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东盟方式”在东盟地区合作中的作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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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试图找到构筑起东盟地区合作的观念以及作为这一系列观念的理念基石,作为探讨东盟地区合作独有的、具有东方特色的地区合作机制模式。由此,本文首先阐述了“东盟方式”的概念及其历史起源;接着以东盟地区安全机制为例,从程序性与实体性两方面对“东盟方式”在东盟地区合作中的作用机制进行分析;最后,结合东盟秘书处改革以及创建“东盟宪章”的过程分析了“东盟方式”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东盟方式;地区合作;安全机制
  中图分类号:D8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0)02—0062—06
  
  一、“东盟方式”的概念探析
  
  “东盟方式”(“ASEAN Way”或者“ASEAN Model”)也可以称作“东盟模式”,是指东盟自创建以来,其成员国在处理内部事务时逐渐形成的一种基本原则、外交方式和行为规范。。东盟国家在处理东南亚区域安全问题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强调成员国间通过对话磋商、耐心渐进、实用主义和协商一致,而不是用传统的集体安全和正式的机制化的办法来处理彼此间的安全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东盟方式”具有建构主义学者对意识、规范以及认同等因素的强调。
  “东盟方式”中有一个重要概念,称为“地区适应性”(regional resilience,有人也把它译作“地区活力”)。这个概念源自印度尼西亚的“国家适应性”(national resilience)的概念,是印尼处理国内问题的办法,具体是指“一种意志力、决心和坚定性的强有力的前提,它能够创造出国家实力以面对并克服所有可能危及印尼国家认同感、印尼人民整体生活方式的内部和外部、直接和间接的威胁。”它重点强调“维护国内安全和稳定,以消除渗透和颠覆的机会,核心是国内民族、宗教、种族和集团间的冲突……吸毒、贩毒和犯罪威胁。”实现国家适应性的手段包括“意识形态、政治、军事、社会文化、安全防务等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发展经济,它是印尼处理国内问题的办法。东盟国家将它加以推广成为处理地区内国家间关系的方式。这一观念强调各国首先保证国内稳定与发展,注重民族的整体利益而非民族自决,保持独立与中立,不卷入大国冲突,通过与各方保持友谊以争取外部援助;通过进行地区合作,防止内部动荡在各成员国间扩散,增强各国实力,维护国家和地区的和平稳定,同时要减少来自外部的威胁,从而确保整个地区能够保持并增强活力。
  在东盟成立之前建立的“东南亚联盟”(1961年)曾宣布,本地区问题将运用“蕴藏亚洲价值的亚洲方式”予以解决。从东盟的发展过程来看,由于成员国之间的差异与分歧巨大,在领土方面还有着直接争端,因此,东盟如果要存在,就必须要回避这些分歧,将其放在双边框架或者国际法院以及国际仲裁机构中解决。同时,由于东盟缺少像欧盟法、德这样的核心领导国家,因此在处理问题时必须要协商一致,尊重彼此的主权与平等。于是,在相互协调关系的过程中,东盟国家间逐渐形成了一种“合作习惯”。这种合作习惯按建构主义学派的观点来看,是构建“东盟方式”重要的一环。就安全合作方面来看,“东盟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安全观,是东盟所不同于欧盟等其他地区安全观念的一种独特的地区安全理念。它强调合作而不是对抗,强调国家的普遍安全而不是绝对安全,它与传统的“结盟”或者“集体安全”理念是完全不同的,“合作安全是确保任何形式的有组织的侵略无法进行,集团安全则是通过加强反制措施而形式威慑以对侵略形成威慑,并在侵略发生时击败之。”。
  当然,正如阿米塔·阿查亚所说的,“这是一个被松散应用的概念,这个概念的意义仍然是模糊的和有争议的”。对于“东盟方式”是否真的存在以及作用如何,有些学者是持异议的,认为它在实际运作中的作用并不是那么突出,其宣传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传统的“东盟方式”在处理地区经济危机的时候,缺陷暴露得更加厉害。但通过考察东盟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东盟方式”作为一种独特的存在,是的的确确在发挥着作用的,即使现在,也依然在发挥着作用,在历次的东盟首脑会议以及东盟与中日韩的“10+3”会议上,无不体现着协商一致的精神。正如美国国防部在1998年11月发表的《东亚安全战略报告》中也谈到了“东盟模式”(ASEAN’s Patterns),称“东盟模式”中的协商、合作与一致是地区合作的重要形式。它已经为亚太经合组织和东盟地区论坛所采用。这个评估是比较切合现在亚太地区多边安全机制的现状的。
  总起来说,对于“东盟方式”的定义及内容主要有两种看法,即作为一种决策风格的程序性“东盟方式”以及作为一种规范的实体性“东盟方式”,也就是说“东盟方式”在程序性与规范性方面均对东盟地区合作起着作用。这使“东盟方式”从一种文化性的理念转化为实实在在能够约束各方行为的规范,成为东盟地区合作中的一个影响因素。下面以东盟地区安全合作为例,对“东盟方式”在程序性与规范性两方面的作用机制做一实证性分析。
  
