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严明执法 提高检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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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一个时期以来,在我国,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的不信任情绪比以往更明显,更突出,诚信缺失也成了媒体关注的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部分党员的党员意识淡化、只强调自身权利,不履行党员义务;有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讲原则、不负责任,言行不一、弄虚作假,铺张浪费、奢靡享乐,个人主义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造成公平公正性质变味,社会稳定遭遇严峻挑战。人民检察院是具有法律监督权力,把守着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切实做到依法监督,公正严明执法,有效纠正司法腐败,提高检察公信力,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理顺民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关键词:检察;依法监督;公正执法;公信力
  
  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21世纪前50年内中华民族的既定奋斗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稳定和谐社会是基础,高速发展生产力是手段。和谐社会的构建依赖于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利益分配格局的公平公正,反过来,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又有赖于稳定的社会秩序。若仅从宏观角度观察分析,则可以发现,维护社会稳定,实质上就是维护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这在强调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年代如此,在利益格局急剧变动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更是如此。从这个意义入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定律——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决定社会的稳定和谐。但是,结合中国国情,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利益分配格局不公平,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是司法腐败和政府诚信缺失,而不是利益分配格局的不公平。
  
  一、公平公正性质变味,诚信缺失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
  
  稳定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可是毋庸讳言,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社会不稳定因素一直呈上升趋势。其成因外延虽有不小变化,但内涵却始终不变。
  现实生活中,一部分人在利益分配(包括货币、物资、公共资源、读书、就业、医疗等等有形无形的利益分配)上,刻意把天平的支点往自己一端移动,在奉献社会上,他们刻意将天平的支点往弱势群体一端移动。这些卑劣行为,导致分配天平失衡,公平公正性质变味,其直接结果是,造成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多劳并不一定多得,勤劳并不一定能够致富。其间接结果是,政府的公信力在群众心目中日渐削弱。
  一邊是“劳动者工薪所得占国家GDP总量的比重连续22年下降,一边是政府财政,社会“精英群体”的收入却连年以比GDP增速高得多的比率在增长”。[1]这种制度性的分配格局失衡,使大量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国内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基尼系数高达0.47已经逼近社会容忍“红线”的不争社会现实,[2]以及日常工作中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被侵害利益群众所作的各种承诺,往往不予兑现或不予全部兑现的情况在全国各地不断反复上演,让人民群众感到中央大力倡导的 “公平、公正”,现实中就像镜中之花,壁上之饼。时日一长,群众对某些工作人员的失望,便转化成对政府诚信的失望,进而发展到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不信任和“再不敢全部听信政府的话”。有了群众“不听话”的表象,那些混进干部队伍中的党员意识淡化,宗旨意识淡薄的人,那些官僚主义、主观主义、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人,那些拉虎皮做大旗,弄虚作假、言行不一的人,对群众采取的非理性、无道德的行为更加变本加厉,政府诚信衰减随之激增。那么,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持续增长势在必然。
  
  二、非理性、无道德和急功近利的政府行为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近年来,我国群体事件发生的现象有呈攀升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局部环境的稳定。无疑,导致这些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现象产生的因素是多样性的,不过拨开云雾,透过现象看实质,不难发现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国家多年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制意识,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深入民心,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真正拥护和支持,人民群众开始敢于运用法律维护国家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充分显现。另一方面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经不起改革开放和权力的考验,淡薄甚至公然违背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置国家法律、政策于脑后,一心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个别地方领导干部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所做出的损害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行为,大大超出了群众的容忍底线。
  群众思想觉悟的提高,学法、懂法、敢于依法维权局面的形成,本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理应给予爱护和支持。可是我们的部分同志习惯于站在个人主义、官僚主义立场,习惯于用形而上学定性分析方法看待事物,把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与不法分子的骚乱混为一谈,一律称之为 “闹事” ,于是对群众的诉求,不是置之不理,就是敷衍塞责,甚至随意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实施镇压行为,造成当事人的诉求不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正义得不到伸张,客观上有意无意地把人民内部矛盾当做敌我矛盾处理,导致矛盾激化,使原本在县乡一级便可以妥善解决的一般矛盾,非惊动省市甚至中央领导而不能解决;使本来成本微乎其微的普通矛盾化解,变成花费天文数字资金,甚至付出生命沉重代价的所谓“维稳”。显而易见,这些非理性的,无道德的,或急功近利的,只顾解决眼前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政府行为”已经成为现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诱因。
  
