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