解及制作调解协议书。如果经审查后认为不能适用调解,也应当作出不予调解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调解的理由;
  第四、如果调解的案件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则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注意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行政诉讼调解的瑕疵救济
  对调解中瑕疵的规范及其救济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然而在行政法学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笔者在这里稍微提下自己的看法。
  虽然行政诉讼调解协议在其本质上是公法合同,但笔者认为,应当考虑行政诉讼调解协议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征,对调解协议瑕疵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调解无效可以包括: 第一,调解主体与诉讼标的无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调解主体无诉讼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未参与调解;第二,调解协议因欺诈、胁迫、强制而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行政诉讼调解协议可撤销可以包括: 第一,重大误解。当事人对协议中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错误或者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由于行政诉讼调解双方在诉讼能力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具体案件中重大误解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而言应该有程度上的差别;第二,显失公平。非出于自愿原因,调解协议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5]。
  行政调解协议虽然是在法官的参与下自行达成的,又经过了合法性审查,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调解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仍应当设计相应的救济制度。但这种救济权是通过上诉来实现,还是通过请求继续审理来实现,目前学术界存在分歧。笔者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量更赞同向原审法院申请继续审判。至于审理期限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他国或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从制度设计上加以解决。
  七、结语
  本文从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取向、适用范围、启动和阶段、运作程序、以及瑕疵救济五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外,要构建行之有效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还有很多问题值得大家探讨。
  注释:
  ①参见孙林生、刑淑艳: 《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高居不下?--对365 件撤诉行政案件的调查分析》,《行政法学研究》1996 第3 期。
  参考文献: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社,2002,235.
  [2]付洪林,刘峰.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确立[J].2012,2.
  [3]方世荣.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模式及方法[J].法学评论,2012,2.
  [4]陈娟.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J].2012,31,1.
  作者简介:周蕾,性别:女,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研二,学院:研究生教育学院,学历:硕士在读,专业:法律硕士。
其他文献
如何提高透视学,特别是人体透视学的教学效果是一个很有价值的课题.透视的准确性在动漫画基础教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基础绘画课程教学的难点,其教学效果往往不尽人意
多媒体的特点是生动、直观,它可以创设情境,消除学生听课时的枯燥感和疲劳感;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达到寓教于乐,寓学于乐的目的。当今是一个信息化时代,这就要求教师要能
摘 要:夫妻财产约定制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本文探讨了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及夫妻约定财产的定性,以期加深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认识。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制 共有形式 赠与合同及撤销权  一、引言  夫妻财产制度有法定制与约定制之分,但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定性。笔者从共有形式,撤销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定性夫妻财产约定制。  二、问题之分析  (一)夫妻约定财产的共有形式  我国《婚姻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数字媒体行业迅速崛起,一些院校纷纷开办了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根据自己的培养目标,制定了相应的课程标准,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然而,数字
期刊
期刊
初中数学课程标准指出,数学教学的基本出发点是促进学生全面、持续、和谐地发展。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在新课程理念下如何提高数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一教师的能力与素质二学生的
山西省柳林县位于晋陕交界西腹地,南北地势狭长,东依巍巍吕梁山,西濒滚滚黄河水。柳林地处丘陵地带,沟壑遍布,坡陡弯急,由于年久失 Liulin County, Shanxi Province is loca
在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时,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全面深化改革一切为了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党的群众路线与全面深化改革息息相关、相辅相成。文章通过剖析走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意义,着力探索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与党的群众路线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为把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同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统一起来提供有益探讨。
摘要: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学校德育的主阵地,为了保证其教学质量,提高教学实效性,本人尝试运用快乐学习法,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从优化课堂结构、培养学生心理素质和提升教师的个人魅力等方面进行改革,极大的提升了大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在实施快乐学习法教学实践中应注意准确把握快乐学习法的要领、确保收集“快乐”素材的质量,避免在实施快乐学习法过程中走入误区。  关键词:快乐学习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