  三、用科学发展观认知事物,明确群众敢于依法维权是社会进步
  
  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的普通百姓不惜历时几年,停工停产,甚至变卖田地、房产,赔上人命也依然顽强地坚持上访的案例并不鲜见。这类现象的不断出现起码可以证明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是现阶段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队伍良莠混杂现象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治,有时甚至表现得相当严重。
  第二是人民群众思想觉悟较之以往有了很大提高,开始敢于以实际行动支持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面对不法侵害,不再像过去那样把被打掉的牙齿和着鲜血往肚子里咽,而是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不屈不挠的抗争。
  群众敢于依法维权行为的增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可是当前我们的队伍中,仍有部分人错误地将之视若洪水猛兽,视为不稳定因素,进而不惜成本,不择手段进行封堵、打压。这错误做法好比对置身高温环境的高压容器野蛮加温加压一样,其对政权造成的潜在危害十分巨大。真正关心社会稳定和谐的国家工作人员面对这一社会现象,应当抛弃那些陈旧过时,甚至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判断是非标准,与时俱进,用科学发展观认识问题,明确树立“群众敢于依法维权是社会进步”的理念,从为民造福祉,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着眼,确立应该用父母般的爱心,医生般的细心,教师般的耐心,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和维权的观念。
  四、司法公正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针对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转型带来的利益多元、复杂,矛盾易发、多发等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实践证明,社会要和谐稳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基础。社会公信度越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就越牢固。“政府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信的支柱。政府公信力强,就能引领和支撑社会公信,保障和促进‘人和’;政府失去公信力,就会产生治理危机,导致社会无序混乱、国家祸患丛生。中国历史上失信亡国、立信强国的例子并不鲜见”。[3]
  社会公信力是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而获得的,这是一个大家都清楚的道理。生活实践中,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了矛盾或冲突,最常见的解决方法是,找一个矛盾双方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从中调解或裁判,以求得公平公正的解决。可是,以这种方式产生的调和或裁判结果,常常出现矛盾一方甚至矛盾双方都不满意的现象,这就需要由司法介入作最后的调解或裁判。 
  这里所说的“最后”是因为矛盾纠纷移交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按照严格的程序,对矛盾纠纷的起因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矛盾双方(诉讼双方)的申诉、举证、质证、辩论。在明辨矛盾产生原因的事实基础上,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作出调解或裁决的,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由于国家赋予这种裁决强制执行的效力,不服裁决方,除依法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申诉外,行为上不得拒绝执行裁判的结果。基于这个意义,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人们又形象地把司法公正比作“谋求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防线”。
  五、严格依法监督,公正严明执法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说到司法公正相信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立即联想到法院的审判。可以肯定,现阶段为数不少的人认为,司法公正指的就是法院判决公正。如果仅从狭义上理解司法公正,那么这种想法无可批评。因为法院的审判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不过当今世界无论哪个文明国家界定的司法机构,最少包含法院、检察院。《现代汉语词典》对司法一词的释义为:“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便是证明。其实,社会实践中的司法活动外延更大,它至少还包括公安机关、公证机关和律师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和需要法律支持的民事活动所进行得侦查、取证、辩护、公正等一系列活动。
  稳定的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这种社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有效方式。研究表明,在和平时期,对于大量一般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伸张,公正的司法过程恰恰就具有让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表达诉求,伸张正义的功能。
  我国法律规定,对法院、公安的司法活动检察院都负有检察、监督、纠偏的责任。由此推论,检察执法公正是司法全面公正的基础和保证。因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直接影响同级司法公正。從这个意义上讲,要创建司法公正局面,首先检察院要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及时发现、纠正各种形式的司法腐败(失误)苗头。其次检察机关应该并且必须公正严明执法,以良好的检察执法形象,影响和带动公安、法院执法,共同创建司法公正大局面。孙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从。”俗语说:“打铁首先本身硬”诠释的就是这道理。为此,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检察机关仍然是严格依法监督,公正严明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它
  抓紧抓好。
  
  六、检察执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整个世界进入了一个“信任赤字”的时代。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普遍缺乏信任。与政府信用衰减的同时,全社会道德严重滑坡。司法公正和道德信念既然不复存在,各种腐败行为自然可以无所顾忌地公行。这反过来又增加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2006年《小康》杂志调查发现,我国政府官员位居 “信用最差的5个职业群体”的榜首。[4]2007年8月《小康》杂志发布的《2006—2007中国信用小康指数》报告指出,2006—2007年我国政府公信力指数为60.6分,比上年提高了0.1个百分点。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很相信中央政府,但超过70%的受访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隐瞒真实情况,报喜不报忧”的现象。[5]
  在政府公信力低下的大环境中,司法公正便成了民众谋求公平正义的最后希望。正如上文所说,检察执法公正是司法全面公正的基础和保证。可是,检察执法公正体现在哪些方面,具有哪些要求呢?根据我国客观实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检察执法公正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检察执法应符合社会化的要求
  执法社会化是一个司法新概念,指的是执法过程向社会开放,执法行为贴近群众,走进群众,执法结果能回应民众合理的司法诉求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和规范行为。这一新举措,可以使民众通过参与检察执法过程、了解、监督检察执法行为,从而对检察执法增加信任、信赖、认可和尊重,并使检察执法在法律框架下,更多地反应民众的一般正义理念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实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预期。
  顾名思义,检察执法社会化,就是指检察执法过程中应当适当融入社会因素——民众的具体参与、监督,增加检察执法透明度,保障民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防止执法腐败和权力滥用,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使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得益彰,以彰显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检察执法通过社会化可以更好地关注民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回应群众的司法诉求;[6]可以使检察执法实现由 “贴近民众”到“走进民众”的转化;取得由外部监督缺失到外部监督日臻完善的进步。同时,由于民众监督的及时、到位,执法的结果将更具人性化,合理性、合目的性和可接受性更符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司法预期,执法的可信任度和检察决定的可接受性必然获得民众更广泛的信赖,其必然结果是检察执法公信力必定获得进一步的提高。
  
