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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企业展开了对数据的争夺,而网络爬虫则成为获取数据的重要途径,相应的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对已生效的49份相关裁判文书进行归纳分析后,发现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网络爬虫行为上存在混同权利侵害范式、泛化商业道德评价、不当扩张或抛弃竞争关系、“三道授权”缺乏实践支撑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适用标准的不一致,使网络爬虫行为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风险不断扩张,最终被“污名化”。研究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明确了网络爬虫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划定了网络爬虫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的限度。