  二、“东盟方式”在东盟地区安全合作中的程序性作用
  
  首先是作为一种决策风格的“东盟方式”。这其中最常被引用的一个关于它的概念是新加坡外长贾古玛(s.Jayakumar)所给出的:“东盟方式强调非正式性、组织最小化、广泛性,深入细致地协调以达成一致,和平解决争端。”现就对这种程序性的“东盟方式”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总结。
  
  1、非正式性与组织最小化
  非正式性是指东盟各国对于非正式行动偏好,不喜欢制度化的安排,强调领导人之间的亲密私人关系。东盟自1967年8月在曼谷成立之后的8年里一直没有举行首脑会议,直到1976年2月在巴厘才举行了第一次首脑会议。在它成立的头25年里,总共举行了4次峰会。从1992年开始,东盟每三年举行一次峰会,从1996年开始,在官方峰会之间举行“非正式”峰会。而东盟直到20世纪90年代,都一直保留了一个很小的秘书处。
  在这过程中,高级领导人之间的个人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菲律宾外交部长卡洛斯·罗慕洛(Carlos Romulo)就曾经说过:“我现在拿起电话直接与亚当·马立克(印度尼西亚外交部长)或蜡惹勒南(新加坡外交部长)谈话。我们经常发现,个人在早餐会上的谈话证明比正式会议上更重要。”。之所以如此,是与当时东盟各国领导人之间相互了解密切相关的。在这种情况下,私人之间非正式的磋商与交流在某种程度上比正式的会谈或者协商更有效率。
  这种非正式性之所以能够形成,还由于东盟创始者认为东盟各国所持的立场和观点存在巨大差异,非正式性可以给各国以某种程度的自由,使东盟可以克服初期的分歧。
  
  2、高度协商一致
  由于偏爱非正式性,厌恶正式体制,“东盟方式”就以建构协商一致的理念和实践为特征。这种高度协商一致可以避开多数决策的危险,使东盟国家免予主权被侵犯的危险,而对于东盟这些大部分经 历过殖民主义时代的国家(只有泰国在名义上保持了独立)来说,主权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只有让各国感到主权是安全的,才能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取得进展,至少在感觉上,协商一致可以使各方认为决定是自愿做出的。
  当然,这种高度协商一致在东盟有深厚的社会根源,那就是长久以来存在于爪哇村落社会中的独特决策方式。这种决策过程有两个相关的组成部分:协调(masyawarah)与一致(mufakat)。充分的协调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达到一致的前提,而协调过程中的非正式性特征相当明显,所谓一致不过是水到渠成的最终结果而已。
  有些学者认为,协调是一种“与殖民和大国的武力恫吓、炮舰外交种类相对比的软外交”形式。。这种协商有一个潜在的前提,那就是进行协商的各方是朋友和兄弟而不是敌对者。
  高度协商一致在东盟国家合作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初期为消除各国敌意,建构一种一致的地区利益,功不可没。当然,这种要求一致的原则也有它自身的缺陷,尤其是当成员国增加之后,要求高度的一致,必然造成效率的低下。
  
  3、和平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争端,与其说是一种程序性的东西,不如说是一种实体性的原则。但它在程序上对东盟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和平解决争端,它的程序意义在于,当东盟国家出现争端的时候,各国首先想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和平方式、外交谈判或者斡旋。当然这一点,不独东盟专有。但基本上将战争方式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放弃使用武力解决彼此间的分歧,这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是很难做到的。因此考察东盟历史,尽管东盟各国也有分歧,也有军事紧张与冲突,但并没有爆发大规模的战争。和平手段成为各国考虑的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且这种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已经内化成为东盟各国的一种规范,成为东盟各国引以为豪的原则。
  作为程序性的“东盟方式”,是学者们论述较多的。因为这些是一种行为风格,具有鲜明的东盟特色,很容易就可以分辨出来。
  