  (二)公正严明执法是新时期检察执法工作的客观要求 
  1、公正严明执法是依法治国和宪法至上权威确立的需要。依法治国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维护和对人权的保障,因此,以人为本的观念的确立及其实现,不仅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检验检察执法现代化程度的基本标尺。保障人权,不断扩大公民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干警以人为本观念的缺乏,究其根本原因,其实是由于宪法意识匮乏,宪法中的人权保障规定在检察执法中没有落实到位造成的。因此,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才能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使公正严明执法有扎实的思想基础。 
  2、公正严明执法,是讲政治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的国家专政机关和社会治安管理部门,检察机关为人民服务主要是通过法律赋予的执法行为来实现的。广大干警必须高度认识向党、向国家、向人民负责与向法律负责的一致性;必须坚决抵制一切影响公正执法的干扰和诱惑,确保司法公正;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办事能力。 
  3、公正严明执法,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从低级到高级的无限发展过程。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受外部条件的执法实践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总是处在一个相对严格、公正的情形下。随着实践的深入,认识逐步深化,检察机关必须紧跟形势,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朝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目标坚实地前进。 
   (三)公正严明执法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
  公正严明执法,是党和人民对检察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能树立法治权威,才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所蕴含的公正、公平、正义、秩序等基本价值才能最终得以实现。要做到公正严明执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需解决下面五个问题: 
  首先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执法队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精神,要靠一大批心存公正、秉持正义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 
  其次,要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
  第三,要加强对检察执法工作的监督,加大惩治执法腐败的力度。对执法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害群之马要果断清除,决不护短姑息,不断纯洁执法队伍。 
  第四,要完善执法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是公正的屏障。我们必须站在时代的潮头,牢固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增强诉讼民主意识,不断完善执法程序,推动程序的公开、透明、具体、严密,实现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
  第五,推进检察执法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高效运行的执法体制。检察机关执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司法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 
  解决当前检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进行一场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制度和执法行为的革命,这是检察法治化的希望所在,也是彻底实现公正严明执法的必由之路。 
  (四)努力提高检察业务水平,切实用好检察监督权
  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再分配和实现过程,积极回应和满足民众对检察执法的合理需求和习惯预期,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人民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源泉和执法活动的受用者,真正接受、信赖执法裁判的结果,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基础。正如前文所说,当前司法腐败现象依然相当严重,我们知道司法权最核心的是审判权,可是很多老百姓虽然明明知道法院的审判明显失之法律公允,可是不知道如何求得法律公正(特别是民事、行政案审判)。面对公民这种法律尴尬,检察院应当主动启用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权为民伸张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提高政府威信,稳固政权基础的政治要求。司法的廉洁和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不过如果司法本身出现严重腐败,那么它的危害将是灾难性的,它不仅会玷污法律的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毁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更严重的是,它还将危及政权的基础。检察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力——检察权,对公安、法院的执法行为都具有检察、监督、纠偏改错的权力,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推进器和絮凝剂。只要严格依法用权,依法监督,公正严明执法便可以有效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进而携手法院、公安共同消弭司法腐败,重振司法权威,提升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注释:
  [1] 顾俊:《“维权必先维稳”亟待做实》[EB/OL],发表于2010年5月31日,http://news.163.com/10/0531/09/680LFI9Q00014AED.html。
  [2] 新华社调研小分队:《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贫富差距正逼近社会容忍“红线”》[ EB/OL],发表于2010年5月10日,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zgjj/2010-05-10/content_281719.html
  [3] 李源潮:《领导公信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保证》[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4-23。
  [4] 薄贵利:《十大因素影响政府公信力》[EB/OL],发表于2008年11月5日,http://news.qq.com/a/20081105/000593.htm。
  [5] 同前注[4]
  [6] 刘和海:《检察机关执法社会化一般途径》[EB/OL],发表于2009年7月17日,http://www.yfzs.gov.cn/gb/info/dywz/2009-07/17/1619046757.html
  (作者通訊地址:广西龙州县检察院,广西龙州5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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