  三、“东盟方式”在东盟地区安全合作中的规范性作用
  
  尽管“东盟方式”通常是指一种特殊的决策风格,但一些学者仍然把“东盟方式”定义为规范和风格的结合体,即,“东盟方式”还包括一些具体的规范内容。马来西亚学者萨皮尔提出了它的十三条核心原则:(1)反对内部和对外集体军事条约;(2)反对通过军事威慑实现和平;(3)主张和实践“真正的和平”方式:建立信心、信赖、可预见性、友好与友谊、国家抗御力、丰富的生产网络和温和的双边关系;(4)积极寻求和增加团结、共同基础、一致与和谐原则;(5)敏感性原则,礼貌、不对抗和一致性,强调“在没有能达到一致时,有能力容纳不同意见”;(6)通过一致进行决策的原则;(7)相互关心的原则;(8)尊重领土完整的原则;(9)不干涉内政的原则;(10)偏好和平外交的原则;(11)实用主义原则;(12)偏好内容重于形式,偏好实质重于过程,反对笛卡儿式的方法和法理主义;(13)平等主义原则。。
  萨皮尔的十三条核心原则,是程序性与实体性原则的一个结合。这其中除去上面讲的程序性的原则,剩下的实体性原则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1、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东盟在1967年成立时发表的《曼谷宣言》概括了东盟的目标,强调:“在地区国家关系中,通过遵守尊重公正和法律原则,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促进地区和平和稳定。”1971年的《吉隆坡宣言》特别把联合国宪章的几条原则作为东盟有关规范的来源,这些原则包括“放弃使用武力威胁”与“和平解决争端”等。
  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是从沙巴问题的解决中真正得到实行的。在1968年4月马来西亚与菲律宾之间关于沙巴主权问题的争端加剧时,两国关系发生恶化,这对刚刚诞生的东盟提出了挑战。但1968年8月和12月分别在雅加达和曼谷召开了东盟外长会议,会上敦促双方把公开升级的争端降到最低程度,并最终在1969年促使双方外交关系恢复正常。在东盟历史上,沙巴争端是一个里程碑,它使东盟渡过了建立以来遇到的第一次危机,也是后来“东盟方式”中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原则诞生的标志。
  
  2、区域自治原则
  东盟建立之初,大多数国家与西方国家(英美)有着军事同盟关系,借助于西方大国来维持国家安全。但美国自越南撤军,英国部队于20世纪70年代撤出苏伊士运河以东时,东盟国家对于依赖地区外大国维护国家安全的传统政策进行了反思,并达成两点共识:第一,这种依赖可以保护东盟国家免受他国公开的侵略,但却无法对付本国出现的革命性的社会挑战事件。正如亚当·马立克所说的:“军事结盟或外国军事存在不仅不会提高一个国家应付动乱的能力,……反而会对一个国家造成极大的消极后果。”第二,在国内不稳定的情况下,寻求外部大国的帮助可能会损害国家威慑机制的合法性。
  东盟区域自治原则的正式建立就是1971年11月27日在吉隆坡召开的东盟外长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和平、自由和中立区(ZOPFAN)宣言》,其中“协调、一致、建设、灵活、避免严格的相互性、抵制法定的约束性义务”的原则,成为“东盟方式”的典型原则。
  同时,区域自治原则也是地区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它推动了大东盟(东盟10国)地区主义意识的形成。
  
  3、不干涉主义原则
  不干涉主义的原则是“东盟方式”的一个核心原则,当然,这个原则不是东盟国家所独有。要真正理解这个原则的意义,必须对东盟各国成立时的背景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东盟各国除泰国外都是二战后经过殖民统治政府而转化为独立国家的,因此国家结构并不巩固,合法性普遍缺失。新成立的政府面临着一系列的国内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各国政府对国内问题的关注远远超过国际问题。因此不干涉原则也就成为新政府维护其合法性的武器。
  在实际运作中,东盟不干涉原则主要要求成员国履行四个方面的义务:(1)禁止对成员国政府对待人民的行动进行批评,包括人权;(2)批评被认为是侵犯了不干涉原则的行为;(3)禁止认可、庇护或以其它形式支持任何试图破坏或推翻邻国政府的反叛组织;(4)反对为那些对成员国开展的颠覆性和破坏性的行动提供政治支持和物质援助。0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不干涉原则构成了所谓“东盟方式”的一个核心原则,尽管它在运作中存在着许多弊端,但它对东盟能经历那么多的挑战却依然充满活力,并且向着成熟的方向发展是功不可没的。
  
  4、非军事条约原则
  东盟成立之时,正是东西方冷战的高潮阶段,越南战争进行得如火如荼。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的军事条约都会被冷战另一方认定为是针对它的军事同盟。因此,签订军事条约,建立军事同盟,对于东盟来说是危险的,并不能巩固它的安全。东盟一开始成立的时候,其领导人一直避免给人以军事同盟组织的意义,而是赋予它更多的社会经济功能。
  同时,非军事条约的原则,可以给刚成立的东盟以一定的自由,使其避免介入安全领域,避免因为一些敏感问题而导致瓦解。在某种程度上,非军事条约原则给东盟行动以最大程度的自由,使外部大 国很难对其横加干涉,保持了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正如在上面两条原则中所提到的,是产生“东盟方式”的关键环节。
  
  5、安全领域关系偏重双边原则
  安全领域尤其是在传统安全偏重于军事安全的情况下,重视双边而不是多边与第四点密切相关。在东盟成立之前,区内国家的双边合作已经有相当基础,尤其重要的是,区内国家与区外大国,尤其是美国与英国一般都有着相当紧密的军事合作关系。当东盟成立之后,由多边的条约对所有这些双边关系进行重新规范,显然相当麻烦,且无实际提升效果。
  当然,双边有双边的好处,那就是会将两国之间的冲突限制在两国之间,而不会将冲突提交到东盟这个新成立的并不完善的区域组织,这样可以避免对于它的冲击,使东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它的权威,并不因为无法解决地区冲突而声誉受损。应该说这也是一种策略。但是,这种安全领域偏重双边的原则尽管在东盟的发展历史上有过相当的作用,却必须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冷战后,当各种区域问题紧密交错、不能分割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多边条约的可能性。
  
  四、东盟制度化趋势与“东盟方式”未来发展
  
  协商一致、最小组织化等等原则,在东盟刚开始的阶段,在东盟各国政治经济联系并不紧密的时期,在各国国内危机四伏、国家随时可能因为内部动乱而解体的时候,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到20世纪80至90年代,非正式性和松散性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越来越成为制约东盟地区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东盟试图做出正式的制度化建设的努力。
  这个发展趋势主要是由经济领域的合作所推动,进而延伸到政治与安全领域。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举措即1995年对东盟秘书处的改革,就是由东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所直接推动。1992年东盟决定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为了管理东盟自由贸易区,并协调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各项谈判事宜,自1995年以来,东盟扩大并加强东盟秘书处,秘书长的地位提升到了部长级别,被称为东盟秘书长(ASEAN Sec-retary-GeneraI),而非之前的东盟秘书处的秘书长。同时,由于东盟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关系进一步密切,比如“10+1”、“10+3”、ARF、亚欧会议等,东盟需要一个能够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代表东盟的秘书长,因此秘书长的地位必将进一步加强。东盟前秘书长鲁道夫·塞韦里诺(Rodlofo C.Severino)撰文指出,秘书长以及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该保持政治中立,只对东盟负责,而不代表其母国的利益,这就迫切需要改变目前东盟秘书长是由成员国按照字母顺序提名担任的制度,成立有关委员会,按照才能选举产生,最终实现该职位及人员的非政治化及职业化。这实际上是加强东盟组织机构的举措。
  一个新发展的表现就是2005年吉隆坡东盟首脑会议上关于创立“东盟宪章”(ASEAN Charter)的决定。这个制定中的“东盟宪章”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泛,是东盟因应成立“东盟共同体”(ASEAN Com—munity)而起草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具有与1967年“曼谷宣言”同等重要性。由于东盟共同体是一个包括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安全三个共同体的综合性共同体,因此影响更大。早在2003年10月东盟峰会提出构建东盟共同体之后,东盟很快通过了三个共同体的行动计划,而在三个行动计划的附件中均包含具体的对促进合作、防止冲突以及解决争端的规定,且条文中多次用“机制”(mechanism)一词,强调它的制度性质。通观吉隆坡首脑会议上关于“创立东盟宪章宣言”的文件,可以发现除了强调东盟在过去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经验,特别强调要加强机制化建设。同时该峰会还建立了一个由十人组成的“贤人小组”(Eminent Persons Group,EPG)以便为创立“东盟宪章”做准备。在2007年1月于菲律宾宿雾召开的第12届东盟首脑会议上,发表了“宿雾东盟宪章蓝图宣言”,对东盟贤人小组的工作予以肯定,并认可由部长们建立“高级工作组”(High Level Task Force),以“吉隆坡宣言”为指导,在东盟贤人小组的建议下负责起草“东盟宪章”的工作。
  不过“东盟宪章”未能在宿雾首脑会议上正式确定,直到2007年11月20日才在新加坡的东盟首脑会议上通过。按照预定计划,“东盟宪章”要在一年内由各国立法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届时东盟就有了一个制度化的基础,不必任何议题都从头谈起,对于加强东盟的合作及一体化将起重要的促进作用,这是东盟在制度化以及一体化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至于“东盟方式”未来的发展,正如建构主义理论所强调的,它既然是在实际运作中不断重复而建构的,就同样要随着外在条件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决不是不可更改、普遍适用的绝对真理。作为一种观念,一种实践中重复建构的结果,未来的“东盟方式”必定会补充新的内容,既保持与历史传统的传承关系,又具有新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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